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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担任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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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216日,刘某云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2)民字第006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邹某树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201063,邹某树向刘某云出具欠条一份,称其欠刘某云柒万元整,2010716还清。还款日期到期后,经刘某云多次催缴,仍有57000元尚未还清。刘某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一审代理人。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217

 

吴之成律师语录:我们没法掌控结果,但可以驾驭过程!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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