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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的命运,掌握在辩护律师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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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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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犯的命运,

掌握在辩护律师的手中?

 

——从一起死刑案件的辩护看律师在死刑辩护当中的作用

 

吴之成律师按:这是一个伪命题,无法放之四海而皆准;这是一个荒诞的、无须辩驳的错误逻辑,它,混淆了内因、外因之别。然而,它却客观地存在着,并且不时地散发着诱人的魅力。当你真真切切地走近它,理解了它时,你会发自内心地感慨,优秀的刑辩律师,真的能做到乾坤大挪移!

 

■点头默认,并没有超出人们预期的死刑判决

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1126日上午8时许,尹某某带着柴刀到其自留山上砍竹片,随后张某某从家里骑摩托车去卧龙村的“梨巴山”看杂木。当张某某行至“杂冲”路口时看见尹某某后,便叫尹某某一同前往“梨巴山”看杂木。当行至一条小河边时,二人将摩托车停在小河边沿山路步行至梨巴山。在梨巴山的一条水渠边,二人因张某某与欧某某偷情的事而发生争执。张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约两个拳头大的石头对尹某某头部猛砸,将尹某某砸倒在地,随后,张某某又持石块砸击尹某某的头部,在确认尹某某死亡后,张某某将尹某某的柴刀和砸人的石头丢弃到山崖下,然后将尹某某的尸体面部朝下连推带转移至山崖下小河边,将尸体藏匿在一块大石头的缝隙处,并用树枝和石块遮盖住尸体。之后张某某返回作案现场将血迹清理并在小河边清洗了双手后离开了现场。经尸体检验认定,被害人尹某某头部十余处挫裂伤,深达颅骨,左前额、左颞部、左枕部颅骨开放性骨折,系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头部裂伤系钝器工具(石头类)多次打击形成。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虽未预谋杀人,但其犯罪性质十分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由此,该院于2012619日作出(2012)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及其亲属对其结果不置可否,毕竟,死者尹某某的头、面部有十余处伤,其中有五处深达颅骨,正如本案二审审判长讲的,脑袋被砸成了蜂窝状。虽然张某某在七次口供中最多只承认砸了三下(以承认砸了两下为多),虽然张某某将尹某某的尸体从水渠边移至小河边有长达三四十米的距离,不排除在这一过程中尹某某的头部有遭受地面石块撞击而形成创伤的可能,但让人无法接受的是,现场太惨烈了,任何人看到现场后的第一反应就是“手段太残忍”。因而,株洲中院一审作出死刑判决,给人的感觉是对张某某判得并不冤。

 

■另请高明,被告人及其家属最后的希望

死刑判决,无论是对被告人还是其家属,其威慑力之大,可想而知。但任何人面对绝境时,不管有无生存的希望,通常都会穷尽一切手段,正所谓尽人事,听天命。而随着民主法制的不断推进与完善,限制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亦越来越高,这都给了被告人及其家属无限的瑕想空间。

张某某之子张某找到我时,他们已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我粗略看了一下判决书,湘株公刑鉴法物字[2011]87号《物证鉴定书》讲到从尹某某柴刀刀柄上的血迹检测出的基因型为张某某和尹某某的混合基因型,张某某在供述中讲到尹某某持柴刀砍杀张某某的事实。除此之外,在判决书中,客观地说,再也没有对张某某有利的事实和证据了。基于张某手中并没有本案相关材料,本律师无法进一步深入分析,签约之前对案情的探讨也只能就此打住。至于张某提出的对案件结果的预判,也只能回复一句“看了案卷材料再说”。总体来说,第一次接待张某,囿于客观情况,完全没有体现出我平时接待当事人的那种气场,还好,张某是冲着我这个人而来的,虽然话没谈两句,签约倒很快。

 

■唏嘘不已,原来一审律师是这样辩护的

抛出这个话题,引来我的同事周后有和王海军大律师的极力反对,他们认为我不应当指责同行,有什么意见私下可以探讨。我则坚持己见。其一、我没有贬损同行,抬高自己的意愿;其二、我在文稿中也不会把该名律师的名字写出来,客观上达不到贬损同行的效果;其三、我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警醒当事人,在聘请辩护律师特别是有可能面临死刑判决的辩护律师时,一定要多加考察,多加比较,选择一个真正对被告人的辩护产生正能量的辩护律师,否则,损失的不仅仅是律师费用,更重要的是有可能把命都给丢了。

言归正传,一审辩护律师又做了些什么,值得唏嘘呢?

(一)一审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询问阶段所提的问题令人唏嘘

一审庭审笔录第4页记载:

审(主审法官):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的?

辩(辩护人):你与欧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后,有没有想过要搞死尹某某的想法?

被(被告人):没有。

辩:你被关押前有没有职业?

被:没有,是农民。

辩:在其他地方有没有务工?

被:没有。

辩:没有问的了。

以上是一审辩护人在法庭调查询问阶段向被告人张某某问的问题。法庭调查询问阶段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本可以查实被告人有无刑讯逼供,查实、补充对被告人有利而侦查机关没有讯问到位的事实,指出控方相互矛盾的证据,为随后的法庭辩论乃至最终的法庭判决打下坚实的基础。可本案一审辩护人,不仅只问了三个问题,而且除第一个问题与本案有一定关联性之外,剩下两个问题与本案完全风马牛不相及。这说明一审律师或者是能力欠缺,没做过什么刑事案件,不知如何办案;或者是完全没有阅卷,没有研究案情,自然也就发现不了问题。聘请如此律师担当如此重任,损失的不仅仅是律师费,更是对求生信念的严重摧残,和求生机会的一次次丧失。

 

(二)对公诉人出示的控诉证据没有提出任何实质性的质证意见

公诉人从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相片、尸体相片、张某某手掌上的伤痕照片、柴刀相片、指认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几方面予以举证。一审辩护人除对尸体检验报告和被告人供述这两处发表了一下另类意见外,其他均是“无异议”。对于尸体检验报告,辩护人讲到对分析有异议,有的头部挫裂伤可能在尸体拖下山时造成,不能全部认定是被告人打击形成。因为头部是朝下拖的,拖下时有冲击的可能,也可能深达颅骨的伤情。此观点本辩护人亦认同,但他没有讲出其中的原因,法庭不可能采纳。而对被告人供述,一审辩护人讲到,对公诉人认为是偷情之事引起杀死尹某某的动机有异议,这个不能成立。对于被告人杀人动机这一块,因尹某某已死,他俩之间争执到底因何而起,张某某的动机又如何等问题已没法去探寻。一审辩护人提出此点,同样没有任何意义,给人的感觉是黔驴技穷。

现在我们来做进一步的分析,是不是本案控诉证据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没有任何破绽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至少有一点,被害人尹某某柴刀刀柄上的血迹检测出的基因型包含了尹某某和张某某的混合基因型的原因就没有查清楚。本案证据具体存在的问题,本辩护人将分专题进行阐述。

 

(三)一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任何对抗力度

一审庭审笔录载明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张某某虽与受害人之妻有不正当关系,但并未预谋策划杀死被害人,是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一时冲动发生的,且事后也很后悔,其作案凶器是临时捡的石块,是临时起意。被告人与受害人系姻亲关系,望合议庭考虑本案的特殊性,酌情从轻量刑。受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其突然质问和突然砍杀的行为导致被告人用石块砸死被害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在安葬被害人时,被告人家属也出了一部分钱。在适当的机会,被告人家属会代被告人赔偿。请求合议庭量刑时给其生路。

上述辩护意见,讲得很宽,没有重点,也没有证据和事实支撑,软绵无力。

 

■陷入绝境,无法释疑的物,无法释怀的人

 

(一)无法释疑的柴刀刀柄上的血迹

我在刚看了张案的一审判决书时讲到,在判决书中提到的对张案有利的证据和事实就是受害人尹某某柴刀刀柄上的血迹检测出的基因型为尹某某与张某某的混合基因型,而张某某又在供述中讲到尹某某持柴刀砍杀他,只是没有砍到的事实,但他自己又讲到他的双手手指在把尹某某的尸体从水渠边拖到小河边的过程中被树枝和荆棘多处划伤了,除此之外,张某某没有讲到他的身体有其他的伤。那么,柴刀上的血迹是不是张某某双手手指上的血迹?从张某某对整个事件的描述来看,他在砸死尹某某,拖尸体之前,即已将柴刀扔到坎下去了,如果张某某所讲的尹某某没有砍到他的话是真实的话,那么,柴刀上有张某某血迹的唯一可能性也就是在他拖尸体之时,刚好路过柴刀上方,张的手指血迹滴落在刀柄上。因此,要搞清楚这一问题,就必须要查实柴刀被扔的方向与张某某拖尸体的方向是否一致,和张某某的手指受伤后,是否有滴落状血流出。

我把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复印出来的材料看完时,我的心异常沉重,我没法从材料中找寻到对我辩护有利的证据或线索,亦没法消除我的疑惑,相反,给我的感觉是,尹某某的脑袋真的被砸得很厉害!我隐隐约约地感觉到,张某某已离死期不远了。

 

(二)永不宽恕的被害人的儿子

考虑到张某某与尹某某是郎舅关系,以前张家在尹家生活困难时亦帮扶过尹家,两家关系在案发之前整体来讲还好,我想,要救张某某一命,也只有取得尹某某家属的谅解了。我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如实跟他说了他爸这一案件的严重性,要他抓紧做尹某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子的工作。他说这个工作很难做,最主要的是尹某某的儿子尹某,在看到他父亲的惨状后,他没法原谅这一个曾经疼过他、爱过他的姑父。我向他了解了一下尹某的为人、性格和偏好等,我想他们之间毕竟属于至亲,平时张家对尹家又多有照顾,在面临亲人生死抉择的时候,经过说服之后,应当能够取得他们的谅解。我到茶陵县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了解了一下案情,跟他讲了我的想法,要他把与尹家交往的点点滴滴都写出来,只写事实,不要写感受,不要在乎语言的表达。他把材料写好之后,我以张某某的口气把它整理成四封独立的信,送到看守所由张某某誊写后,再拿出来寄给尹某。这样来回奔波了四五趟后,总算得到了张某某的亲笔信。但令人遗憾的是,当我把四封信寄出去时,却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音。而从张某那里得到的消息,却是尹某已全部收到了信。看来,尹某已是铁了心要他姑父死了。

以他姑父的名义寄信没有音讯,也许是他恨透了他的缘故。如果本辩护人亲自出马那又如何呢?我给他发了一个短信:尹兄,你好,我是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吴之成律师,现为你姑父的二审辩护人。站在高高的山顶上,看到来来往往祭扫的人们,我又想起了兄弟对先父的哀思。人非草木,我对兄弟失去父爱的痛楚,感同身受。然,逝者已矣,对逝者最好的祭奠,莫过于化悲愤为力量,奋发图强,干出一番轰轰烈烈的事业,你父九泉有知,亦会备感欣慰。至于你姑父张某某,从法律上讲,理应给他最严厉的惩罚;从情感上说,如果兄弟感念他过去的言行,看在你姑妈、表哥的面子上,愿意谅解他的行为,则善莫大焉。尽管这不一定能实现改判的目的,但对于兄弟来讲,已对得起任何人,无需再承受良心和道德的压力,不知兄弟是否认同?过了一会,他竟然给我回信息了:这件事是我最大的痛,所以要我原谅、宽容的话就不用说了。尽管有点遗憾,但至少尹某有回音了,这是否表明调解工作会有转机呢?接着,我又回了一条:我非常理解你内心的痛楚,你为此而所做的一切都不为过。只是,你不原谅他,仍不能改变既定事实,反而,让你的好兄弟张某跟你一样要忍受丧父之痛,正因为如此,本律师诚恳地建议小弟多方面考虑这一问题,如果兄弟有什么想法,也可以向我提出,我会委婉地向张某他们表达。一句话,只要能减轻兄弟内心的痛苦,我什么都愿意为你去做。很遗憾,没有下文。过了几天,快开庭了,可受害人家属的调解工作,仍没有丝毫进展,我急呀。201355日那天,我接连给他发了几条短信:尹兄,你姑父的案子58日下午3点在茶陵县法院开庭。作为你姑父的辩护人,我诚恳地请求你把恩怨暂放一边,尽管这无疑会加深你内心的痛苦,但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毕竟,他虽罪该万死,但他曾经也是给你家庭带来关爱的人,你和他及他的家庭之间又血脉相连,如果你在法律上能宽恕他,对所有人你都问心无愧,尽管宽容之后不一定能救得了他,与不宽容的效果一样,但对你的人生是完全不一样的,你将不再有任何遗憾。另外,你也可以在谅解他的同时要求法官判他死缓然后限制减刑,这样,他从改判之日起还得至少坐25年牢,这你可以查看刑法修正案八,这样,他的一生也就在牢里度过了。本律师真心希望你做出最明智的选择。

回音,还是没有。

开庭那天上午,张某跟我说尹某的妈妈欧某某来了,他问我是不是给尹某发了短信告知了他开庭的时间,我问她来干什么,他说是应尹某的要求来看一下庭审的情况。我当时想这也在情理之中。开完庭之后,审判长在对尹某某的母亲出具的谅解书进行核实时,欧某某走向审判区,对着审判长说,必须要严惩张某某,如果不严惩,她要申诉!我一听这话,惊呆了!都是至亲啊!有必要这样吗?不是说好了,既不宽恕,也不谅解,由法院公平公正地判吗?怎么又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唉!人啊……

 

■绝处逢生,死刑犯的命运掌握在律师手中?

(一)一张不应忽视的相片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的复印机真的不怎么好,在我把纸质的材料全部复印完,去挑选要复制的相片时,由于中间间隔的时间较长,它却处于待机状态,自动恢复到了初始设置,无论我怎么操作,都无法正常复印,我又想用手机拍照,可我那个摩托罗拉手机,在最需要它派上用场的时候,它却没电了。我原想找一下公诉处的那位负责复印的大姐,但转念一想,这些照片无非就是一些现场方位照片,尸体解剖相片等,复印了也没什么用,不复印也罢。只是,后面想来,我差点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里面,有一张至关重要的相片!

 

(二)一句不起眼的话

201356日晚上8点,离58日下午3点开庭只有不到33个小时的时间了,可我还没有找到该案有力的辩护点!我一想到一个鲜活的生命即将在我眼前逝去,委托人期盼的眼神即将绝望,和柴刀刀柄上无法释疑的血迹,我的心有如刀绞一般,我痛恨犯罪,尤其痛恨无故剥夺他人生命的罪犯,但我更希望,每一个人所接受的都是公平公正的判决,每一个人都能从心底里服判,包括死刑犯,要死也要让他死得明白。这也是我立志将刑事辩护作为终生事业追求的根本原因。可张某某一案,我真的没法说服他及其家人去接受一个维持死刑的判决。张某某说他遭受了尹某某柴刀的砍杀,但他又说没砍到;物证检验结论说柴刀刀柄上血迹的基因型检测出了尹某某与张某某的混合基因型,但张某某又只说了他的双手手指有多处被荆棘和树枝划擦之后的划擦伤,除此之外再也没有讲其他地方受过伤,特别是他在供述材料中又再三讲到手指划擦伤是在拖尹某某尸体的时候搞的,而此时柴刀早已被张某某扔到坎下去了。由此可见,柴刀刀柄上的血迹绝不是张某某双手手指上的血迹。张某某必有另一处伤痕!那张某某另一处伤痕又在哪呢?被拍了照?可我手里头没有照片,无法核实,而且好像当时在案卷材料中也没有发现有张某某受伤的照片;柴刀被扔的方向与张某某拖尸体的方向一致,柴刀刀柄上的血迹系张某某双手手指受伤处流的滴落状血迹?有这种可能,但没有柴刀当初被发现的方位图;隐藏在张某某的供述材料中?可张某某在供述材料中反复讲到尹某某没有砍到他,而且他也只有双手手指受伤的情况。无数种可能,但没法一一排除。心中的疑云,如挥之不处的魔影,无时无刻不在折磨着我,让我寝食不安。

半夜醒来,再也无法入眠。我穿上衣服,又拿出那一叠厚厚的材料,从头至尾,一字一句,逐个排查地看了起来。讯问笔录里面,没有;证人证言里面,没有;物证检验结论里面,还是没有!无数次没有,无数次心碎!正当我心灰意冷,准备放弃的时候,突然,一句不起眼的话,犹如一剂强心针,冲破了夜空的宁静,将我从混沌状态中惊醒!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笔录第5页写道:“公:尸体检验照片、被告人张某某做案时所穿衣服鞋子照片、张某某手掌上的伤痕照片……”我苦苦搜寻的张某某受伤相片的线索,有了!尽管我没有看到这一张相片,不知张某某手掌受伤的情况,但我大胆地预判,这就是尹某某持柴刀砍到了张某某的铁证!

 

(三)一个荒谬而又有着巨大生命力的结论——死刑犯的命运,掌握在辩护律师的手中!

这是一个已经历了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一审开庭审理阶段的案件;这是一个已经过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审查判断的案件;这是一个一审已判处了死刑的案件;这是一个张某某在上诉状中都没有提到其被尹某某砍伤的案件。然而,这也是一个还有关键事实没有查清楚的案件。如果这一事实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时均没有查清楚,以尸体检验结论所反映出来的严重的伤亡情况,以尹某某的儿子尹某自始不肯原谅那个曾经可亲可敬的姑父,可以断定,张某某必死于枪下。还好,被告人张某某的儿子张某找到了本辩护人;还好,本辩护人经过强大的逻辑推理发现了这一漏洞之后,经过苦苦探寻,终于找到了关闭死神之门的大锁。我很庆幸,原公诉机关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将全案的证据材料均提交给了法庭予以举证质证;我很庆幸,我提前两天找到了它,我有足够的时间对张某某进行法庭审理模拟培训,让他明白我的辩护精髓。我敢断言,张某某的命保住了,不管被害人家属谅不谅解!

 

■强力狙击,法庭审判的重心悄然转移

 

(一)轮番轰炸,围追堵截,不一样的讯问

201358日下午3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在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以及尹某某的爱人欧某某到庭参加旁听。审判长查明了被告人的身份,讲了法庭纪律和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宣读完一审判决书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审:上诉人张某某,你收到了判决书没有?

张:收到了。

审:你收到的判决书与刚才法庭念的判决书是一样的吗?

张:是一样的。

审:你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张:有异议。我没有杀死尹某某的主观故意。尹某某接二连三地砍我,他砍到了我的左手掌后,我才用石头砸他。

审:你上诉的理由是什么?

张:判得太重了。

审:辩护人有什么问题需要问上诉人的吗?

辩:有。上诉人张某某,我是你的二审辩护人,现依法向你问几个问题,请你如实回答。

张:好的。

辩:你和尹某某吵起来的地方在哪里?

张:在梨巴山的水渠边。

辩:你俩打斗的地方是不是荆棘丛生?

张:没有。

辩:尹某某有没有用刀砍你?

张:砍了。

辩:砍到了没有?

张:砍到了。

辩:砍到了哪个地方?

张:砍到了左手手掌上。

辩:为什么在供述材料中你讲的是没有砍到你?

张:我说了,但他们没有记。

辩:你是用同一块石头砸的尹某某吗?

张:是的。

辩:你在他头上砸了几下?

张:两下。

辩:你在砸尹某某头部的时候有没有变换石头的方位?

张:没有。

辩:你是什么时候把尹某某的柴刀扔了?

张:用石头砸了他脑袋之后。

辩:扔柴刀时你受伤了没有?

张:受伤了。

辩:柴刀被扔的方向与你将尹某某的尸体从水渠边拖到小河边的方向是一致的吗?

张:不一致。柴刀我是随手扔的,是一弧线。而尸体是垂直于水渠边拖的。

辩:你将尹某某的尸体从水渠边拖到小河边的距离有多远?

张:有二、三十米远。

辩:你是如何把他的尸体搞到小河边去的?

张:我本来想把它双手抱起来抱下去,但我当时内心非常紧张,全身瘫软,我刚把它一抱起来,它就从我手里滑下去了,滑了三四米远撞到一块大石头上才停住。随后,我抓住它脖子处的衣服搞下去的。

辩:你把尹某某的尸体从水渠边拖到小河边时,你的身体有没有受伤?

张:没有。

辩:你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时候多次讲到手指被荆棘和树枝划伤,是否属实?

张:双手手指是被划伤了,但那是当天晚上与村民去山上找寻尹某某的途中被山上的荆棘划伤的。

辩:你到底有没有预谋杀死尹某某的故意?

张:没有。

辩:你在砸他的时候是不是想把他砸死?

张:没有。

辩:审判长,本辩护人问话完毕。

审:出庭检察员有什么需要问上诉人的?

检:有。你与欧某某是什么关系?

张:她是我小舅子尹某某的老婆。

检:你与她之间有没有不正当两性关系?

张:2007年有,之后没有了。

检:尹某某知不知道你与欧某某不正当的关系?

张:不知道他知不知道。

检:你们村里的人知不知道?

张:不知道他们知不知道。

检:你用石头砸了尹某某多少下?

张:两下。

检:你看了尸体检验报告没有?

张:看了。

检:你对尸体检验报告中描述的尹某某的伤情有何看法?

张:我确实只砸了两下。

检:尹某某脑袋上十余处伤从哪里来的?

张:可能是我在拖他尸体的时候头部撞击到石头上形成的。

检:你说尹某某砍了你,他是怎么砍你的?

张:我递给他烟时,他背过身怒视着我,说我真缺德,然后抽出柴刀要砍死我,他砍我第一刀时,被我挡开了,我抓住他的右手顺势往地上一拉,他单膝跪地,又持柴刀朝我的双脚砍来,我又躲开了,我以为他会就, 此罢手,没想到他站起来又朝我砍来,我用左手去挡,砍在我的左手手掌上。

检:伤在哪个部位?

张:左手手掌上。

检:伤得重不重?

张:不重。

检:出血了没有?

张:出血了。

检:审判长,问话完毕。

审贺: 你的手掌是怎么受的伤?

张:被砍伤的。

审贺:伤在哪个地方?

张:具体是手掌的哪个地方不记得了。

审贺:出血了没有?

张:出血了。

审贺:出了多少血?

张:不记得了。

审贺:你砸了尹某某后,砸出了血没有?

张:出了。

审贺:柴刀是什么时候被扔的?

张:砸了他,他没有动弹之后被扔的。

审贺:柴刀是你带着公安人员去找到的吗?

张:不是的。

审李:你在与尹某某打斗的时候手指有没有受伤?

张:没有。

审李:你的手指是什么时候受伤的?

张:是在案发当晚找寻尹某某的过程中在山上被划伤的。

审李:你在供述材料中为何讲的是拖尹某某尸体的时候被划伤的?

张:我不是这样讲的,但他们这样记了。

审李:公安有没有对你刑讯逼供?

张:才开始在刑侦队的时候有,后面没有了。

审陈:你还记得手掌伤是一个怎样的形状吗?

张:不记得了。

审陈:你把尸体藏好之后,有没有去找那把柴刀?

张:没有。

检:鉴于上诉人张某某当庭翻供,我还要问他几个问题。

审贺:请讲。

检:你与欧某某发生两性关系,你觉得道德吗?

张:不道德。

检:他与你争吵该不该?

张:…… 

检:你该不该用石头砸他?

张:我也并不是一开始就想用石头砸他。

在经历了辩护人、出庭检察员、三个审判人员的轮番讯问之后,围绕张某某被柴刀砍伤手掌这一问题,暂告一段落。本辩护人预料到了这将是法庭审理的重点,但没想到有这么激烈。还好,张某某并没有乱了方寸。

 

(二)直击要害,振聋发聩的辩护

找准了要害,其实辩护是一项很简单的文字组织工作。只是,要将辩护要点有理、有力地表述出来,则需要演说者的演讲功力。本辩护人集结多年辩护功力,将本案辩护要点淋漓尽致地展现了出来。

首轮辩护,本辩护人从三方面加以辩护。

1、事实之辩

1)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害人尹某某用柴刀砍击并且砍到了上诉人张某某的事实客观存在,各证据之间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本辩护人从四方面对此加以阐述:

其一、张某某在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六次、第七次公安讯问笔录和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的讯问笔录中均讲到了尹某某抽出柴刀砍他的事实,只是当时他说他没有被尹某某砍到。

其二、原审判决没有查清楚上诉人张某某手掌上的伤痕是怎么来的

原公诉机关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在原审开庭审理的时候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张某某手掌上的伤痕照片,但张某某只在第三次、第六次、第七次供述中讲到他的双手手指多处被划伤的事实,并没有讲到他手掌上的伤是怎么来的。

其三、从相片上看,张某某手掌伤符合刀划伤的特征

其四、尹某某柴刀刀柄上检测出了有尹某某和张某某的血,这进一步证明柴刀被张某某扔掉之前张某某手掌已被尹某某砍伤的事实

张某某在第二次、第四次、第六次、第七次供述中讲到他停止砸尹某某后,将尹某某手里的柴刀扔到坎下去了,在第三次供述中讲到的也是在砸了尹某某头部一下,把尹某某手中的柴刀扔了之后,再朝他的头顶及头部右太阳穴处各砸了一下,而张某某在这几次讯问中均讲到他砸了尹某某头部后砸出了血,这很好地解释了尹某某的柴刀刀刃和刀柄上为何检测出了尹某某血迹的缘故。可问题是,尹某某柴刀刀柄上还检测出了张某某与尹某某的混合血,但张某某在第三次、第六次、第七次供述中均只讲到了他的双手手指在推拖尹某某的尸体时被荆棘和树枝划伤的事实,而此时尹某某的柴刀早已被张某某扔到坎下去了。换句话说,柴刀上的张某某的血不可能是张某某双手手指上的血。综合第二、第三方面的事实,我们就能得出张某某手掌上的伤在张某某扔掉柴刀之前即已客观存在的结论。在张某某没有讲到其伪造了案发现场和自伤的情况之下,我们当然能得出被害人尹某某用柴刀砍击并且砍到了被告人的事实客观存在的结论。

2)上诉人张某某讲的只砸了尹某某头部两下应当是客观真实的。

上诉人张某某在接受本辩护人询问时讲到他是用同一块石头接连砸了两下,而且是用同一块石头的同一个点去砸的,那么,相应地,尹某某头部受击打面积应当相关不大。但令人遗憾的是,茶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茶)公(刑)鉴(法)字[2011]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显示:

①头额顶部7×2cm头皮挫裂创伴8×4cm头皮挫伤,创角钝,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平整,深达颅骨,创腔内无组织间桥;

②左颞顶部发际处5×1cm头皮挫裂创伴6×2cm头皮挫伤,创角钝,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平整,深达颅骨;

③头顶部偏左5×0.5cm圆弧形头皮挫裂创伴6×1.5cm头皮挫伤,创角钝,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平整,深达颅骨;

④左耳前面颊部有1.5×0.5cm1×0.5cm两处裂创,创角钝,边缘不整齐,创壁不平整;左耳尖上2×0.5cm挫裂伤,创角钝,边缘不整齐,创壁不平整;左耳廓3×0.5cm挫裂创,创角钝,边缘不整齐;

⑤右颞顶部4×4cm头皮血肿;右颞顶部1.2×0.2cm头皮裂创,创角钝,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平整;右颞枕部5×0.2cm挫裂创伴6×2cm头皮挫伤,创角钝,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平整,深达颅骨;

⑥后枕部有2.5×0.2cm挫裂创,创角钝,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平整,深达颅骨;

⑦右眉弓上1×0.5cm0.5×0.5cm挫裂创;右鼻翼旁3.5×0.2cm挫裂创;上唇2×0.2cm挫裂创;

⑧颜面部多处皮肤挫擦伤;

⑨左颈部4×1.5cm挫伤;右颈部8×7cm挫伤,右颈部至右前胸23×8cm挫伤;

⑩右腕关节红肿畸形。

从尹某某以上受伤情形来看,他所受的伤多达十余处,但并不规则,最宽的达4cm,而最窄的却只有0.2cm。在本案关键物证也就是用来击打的石头自始至终尚未找到无法确定石头击打点的情况之下,在张某某多次供述尹某某的尸体在拖的过程中遭到石头撞击的情况之下,我们理应依据疑罪从无的法理,认定张某某只打了2下的事实成立。

2、法理之辩

1)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具体到本案,虽然被告人张某某与尹某某的妻子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是不道德的,违法的,但尹某某作为成年人,本应理性处理,而不应以此作为用柴刀砍击张某某的理由。张某某的手掌在遭受尹某某的攻击之后,用石头进行还击,其行为具有正当性、适时性、针对性,只是当张某某持石头砸了尹某某头部一下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之后,再继续砸,很显然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度,属于防卫过当。

2)张某某只有伤害尹某某的故意,并没有杀死他的主观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某定罪量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并没有预谋策划杀死被害人,是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一时冲动发生的,其作案凶器是临时捡的石块,是临时起意。

3、情理之辩

本案张某某的妻子尹头英与尹某某是亲姊妹,尹某某的母亲彭北门在年逾古稀遭受爱子故去之后,如果张某某又被处死的话,对于一个老人,又要遭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而她的女儿,也将整日以泪洗面,守寡孤独一生。

作为旁观者,我们不忍,也不愿看到又一个完整的家庭支离破碎、妻离子散。现在,张某某的岳母愿意谅解张某某的犯罪行为,本辩护人恳请法官大人从惩治犯罪和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依法改判,给张某某一条生路。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谢谢。

本辩护人发表第一轮辩护意见后,出庭检察员发表第一轮答辩意见:

张某某这是在狡辩,翻供,尹某某没有任何过错,张某某持石头用力猛击尹某某的头部,将头部砸成了蜂窝状,这说明他的手段特别残忍。张某某将尹某某砸死之后,又将尸体藏了起来。在村里的人都在找寻尹某某时,他又想方设法设置障碍,这说明他情节特别他恶劣。基于以上两点,建议法庭对其从严惩处。

本辩护人针对出庭检察员的答辩意见,讲了三点辩驳意见:

其一、张某某没有翻供,他是在对其行为的辩解。

我在第一轮辩护意见里面论证了尹某某持柴刀砍杀张某某并且砍到了张某某的事实客观成立,张某某将这一客观事实讲出来之后,不仅很好地解释了尹某某柴刀刀柄上张某某血迹的来源,而且亦与张某某手掌受伤相片相印证。张某某将手掌受伤的事实当庭讲出来,与现有的证据并不矛盾,相互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如此陈述客观事实的行为,怎能扣上翻供的帽子?

其二、尸体检验报告只能说明尹某某头部受到了外力攻击,但并不能必然推出他头上的伤均是张某某所砸。

其三、张某某砸死尹某某后处置尸体的行为,并不能推出他有谋杀尹某某的主观故意。任何人在搞死一个人之后,都会想方设法逃避处罚,这是人的一种本能反映,但这并不能推出事前他已有预谋杀害尹某某的主观故意的结论。

庭审完毕,不知不觉已到了下午5点钟。茶陵到长沙的车已没有了,我只能从株洲转道回长沙,看来我得在黑夜中踏上回家的路了。尽管累点,但如果张某某的生命能迎来光明,则我所做的一切,也就都值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3512

 

吴之成律师语录:永不言弃,转机就在不远处。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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