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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杀人罪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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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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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成功代理

张某鸿涉嫌故意杀人不起诉案

◆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何牧点评

吴之成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真履行辩护职责,积极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是案件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一方面,吴之成律师能够从分析外部环境入手,还原受援人在案发当时的心理状态,从而进一步论证受援人没有实施和参与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逻辑清晰,思维缜密,体现了较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吴之成律师作为一个法律援助律师,能够把握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一时间点,积极介入,努力与公诉机关进行辩护意见的交流和沟通,最终使案件终结在审判之前,体现了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职业素养。同时,也为受援人争取了更宝贵的人身自由,其权利依法得到充分维护。 

◆案情简介

20121122日凌晨三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鸿、彭某亮与被害人刘某(女)口头约定,采取600元包夜每人均可与刘发生两次性关系的方式将刘带至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泉塘安置区A2206号天缘招待所301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彭某亮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后上床休息了,之后犯罪嫌疑人彭某亮因做爱不能而与刘某发生纠纷,彭某亮遂采取扼颈、抽耳光的方式将刘某掐晕(死)后又将张某鸿叫起来与刘某发生第二次性关系。当天中午13时许,房东常某于发现刘某死亡后报案。 

◆办案经过

20121125日,长沙县公安局以张某鸿涉嫌故意杀人罪为由,对其刑事拘留。20121231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331日,长沙县公安局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6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转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5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55日,该局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1342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长检刑诉通援(2013)第12号《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提供法律援助函》,以张某鸿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由,要求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日,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向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发出援指字[2013]091号《指派通知书》,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指派吴之成律师免费担任张某鸿涉嫌故意杀人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吴之成接受委托之后,前往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某鸿。

吴之成律师全面研究了案情后认为,张某鸿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应以张某鸿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其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鸿明知彭某亮对刘某进行了殴打

(一)彭某亮掐死刘某时不可能弄出太大的响声

长沙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长县)公(刑)鉴(尸)字[2012]0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讲到刘某尸表除右胫前见1.5cm×1cm挫伤外,无其他体表伤,这说明刘某死亡前并没有与他人发生激烈打斗,或者没有遭受他人强力攻击;而其结论又是刘某系因他人徒手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这说明案发当时刘某无法大声呼救。由此得出,彭某亮掐死刘某时不可能弄出太大的响声。

(二)案发当时的特定环境,决定了张某鸿客观上无法明知彭某亮扼死刘某

根据提供性服务的小姐程小娟、嫖客陈佳、按摩店老板何蕾(女)、陈威的陈述、彭某亮、张某鸿的供述,刘某外出性服务的时间为20121122日凌晨两三点钟左右,此时正是人一天当中最疲乏的时候。而张某鸿在发生性关系之前又曾大量饮酒的事实,亦会增加张某鸿当时的疲乏感,在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后,张某鸿的体力消耗又会折损八成以上,三箭齐发,怪不得张某鸿在供述材料中讲到只想去睡觉了。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张某鸿极度疲乏,对彭某亮当时的扼颈行为未注意是符合情理的。 

二、张某鸿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导致或者加速刘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2013227日,长沙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讲到,机械性窒息死亡只能在窒息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死亡,如果在窒息行为中未死,事后性行为等其他因素不可能导致刘某窒息死亡。由此可见,刘某之死跟张某鸿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张某鸿没有指使彭某亮掐死刘某,亦没有参与其中,张某鸿对彭某亮掐伤(死)刘某的后果,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也就无须对刘某的死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彭某亮的供述,他之所以用左手掐住刘某的脖子,是因为他和刘某做爱时始终硬不起来,而刘某又是一副不耐烦的表情,鄙视他,他停止做爱趴在她身上休息时她又用脚撞了他一下,他当时觉得非常气愤才去掐他的,而此时,张某鸿正躺在床上睡觉(张某鸿先于彭某亮做爱),没有参与彭某亮对刘某的殴打,正因为如此,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张某鸿对彭某亮掐伤(死)刘某的后果,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其对彭某亮掐伤(死)的行为,即使有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内心想法,亦无须对这一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013613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鸿不起诉。

◆律师点评

张某鸿涉嫌故意杀人案,其案情本身并不复杂,长沙县公安局以张某鸿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刑拘、提请批准逮捕和反复移送审查起诉等,这说明该局并没有很好地把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使得张某鸿不仅在看守所呆了一个月,精神上亦遭受了很大的痛苦,还好,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及时函请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律师,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知人善用,从长沙市4000余名律师中指派具有丰富刑辩经验的吴之成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吴之成律师恪尽职守,及时将中肯实用的法律意见告之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开诚布公,善于听取辩护律师合法合理性意见,并敢于做出正确的结论,才有了张某鸿人身权利没有继续受到公权力的侵犯。这一切,均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有机统一发展的结果,我们真心希望这一制度能够进一步健全并坚决贯彻下去。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3615

吴之成律师语录:刑事辩护律师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最弱小的一块拼图,随着民主法制的健全与发展,终将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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