罗某盗窃案从轻判处回家过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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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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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2年1月12日,是一个令罗某琳终身难忘的日子,随着望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胜贤庭长手中的法槌敲响,罗某琳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美好结局落下帷幕!两天以后,罗某琳从望城区看守所走了出来,尽管一身疲惫,但难掩一脸的兴奋!毕竟,终于实现了回家过年的愿望!
2011年8月31日,罗某琳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22日,罗某琳之父罗某贤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1]刑字第068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为罗某琳涉嫌盗窃一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12月6日,望城区公安局将本案移送至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2月09日,罗某贤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1]刑字第092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继续担任罗某琳涉嫌盗窃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审理阶段的辩护人。2012年1月4日,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月11日,望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成、罗某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罗某琳的辩护人提出罗某琳系从犯,有坦白及退赃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罗某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千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2年1月13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行为的独立性,决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承担的独立性!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