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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刑事案件一审开庭前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的必要性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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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庭前

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的必要性

 

吴之成律师按:聘请律师的时机很重要,适时聘请,不仅可以节约钱财,保障律师有充裕的阅卷、研究案情、培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与法官沟通的时间,更可以最大限度地挤压人为制造的重案、案中案发生的空间,及早发现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正可谓:“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本律师认为,聘请律师辩护的最佳时机应当是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之前。其原因是:

 

一、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将对控诉证据的形成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证据是诉讼之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刑事案件亦是如此。侦查阶段是控诉证据形成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早介入,一方面指引犯罪嫌疑人正确面对自己涉嫌的犯罪行为,树立良好的自我保护的信心,不要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另一方面,律师亦可将平生所积累的刑事办案经验和盘托出,教会他一些应对突发事件的技能,指引犯罪嫌疑人巧妙地应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从而形成有利于被告人的口供证据,为以后律师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另外,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还可以行使调查权,这一权利的赋予和行使,很有可能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

 

二、一审开庭审理前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辩护最给力

(一)被告人通过律师将全盘掌握整个案件信息

在被告人被押解到法庭受审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一般羁押于看守所,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除了自己供述的以外,其余情况一无所知,有时即使对自己的供述,也因侦查机关的反复讯问或记忆的原因而变得模棱两可,讲过的没讲的都似曾相识,以如此状态去应对威严的法庭审理,势必产生内心的恐慌,从而对公诉人、审判员、其他辩护人的发问没有章法,极有可能陷入公诉人或其他辩护人设置的陷阱之中,说了不该说的话,承认了不该承认的事,这样,极有可能替他人受过,加重自己的刑罚。但如果被告人亲属在一审开庭之前聘请了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将把整个案件信息全部告诉被告人,被告人在开庭时也就不会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

 

(二)被告人通过律师的辅导将提升其庭审应对技巧

有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知道法庭审理程序及法官、公诉人和其他辩护人可能提及的问题,因而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时会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进行辅导,告诉其该如何回答会对自己最有利。

 

(三)律师通过法庭调查将挖掘出很多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公诉机关对有关被告人罪轻、无罪的证据均应提交法庭,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能和公诉机关控诉职能所决定,一般很少有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有意识地去收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这样,挖掘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重担即落在辩护律师的肩上。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辩护律师先后向被告人发问是必经程序,此时,律师可帮助被告人查漏补缺,完善辩护体系。

 

(四)被告人在律师的指导下有目的性地改变口供效果会更好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相应职能部门的单方介入导致诱供、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在法庭审理阶段,控、辩、审三方依据法定程序会聚一堂公开审理案件,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完后再以存在诱供、刑讯逼供的事实而使其没有讲真话为由推翻其在法庭上的供词是很难的,因为程序的公开公正性已最大限度地消除了这一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人完全可以利用一审开庭审理这一有利契机,在律师的指导下有目的性地改变口供,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但如果被告人在开完庭后才请律师或在二审期间请律师为其辩护,那么,其改变口供的时机已经不存在了。

 

(五)律师在一审开庭前介入可充分调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审的开庭审理以及随后的判决,将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定下一个基调,包括其所涉嫌的罪名以及量刑的幅度。一般来说,对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基本上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但对于量刑的幅度,在判决没有出来之前,基本上摸不着头脑,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系列《刑法修正案》均没有对量刑情节及量刑档次予以量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的司法解释基本上也是一头雾水,这样,一审法官实际上掌握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律师在一审开庭前介入可充分调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一审判了以后再请律师效果不好

很多当事人都想看看一审的判决再行决定是否请律师,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觉得请了律师到底能起多大的作用心里完全没底;另一方面也想看看一审怎么判,如果判得不好反正还可以上诉到二审改判,这一想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司法实务中却很受伤。

 

(一)一审开庭审理时是处理被告人口供的最佳时机

在现有的法治环境之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侦查阶段存在大量的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但如果一审被告人家属没有为被告人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导致被告人不知道怎么去讲他在侦查阶段所遭遇的非人待遇,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还可以讲这些遭遇,从而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又一味地承认了其在侦查阶段的所有口供的话,这其实是进一步强化了被告人在侦查的供词,并肯定了侦查机关侦查手段的合法性。法院以被告人当庭供述承认的事实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要在二审再推翻一审所认定的事实,比登天还难,因为在一审开庭审理时,控辩审三方是在公开的场合审理的,没有秘密审判,你被告人在光天化日没有任何刑讯逼供的场合下承认的事实,二审法院凭什么去改判呢?

 

(二)二审改判需要理由

如果一审法院对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判决书中均给予了列明,但一审法官在量刑上并没有考虑这些情节,只是简单地罗列了一下而已,按常理来讲,此案应为一错案,二审法院依法应予纠正,但二审法院很少有为此而改判的,为何?因为法定刑的幅度其实就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一审法官只要法定刑的档次选准了,具体的定罪量刑的情节写清楚了,至于在法定刑内具体量多少刑,则是其权力了,二审法院凭什么去改判一审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所作出的量刑呢?单凭类似的案情判罚不一这一点理由吗?可我国又不是判例法国家。很显然,如果没有明显的错判,或者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二审法院一般不会改判。

 

(三)二审法院控制改判率,不会动不动就改判

二审法院控制改判率,虽没有明文规定,但这是一条公开的秘密。现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单就刑事案件来说,动辄数千起,而每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至少四个以上基层法院,如果二审改判率很高,这势必会助涨一审被告人和家属的上诉意愿,从而大大增加了二审法院的审判任务。从这一角度讲,二审法院亦不会轻易改判一审法院的判决,不然,大家都去上诉了,一审判决将形同虚设,这势必会加重二审法院的审判任务,二审法官将会累死去。

 

(四)二审改判对一审法官的工作是一种否定,因而,还存在利益牵扯问题

依照现行的法院考核机制,一审法官的政绩通过几方面去衡量:

1)一年的审判任务量和完成情况;

2)承办案件上诉率

3)上诉后的改判率

4)息讼止争情况

……

从以上的考核内容可以看出,二审改判率对一审法官的政绩考核最为重要,也最为一审法官所看重,在当今上级法院法官和下级法院法官交流比较频繁的当今司法体制,难免会出现上、下级法院法官相互通气的情况。

综上所述,请律师还是在一审开庭之前请为好。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2108

 

吴之成律师语录: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因为专业,所以高效。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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