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贩卖50余克冰毒却只被认定为约50克,检察院急了!
文/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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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按:从指控贩卖50余克到最终只被法院认定为约50克,量的变化只有那么一两克,量刑的幅度却有天壤之别!50克以上的,如果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纵有千万个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也得不少于15年,一天都不能少;而50克以下的,不管有无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就大罗。正因为如此,沈乔涉嫌贩卖毒品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就在于50克上与下的问题。最终,辩方赢了,被告人沈乔也因此只被判了有期徒刑十三年。但惹恼了控方,提起抗诉了,呵呵……
沈乔涉嫌贩卖毒品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沈乔在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紫鑫酒店一房间以约8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熊某强2000元钱的冰毒,重约25克。熊某强购买毒品后每日吸食少许。2014年5月26日01时许,熊某强携带剩余冰毒在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等候出租车时被民警抓获,毒品被追缴,经称量净重17.67克。熊某强被抓获后,在民警控制下打电话给沈乔说要再次购买毒品,并约好在紫鑫酒店见面。2014年5月26日5时许,民警在熊某强的指认下,在紫鑫酒店门口将前来贩卖毒品的沈乔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冰毒29.13克。经鉴定,涉案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洗世乔、熊某强的新鲜尿液中的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乔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余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熊某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7.67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熊某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熊某强有立功表现,并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吴之成律师经研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沈乔2014年5月18日19日许向熊某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重约25克的证据不足。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沈乔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9.13克以及向熊某强贩卖且由熊某强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7.67克,共计46.8克均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犯罪数量。沈乔于2014年5月18日19时许向熊某强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公诉机关指控数量约25克,本院认为该数量是公诉机关依沈乔、熊某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推算而来的结果;沈乔、熊某强在开庭审理的陈述中,均对指控约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提出异议,沈乔陈述该次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8克,熊某强陈述交易当时沈乔告诉其毒品的数量是十几二十克,且熊某强在购买后没有对毒品进行称量!故公诉机关指控认定沈乔和熊某强贩卖该次毒品的数量约25克的证据不足。因熊某强购买该次毒品后已吸食少许,本院认为沈乔向熊某强贩卖该次毒品的数量认定在17.67克至20克之间的范围内较为适宜。沈乔、熊某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6.8克没有流入社会,可酌情对沈乔从轻处罚。本院对两被告人的辩解和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判决被告人沈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之后,本律师接到李教华法官的电话,说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服已提起抗诉了,我听后一脸坏笑,只是沈乔本人不想再上诉折腾了,否则,我还真想就此案与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决战于法庭之巅!
吴之成律师语录:变与不变是相对的,好的执行者,是不变向变转化的助推器,千万不要想当然,永不放弃,事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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