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王某龙被害案
本网讯,2011年十一月十五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罗某威量刑部分的判决和对被告人蒋某荣、王某及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于某颖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上诉人罗某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上诉人王某和原审被告人蒋某荣的法定代理人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王某民、唐某燕经济损失4万元。被上诉人肖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王某民、唐某燕经济损失3万元;被上诉人于某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王某民、唐某燕经济损失3万元。
至此,原公诉机关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雷某亮、罗某威、王某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民、唐某燕不服提起上诉的雷某亮、罗某威、王某、蒋某荣故意杀人案,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改判而宣告一段落。吴之成律师作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民、唐某燕的诉讼代理人,台前幕后,做了很多的工作,尽管最后的结果不能令委托人完全满意,但至少,我心已尽。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建立了良好的信任感,一切都将变得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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