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争,贪污19万,一审被判3年徒刑!
继续抗争,吴之成律师免费担任二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当一个十年以前经过湖南省脑科医院鉴定为精神病人,其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件,时隔十年以后在全国享有盛誉的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又作出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的时候,我想这对于任何人,特别是对一个不懂法的老百姓来说,他的内心除了绝望,还是绝望!但出乎我意料的是,向长省的父母,第一时间从长沙请来了彭姓律师,而向长省的爱人,在向长省已有一个律师为他进行辩护的情况下,为追求辩护的成功率,又毅然决然地聘请本律师作为向长省的辩护人。我为他们不屈的抗争精神所震憾!最后的结局亦表明:只有抗争,法律才能成为普通老百姓的护身符!否则,法律将成为强势群体欺压老百姓的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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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2年8月3日,陈小予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2]刑字第20号《委托协议》。吴之成律师受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免费担任陈小予的爱人向长省涉嫌贪污案的二审辩护人。
向长省涉嫌贪污案,始于2002年2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向长省将其经手的营业款193228.22元提走,本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铁案,但随着三家在全国闻名的医疗鉴定机构的介入,本案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吴之成律师接手此案后,经会见、研究,觉得此案的突破口就在向长省的鉴定结论上。可要怎样才能打开这一突破口呢?医学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并不是我律师在网上通过搜寻关键词即能找到鉴定结论的破绽的,而被告人向长省,我每次去会见他时,也许是患病的缘故,他对我一直持有戒备心态,看来要他和我配合把这事处理好是不可能的了。这也许是我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最无奈的案件了。
为了加强医学专业知识方面的对抗性,本律师多次去找寻2002年帮向长省鉴定的湖南省脑科医院的鉴定专家,但这些专家均只是蜻蜓点水,不愿深谈。此时,我已深深感觉到本案已不是简单的医学鉴定方面的问题了。
俗话说,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当我再一次仔细阅读司法鉴定意见书时,一系列问题浮入我的脑海:
(1)向长省是否患有精神病?患何种精神病?时隔十年之后,能否检查出来?
(2)是否需要做相关的医学检查?现在的医学检查能否查明向长省十年以前的精神状态?
(3)向长省当时的行为动机和行为目的能否通过医学鉴定鉴定出来?鉴定机构需要通过哪一方面的审查才能查明?他的行为动机和行为目的与其所实施的行为能否通过医学鉴定找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4)向长省当时的行为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怎么去衡量?有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
(5)在湖南省脑科医院2002年作出鉴定之时,为何五个鉴定专家均一致性认为向长省当时其行为无责任能力,而时隔十年之后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又全盘推翻了呢?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得出一个完全的结论的依据在哪?能否站得住脚?是否有人为的因素在操纵鉴定的结论?
(6)有没有精神疾病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诊疗规范,帮我找到破解之门呢?
功夫不负有心人。
当我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从网上搜寻出来时,我的心豁然开朗!该指南3.2条讲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为存在某种精神障碍;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其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及影响程度。3.4条讲到: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首先应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根据CCMD-3或ICD-10进行医学诊断,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再考察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程度,根据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损害程度评定责任能力等级。3.5条讲到:辨认与控制能力损害程度的判断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作案动机、作案前先兆、作案的诱因、作案时间选择性、地点选择性、对象选择性、工具选择性、作案当时情绪反应、作案后逃避责任、审讯或检查时对犯罪事实掩盖、审讯或检查时有无伪装、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对作案后果的估计、生活自理能力、工作或学习能力、自知力、现实检验能力、自我控制能力。根据上述规定,鉴定专家要对精神疾病以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不仅要进行相关的医学检查,而且要对全案进行考察和研究,通常来讲,要做出一个科学的鉴定结论,不下一番功夫,是很难做出来的。可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真乃神仙下凡,硬是在一个星期之内没做任何医学检查的情况下,就把鉴定结论给弄出来了。这样的超人,你不佩服可真不行!为了检验超人的成色,我只有先假设他是不干任何实事而只是利用头顶的光环忽悠老百姓的江湖郎中了,一系列问话提纲因此而跃然纸上:
1、您做出鉴定结论依据的检材有哪些?
2、有没有做过相关的医学检查?
3、您看了整个案卷材料了吗?
4、您对整个案卷材料里面所反映的事实还记得清吗?
5、根据您对案卷材料的研究,您认为向长省当时拿公款的原因有哪些?
6、您能从医学的角度解释一下向长省拿公款的行为动机和行为目的吗?
7、您能从医学的角度解释一下向长省拿了19万余元巨款之后,为何又从自家银行卡上取了5000元的原因?
8、您能从医学的角度解释一下向长省拿了19万余元巨款之后,为何乘坐的交通工具是三轮车、坐火车坐的是硬座,而在长沙住的却是40元一晚的招待所?
9、您能从医学的角度解释一下向长省在溆浦火车站买了到武昌的火车票,然后在长沙下车,又想到常德桃源去玩,但又在常德下车,到了常德后,又买了到广州的车票,但又在长沙下车的原因?
10、向长省自始至终没有动用公款,用的全部是自己的钱,您可以从医学的角度做一个合理的解释吗?
11、鉴定结论讲到情绪稳定性差,易激惹,脾气暴躁,控制不住,行为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等,这些因素是否会影响到向长省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
一切准备就绪,只等暴风雨的来临!
可我们的鉴定专家王教授,却不想日晒雨淋,担心伤了身体。他对我要他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不仅没有欣然应允,反而做起了我的工作:吴律师,鉴定结论已经出来了,质不质询都是一个样,如果出庭的话,反而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向法院开出了出庭的条件:专家出庭的费用是3000元,食宿由当事人另行承担)。我委婉讲到:对此我深表认同,但我无法做通被告人家属的工作,如果2002年湖南省脑科医院作出鉴定结论时五个专家中有一个专家投了反对票或持保留意见,本律师都有信心说服当事人放弃,所以,只有劳驾教授辛苦一趟,到法庭上给当事人从医学的角度解释解释,以便释放当事人心中的迷团。至于费用,考虑到陈小予一个弱女子,要养活一家人不容易,能否出1000元,意思一下?王教授也是直爽人,他很爽朗地答应了,只是要我们提供交通工具,我和彭律师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只好自己开车去了。第二天,当我跟他联系时,他却爽约了,连食宿也不用我们管了,毕竟,向长省原单位溆浦县工商银行可是有钱的主。这虽然省却了我们不少的负担,然,一丝担忧却涌上我的心头,难道?难道真的会发生点什么?
开庭当天,偌大的法庭(可以容纳上百人),座无虚席。难道溆浦县的老百姓特意赶来凑一个铁板钉钉的案件的热闹?亦或是向长省的家人为了此案而专门组织了亲友团来助威?更令我惊讶的还在后头,当王教授退庭时,旁听席上大半河山集体起身护送王教授离去了,只有向长省的家属四五人还稀稀拉拉地坐在下面。只是,这一次在庭上接受质询,我们可亲可敬的王教授,真的没有展示其教授应有的风采!这也许会让护送他的人略感遗憾吧。
言归正传!
王教授一开始对我的提问对答如流,他很满意,我也很满意。毕竟他讲了他看了向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到现在他仍说能清楚地记得案件的细节。可当我一连串的问起要他从医学的角度解释向长省的一系列行为时,他均说要我去问警察!我当时感到特别纳闷,这个案件是检察院侦办的,关公安鸟事!另外,作为医学方面的权威,你不能从医学的角度合理地解释其行为,又如何能作出科学的鉴定直至得出向长省当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我无语!我的声声质问,犹如一粒粒雨点般大小的石头砸向大海,激不起任何波澜!
很庆幸的是,溆浦县人民法院没有被权威吓破胆,在开完庭的第二天即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向长省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三个月后,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武精医鉴字201204103号鉴定意见书,在该份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写道:“这些充分说明:其携款外出并非以侵占为目的,行为表现亦与其交代的"希望得到重视"的初衷相一致……"行为背后的动机是为了让你们关心我,关注我,只有这样你们才会重视我,才会觉得我的存在”这样扭曲的认知模式完全一致"。经诊断为情绪不稳定型人格障碍(边缘型价格障碍),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的辩护初战告捷,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我的心理预期无罪判决,仍遥不可及。我有心免费担任向长省的二审辩护人,但被他的爱人拒绝了。经过三十多分钟的电话沟通后,我终于获得了免费担任向长省涉嫌贪污案二审辩护人的资格。
掩卷沉思,我深深地感觉到:哪里有抗争,哪里就有权利!亲爱的读者,您以为然否?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哪里有抗争,哪里就有实实在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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