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自案发始!
——从吴某桃二审维持死刑判决说开去
吴之成律师按:囿于我国的法制传统,我国的死刑制度至今仍未完全废除,但尽量避免死刑,应是法律工作者,特别是辩护律师所应追求的价值取向,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应当敬畏生命。吴某桃抢劫杀人案,一审判处其死刑,二审维持,这说明他的情节是极其严重的,但吴某桃案并非完全没有挽救的余地。造成今日结局之关键,在于吴某桃本人及一审辩护律师都没有充分利用好“吴某桃是一个癫痫病患者”这一有利条件,从而错失了拯救吴某桃的最佳时机。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应当牢记:把握最佳辩护时机,争取最好的结果,离不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及早介入。
吴某桃抢劫杀人案,2016年8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刑终1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吴某桃的上诉,维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桃的死刑判决。本律师作为吴某桃的二审辩护人,在为本案的判决结果深感遗憾的同时,亦想对本案的是非功过指点一二,以期抛砖引玉,启发、指引迷途中行走的人们。
一、本案破案、审讯情况
2014年7月19日20时许,被害人阳某某被人杀害在自家屋中。当晚23时许,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调集了70多个民警成立了专案组。专案指挥部下设综合组、视频侦查组、现场勘查组、调查摸排组、重点线索审查组等小组。现场勘查组民警从受害人家客厅过道左边的小房间的床上提取一张广告纸,广告纸上有新鲜血迹,经调查确认该新鲜血迹是犯罪嫌疑人所留。视频侦查组通过观看视频发现案发当晚受害人跳完舞回家途中有一男子尾随其后,由于视频条件有限无法对该男子进行视频追踪……
经对犯罪现场提取的广告纸上的新鲜血迹进行检验,该血迹为一未知男性的DNA,经全国DNA数据比对,该DNA被比中,对象叫吴某桃,于2014年10月被广西东兴市抓获羁押并采血,DNA数据入库。
2015年3月15日,吴某桃被押回娄底市公安局涟钢分局。之后,该局对吴某桃提审11次。具体提审时间如下:
第一次:2015年3月15日8时53分至14时50分
第二次:2015年3月16日5时25分至6时45分
第三次:2015年3月16日9时20分至12时0分
第四次:2015年3月17日16时02分至17时5分
第五次:2015年3月20日11时05分至15时10分
第六次:2015年3月22日9时10分至 10吋15分
第七次:2015年3月22日15时45分至17时40分
第八次:2015年4月30日10时20分至11时0分
第九次:2015年6月18日8点45分11点20分
第十次:2015年9月1日15时02分至17时30分
第十一次:2015年9月5日9时12分至11时20分
在这11次讯问笔录中,吴某桃第一次讯问笔录记录了他患癫痫病的事实,并详细记录他的作案过程是因为与阳某科履行包养协议发生争执而将阳某科杀害。第三次、第四次讯问笔录所记与第一次类似。而到了2015年3月22日,警方对吴某桃所做的第六次、第七次讯问笔录,却变成了抢劫杀人。
2015年4月1日,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桃是否有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同年4月10日,该司法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某桃诊断为癫痫,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
二、一 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其判决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4年7月19日21时许,吴某桃在娄底涟钢青山公园附近看到跳完广场舞回家的阳某科身上佩戴着金首饰等,便产生从其身上搞点钱的念头。吴某桃尾随阳某科至她家门口后敲门而入,称想借点钱用。阳某科称没有钱。吴某桃便抓着阳某科推倒在门廊左边小房间的床上,用左手压住阳某科继续要钱,阳某科仍拒绝。吴某桃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威胁,阳某科不从,双手夺刀。在争夺中,吴某桃左手大拇指被划伤,下巴旧伤口亦碰裂流血,吴某桃随手抓起桌上的广告纸擦拭血迹并丢弃房内。阳某科趁机抱着一床被套朝客厅跑并大声惊叫,吴某桃立即冲上前左手抓住阳某科的右肩将其转过身,右手持刀朝阳某科的颈部捅了一刀,阳某科倒在门廊地上。吴某桃随即将阳某科戴在身上的金器摘取。吴某桃准备离开时,阳某科抱住其右脚不让走,吴某桃又持刀朝阳某科的颈部处死了一刀,阳某科松开手求饶,并称卧室房间里有1万元现金。吴某桃进卧室找寻到1万元现金后逃离现场。之后,吴某桃将作案用的刀子丢弃,将所抢得的金器分别以6100元、6500元卖给他人。经鉴定,被害人阳某科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被抢金器的价值为19118元。
据此,娄底中院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全部财产;二、由被告人吴某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亮、肖某、肖某、李某香二万四千二百六十四元。
三、吴某桃之上诉理由与依据
吴某桃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刑初字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其提出了5点上诉理由: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我犯抢劫罪是错误的,钱和首饰均是阳某科自愿给我的,我没有劫取阳某科财产的主观故意
其二、我有伤害阳某科的行为,但绝没有杀死她的主观故意
其三、案发之时我的精神状况应当出了问题,恳请法院对我重新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
其四、公安在侦查阶段对我实施了刑讯逼供,警察记录的讯问笔录与我所讲的有很大出入
其五、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恳请法庭对我从轻判处
四、本辩护人二审辩护观点
本辩护人担任吴某桃的二审辩护人之后,经全面研究本案案情发现,吴某桃所描述的案件细节,远远超乎本辩护人的想像。被害人阳某某是2014年7月19日20时许被杀害的,被告人吴某桃是2015年3月15日被抓的,中间相隔8个月,但吴某桃仍能非常清楚地记得本案当中的一些微小的细节,包括吴某桃走到阳某某家中的行径路线,和吴某桃在阳某某家中与其搏斗的方位、方式等等情节,均与现场方位图、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客观性证据相吻合,而且他所陈述的整个案件过程,又完全合乎情理。但这,与被告人吴某桃所患的癫痫病是格格不入的。所谓癫痫,是慢性反复发作性短暂脑功能失调综合征。其主要临床表现是,全身肌肉抽动和意识丧失的发作。这说明,如果吴某桃在案发时癫痫病发作,他是无法回忆起或者很难回忆起案发当时的情况的。现在的情况表明,他当时并没有癫痫病发作。这无疑增加了成功辩护的难度。经研究,本辩护人着重从两个方面为吴某桃辩护:其一是事实真相之辩。本辩护人以为,原审判决将本案定性为见财起意后的抢劫杀人是错误的。现有证据表明,本案系吴某桃与阳某科因履行包养协议产生争执而在争执过程中吴某桃将阳某科杀死。其二是着重说服法官启动精神病重新鉴定程序。本辩护人认为,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针对被告人吴某桃所做的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不仅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有误,而且没有充分考虑被告人吴某桃案发当时的精神状况,因而属于错误的鉴定意见。
五、本案得失录
吴某桃案,从案件发生到吴某桃被抓获,期间相隔8月有余,时空均已发生巨大变化。如果吴某桃懂一点医学知识(他本人知道自己得了癫痫病)和一定的反侦查技能,或者是如果在侦查阶段,他的家人为其聘请的律师懂一点医学知识和一定的反侦查技能,是完全可以从“癫痫病”处入手做一些文章从而救他一命的,然而,如果仅仅是如果,时光不能回转,时机不会再来。我们唯有从中汲取教训,时刻牢记用好专家型人才的重要性,尽早抓住有利时机破局,方能对得起这一即将逝去的生命。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6年9月26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检讨悲剧,是为了让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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