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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与坏,查查就知道

文章来源: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
更新时间: 201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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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与坏,查查就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老百姓又一个评判律师好坏的窗口

——题记

 

/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

联系方式:150-8478-7048

辩得赢刑事辩护网 www.wzc6688.com


吴之成律师按:律师职业,本无尚荣光。她聪明睿智,她学富五车,她风趣幽默,她伟光正又高帅富,人人羡煞而欲从之。可律师职业毕竟是一门职业,有名利之争,有敬业与否,亦有优劣之别。如何甄别遴选,既关乎金钱得失,又关乎时机成败,更关乎判决好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推出,既促进了司法公正,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更是中国百姓评判律师好坏的窗口,毕竟,好律师才能办好案,好的判决多了,也就成精了。

201311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一、颁布宗旨: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遵循原则:依法、及时、规范、真实。

三、开设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四、文书公布: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除外。

五、公布方式: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诉讼参与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六、公布时间: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七、例外报批: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八、文书撤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九、文书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十、检索流程:

第一步,点击http://www.court.gov.cn/zgcpwsw,在该网左上角有“文书检索”、“高级检索”栏目,如下图:

 

 

第二步:在关键词栏输入律师姓名“吴之成”如下图:

 

 

第三步:点击搜索后界面:

 

第四步:点击任一标题进入如下界面:

 

 

如果要查询“吴之成”律师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无公布其承办案件的判决书,可点击检索栏下面的时间框框:

 

 

进入如下界面:

 

 

再点击“今日”左右两边的倒退键和前进键:

 

 

出现如下界面:

 

再点击日期栏里的任一数字选定要搜索的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的设置类同。

如果要搜索某一特定类型的案件如“吴之成”所承办刑事案件,可点击左上角“高级检索”栏目后进入界面:

 

 

在关键词中输入“吴之成”,在案件类型中点击:

 

出现如下界面:

 

点击“刑事案件”即可,查询时间的设置同上。

 

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拟聘请律师承办案件的判决书,虽不能单凭此就可断定这个律师的好与坏,但至少,我们又多了一个评判的参考依据。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926

 

吴之成律师语录:没有监督与约束,也就无所谓责任。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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