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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死刑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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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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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死缓!律师的担当!辩护的胜利!

吴之成律师按:死刑改判死缓,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崔某清一审被判处死刑案,最终还是改判了。个中原因,还是那句话,没有悲悯的情怀,没有对生命的敬畏,也就不会有付出和担当;没有付出和担当,也就没有好的辩护,更谈不上有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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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25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签发,撤销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崔某清的量刑部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某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此,长达一年的马拉松式的二审审理,至此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崔某清涉嫌故意杀人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清持钻子捅刺被害人龙某明胸、腹部,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崔某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梅、金某湘、黄某莲经济损失人民币137739元。

宣判后,被告人崔某清及其家属不服。2011628,崔某清的姐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1]刑字第046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崔某清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二审辩护人,吴之成律师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吴之成律师接受委托后,不下十次会见崔某清,三下宁乡调查了解相关案情,核实相关细节,并申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本辩护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20124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面对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的指控,吴之成律师通过一系列证据和事实加以反驳,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辩护词。庭后本案主审法官邓志刚坦言,吴律师还是做了大量工作的。

为了减轻法官遭受案外因素的不利影响,真正实现法官能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公平公正审理本案的目的,吴之成律师又多次做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的工作,虽然被告人家属拼尽家底只缴了伍万元的赔偿款,但这无疑从道义上大大增强了法官改判案件的决心和力度。

最终,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吴之成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初说这个案件肯定改判的预言,终于得以实现!

本律师以为,只要人人有担当,好结果自然会来。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2628

 

吴之成律师语录:一个负责任的有能力的律师,对案件的判决起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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