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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的辩护词让法院主动为唐明取保

文章来源:吴之成律师
更新时间: 202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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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非常专业”的辩护词让法院主动为唐明取保

/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

(注:本文人名除吴之成外均为化名)

吴之成律师按:唐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唐明的父亲唐春直到开庭前两天才聘请我担任唐明的辩护人。签约后本律师立马奔赴宜州区,第二天一大早先去宜州法院拍照阅卷,中午把材料打印出来后紧急阅卷,下午火急火燎地赶到宜州看守所会见唐明,对唐明进行全方位的法庭审理模拟培训。晚上结合会见的情况再全面细致地研究案件至深夜。第三天上午9时许,庭审准时开始。在法庭调查讯问被告人阶段,本辩护人就唐明在其银行卡被冻结后向炎陵县公安局报案、宜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逮捕决定书其被释放后的案件处理情况、唐明在检察院告知其案件已结案后其向宜州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况、和唐明第二次被抓获后警方对其审讯等情况进行详细而又细致的问询后,审判长接过话题,问辩方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本辩护人当即回答申请。审判长问为何没有庭前申请,本辩护人称前天(星期天)才接手案件,昨天上午在法院拍照,下午去会见,完全没有申请的时间,且也没有掌握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审判长见状后要求本辩护人在三日内将排非申请交至法庭后宣布休庭。休庭后唐春(亦是唐明的辩护人)很气愤,大声嚷嚷着宜州公安和宜州检察院因为唐明申请国家赔偿而打击报复唐明……

回长沙后,本律师将写好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和《唐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辩护词》(初稿)邮寄给了法院。辩护词初稿发给唐春看了后,其先是评价:“吴律师您写得非常好”,过了15分钟后仍觉得意犹未尽,再次评价:“吴律师您的辩护词写的非常专业,即有进攻,又能防守!多维度、全方位的阐述了本案的事理和法理。”听到唐春发自肺腑的评价,说实在的,我的所有的付出都值!

2024126日下午,唐春给本律师打来电话,说法院通知他129日到宜州区法院担保签字,先把唐明取保出来。唐春打算不去,他担心法院给唐明取保之后不再管这个事了,他儿就得蒙冤一辈子!本律师从唐明在看守所遭受牢头欺侮的处境和目前的司法现状,极力建议他先把唐明取保出来。这个怪怪的老头经本律师的反复劝说,最终还是同意了。但他会照做吗?本律师拭目以待。


唐春发自肺腑的评价

案情简介:唐明有一次捐精回炎陵老家的路上,在火车站附近一网吧上网时看到网吧洗脸池墙上贴有一张代办贷款的名片,他将其拍下来后加了对方的微信和QQ。问询对方在他征信不好的情况下能否帮忙到银行贷5万元的款做近视手术,对方要他把自己的银行流水发给他后说他银行流水太少了,银行会认为他没有还款能力而不会放款,因而,对方要他提供两张一类银行卡,以便帮其包装银行流水,同时,在款贷下来之前,他还可以向对方预支车票和住宿费,等签了代办协议后还可以每一万预支600-800元的费用,他听了信以为真,应对方要求去了一趟长沙,将两张银行卡给了对方,第二天,对方说其老板分别转了一笔到他两张银行卡上来包装他的银行流水,要他去银行取出来,他照办后将钱取出来后交给了对方。他问对方何时能给他放款,对方说还要等等,他催了几天,后对方不再回信息。他后面发现他的银行卡被警方冻结,随即他去炎陵公安局报了案。一个月以后,宜州警方找到唐明,以报案人覃红老公贲龙的银行账号向唐明的银行账号中转账128100元后唐明将其取出为由,以唐明涉嫌诈骗罪将其刑拘归案。后宜州警方以唐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宜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后,宜州警方将其释放,没有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20244月,宜州区人民检察院电话告知其案子了结以后,唐明向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申请国家赔偿。2024716日,广西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再次以相同的内容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宜公提捕字[2024]00168号《提请批准逮捕书》,宜州区人民检察院2024731日作出宜检批捕(2024]172号《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唐明。20241030日,宜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唐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辩护词

(初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唐春的委托,并征得唐明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唐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唐明,参加了前后两次庭审之后,认为唐明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理由如下:

所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要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第十一条均有明文规定。具体到本案,从警方对唐明所做的讯问笔录、唐明与“刘柱”和“趙月”等人的微信、QQ聊天记录来看,我们不仅得不出唐明“明知(第三方)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结论,反倒觉得唐明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之一。

一、贲龙的银行账号向唐明的银行账号中转账128100元是否为覃红案被骗的款项我们不得而知

(一)覃红是否被骗严重存疑

覃红202373日前往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侦大队报案,宜州分局刑侦大队在同一天形成的《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来看,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侦大队对覃红被骗案作出立案决定的唯一依据就是警方202373日对覃红所作的《询问笔录》【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202374日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表明覃红将其本人、贲龙及韦媛媛的银行流水提交至警方的时间是202374日(见证据1P64)】。即使是覃红202373日询问笔录中讲到的其2023616日至72日被两个骗子的忽悠,将其所了解和掌握的银行卡及密码告诉对方后而不停地按照对方的指示往其本人、丈夫贲龙及其儿媳韦媛媛的银行卡中存钱被对方转走646895元的经过,也因其陈述的过程显得荒诞不经而让人感到不可思议。也正因为如此,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侦大队对覃红被骗案作出的立案决定是凭事实和证据立案还是凭关系人情立案也就不言自明了。特别是,事到如今,覃红也只是提供了相关银行流水,其他包括其与“诈骗犯”的聊天记录(其称“对方都叫我删除了,包括对方叫我发送的验证码”)和电话录音等都没有提供,警方在时隔一年多以后也没有将涉案嫌犯抓获归案。如此情形之下,我们又怎能得出覃红在2023616日至72日这一时间段被骗的结论呢?

(二)覃红是否被“刘柱”、“趙月”他们一伙所骗更是无稽之谈

唐明案出现的“刘柱”、“趙月”等人的微信及QQ号、人名等与覃红“被骗”案中出现的人名、微信号等均无契合度,覃红202373日、74日询问笔录中所涉事件亦与“刘柱”、“趙月”等人毫无关联,特别是“刘柱”、“趙月”等人亦未被抓获,“诈骗”覃红的人也没有被抓获,覃红“被诈骗”的事亦没有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覃红与贲龙是否为夫妻关系也因覃红没有提供相应的结婚证明而没法确认,我们又怎能单凭贲龙的银行账号向唐明的银行账号中转账128100元,就将唐明案与覃红“被骗”案串联到一起并将唐明取出交给“趙月”他们的钱认定为犯罪所得的钱呢?

二、被告人唐明在本案中的系列行为合乎常情常理,其完全不知道“刘柱”、“趙月”的同伙在骗取他人的钱财,更不知道汇入他银行账号中的钱系“刘柱”、“趙月”的同伙诈骗而来

(一)唐明在其征信不好的情况下通过代办公司办理贷款的想法和行为合乎常情常理

唐明想着贷点钱出来做个近视眼手术,但因其有多笔网上贷款逾期导致其征信不好,其自以为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办不下来,因而,唐明走的是请求代办公司帮其申请办理贷款的渠道。唐明的这一想法和行为与一般老百姓的惯常思维和处事方式并无二致,合乎常情常理。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唐明与“清风伴酒”(“信代刘柱”)2023616日至17QQ聊天记录摘要:

“清风伴酒”:你的信用情况怎么样?

唐明:有逾期的

“清风伴酒”:多少?

唐明:有6万多吧。

“清风伴酒”:哪里借的?

唐明:信用卡一万多,3万多开发银行的,还有十多个几千元的网贷平台。(见证据2P07

唐明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其有多笔贷款逾期。(见证据2P27-34

金融代~刘柱与唐明2023627日微信截图显示“刘柱”的微信昵称是“金融代~刘柱”(通过“我是金融代~刘柱”的发送请求得知)。(见证据1P027

“刘柱”的QQ截图显示QQ昵称:信代~刘柱。(见证据1P38

唐明与“清风伴酒”2023616日至17QQ聊天记录摘要:

唐明:你这边是可以办贷款?

“清风伴酒”:可以。

……

唐明:你这边是什么机构?

“清风伴酒”:代办

唐明:我这种也可以办吗?

“清风伴酒”:可以,比较复杂。(见证据2P07

唐明与“清风伴酒”2023618QQ聊天记录

唐明:刘经理,你们办这种贷款有多大把握能下款吗?如果银行那边征信这一块比较严呢?(见证据2P008

“清风伴酒”:你这个,我觉得没问题。我代办过很多类似的都下了款,要相信我们是专业的,你这个情况都有办法。(见证据2P009

唐明2023921621分至1837分讯问笔录摘要:

对方自称是正规的代办贷款机构,我这个情况可以贷款,就是有些麻烦,可以用“装修贷”的方式帮我办贷款,并称需要我名下的一类银行卡账户才可以办理。(见证据1P10

……

:讲一下“刘柱”、“趙月”等人的社交账户信息?

:“刘柱”的QQ号是 496857697,昵称:信代~刘柱;“刘柱”的微信号:dk1166713,昵称:金融代~刘柱;“趙月”的微信号:wxid_vulrtrn748tn12,昵称:趙月。(见证据1P16

唐明2024619日讯问笔录摘要:

我大概是2023616,我添加了名片上的QQ,对方的昵称是"信代刘柱。(见证据2P2

……

我当时问对方是哪家公司的,他们说他们是“南昌力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我在网上查过,有这家公司。

:“南昌力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有贷款的资质吗?

:他们说是代办贷款的。(见证据2P4

唐明2024816日讯问笔录摘要:

对方自称是正规的代办贷款机构,我这个情况可以贷款,就是有些麻烦,可以用"装修贷”的方式帮我办贷款。

………

:讲一下“刘柱”、“趙月”等人的社交账户信息?

:“刘柱”的QQ号是496857697,昵称:信代~刘柱;“刘柱”的微信号:dk1166713,昵称:金融代~刘柱;“趙月”的微信号:wxid vulrtrn748tn12,昵称:趙月。

(二)唐明在其几乎没有银行流水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刘柱”所提出的贷款要求,配合“刘柱”包装其银行流水的行为合乎常情常理

唐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9955100375905012023/06/10-2023/07/03期间除了20230628日、29日“刘柱”一方的人给其卡上转的钱外,完全没有银行流水。(见证据2P17-18

唐明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3190100394341820230601日至20230720日的银行流水除了刘柱他们汇入的以外,最大一笔进账只有300元,第二多的进账只有51.36元,其余均在50元以下,且流水不多。(见证据1P22-23

唐明在其与“金融代~刘柱”2023627日的微信聊天时亦讲到:“最近没什么流水,我都是用微信收款比较多。”(见证据1P027

也正因为如此,当“刘柱”他们指出唐明的银行流水不够,需要对其银行流水进行真实的包装用以表明其有还款能力银行才会将款贷给他时,包括唐明在内的有贷款需求的任何人都会表示同意,毕竟,“刘柱”对此讲的合情合理,唐明自己也觉得这么去做合情合理。但无论如何,唐明这么去做的目的并不是想帮助他人犯罪,而是为了自己能尽早贷到款。

(三)唐明将其两张一类银行卡给“刘柱”他们接收其老板的资金用以包装其银行流水从而增加其贷款成功率的想法合乎常情常理

从唐明认知和判断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他要“刘柱”他们帮他提高他的银行流水,他当然得将自己的银行卡给对方才合乎常情常理;另一方面,他认为这是在为他自己办事,不是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因而,他将自己的两张一类银行卡给“刘柱”他们接收其老板的资金亦在常情常理之中。这也是唐明2024619日被问及“你20236月份为什么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接收转账”这一问题时,他回答“因为我要办贷款,所以我提供我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给别人接收转账,当时我没能分辨出对方是骗子(见证据2P2)”的根本原因。

(四)唐明以为汇入他账号中的钱是“趙月”他老板汇过来用以增加其银行流水的钱,其将款取出并交给“趙月”的行为合乎常情常理

在唐明眼里,汇入他账号中的钱是“趙月”他老板的,他没有占有截留之道理,其当然得还给人家;与此同时,为了向贷款方表明这笔钱系其所有,其拥有对这笔钱的处置权,其又不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其立马转出去。这一切都决定了唐明唯有将其取出并交给“趙月”,才能既实现自身目的,又不至于让“趙月”他老板受损。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唐明2023829日讯问笔录摘要:

第二天跟我对接的那两个人说他们的老板就会给我的工商银行卡和邮政银行卡,分别打了一笔钱,都是12万元左右,然后他们跟我说要我把这些钱取出来,这样银行更容易下款,然后我就在当天去跟他们两人一起去银行把这些钱都取出来了。(见证据1P5

唐明202392日讯问笔录摘要:

到中午11点、12点左右,趙月说老板用来包装我银行流水的钱到我邮政银行账上了,大概12万元钱这样,然后他就打电话预约银行让我去把钱取出来,于是当天趙月就带我长沙市区内带我去到邮政银行网点分两个网点柜台分别取出5万元钱,后又找到另一家的ATM机将剩余的2万元钱取出。钱取出后我就将钱给了趙月或者跟他一起来的另一个男子; (见证据1P11

唐明2024816日讯问笔录摘要:

到中午11点、12点左右,趙月说老板用来包装我银行流水的钱到我邮政银行账上了,大概12万元钱这样,然后他就打电话预约银行让我去把钱取出来,于是当天趙月就带我长沙市区内市我去到邮政银行网点分两个网点柜台分别取出5万元钱,后又找到另一家的ATM机将剩余的2万元钱取出。钱取出后我就将钱给了趙月或者跟他一起来的另一个男子;

唐明2024619日讯问笔录摘要:

2023629 日,第一笔 12万元转到我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里,“趙月”说这是他们公司老板的钱,让我去银行取出来。于是我和“趙月“、他助手一起去到长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两个网点柜台分别取了5万元,剩余2万元我去到另一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 ATM 取出来。我取钱过程中,“趙月”和他助手就在银行门口等,我取钱出来后就把钱交给“趙月”。(见证据2P3

……

:你把自己的银行卡给对方接收转账,并到银行把转入你银行卡账上的钱取出来给对方,你是否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当时刘柱说是他们贷款公司老板的钱。(见证据2P4

:对方把钱转到你的银行卡里如果只是包装流水,到账后直接转回去就行了,为什么非要要你去银行把钱取出来?

:这个我当时也说了,对方说这样能更好的证明我的财力,信贷刘柱他们认识银行的人,他们江西赣州那边也有人办成功了。(见证据2P4

(五)唐明找“刘柱”他们公司代办贷款需要收到5-6个点的手续费,利率按银行正常的利率结算,还可以提前预支差旅费及一部分费用,款贷下来后从中扣除的做法让人觉得完全合乎常情常理

唐明202392日讲到:“刘柱”可以帮他预支火车票、住宿费,等贷款办下来后会在放贷额度里将这些钱扣除,签订协议后还可以预支一部分钱给他用,大概比例是贷10000元钱我可以先预支600元钱左右。(见证据1P10

后面又讲到当时他跟他们提过他想贷款6万元钱左右,手续费他们收取贷款额度的56个点,可以预支部分钱款给他,利率按银行正常的利率结算;最终由他们操作后由银行放款给他。(见证据1P15

唐明2024816日亦讲到,对方……可以帮他预支火车票、住宿费,等贷款办下来后会在放贷额度里将这些钱扣除,签订协议后还可以预支一部分钱给他用,大概比例是贷10000元钱他可以先预支800元钱左右。

上述唐明的供述表明,“刘柱”他们为唐明代办贷款收取的手续费用较为合理,让人察觉不到这里有什么阴谋;而“刘柱”他们可以帮唐明预支火车票、住宿费,,签订协议后还可以预支一部分钱给他用,但贷成之后从中扣除的做法,又让人觉得“刘柱”他们是真心在成人之美,他们如此做法根本就不会让人怀疑他们在干违法乱纪的事。

(六)唐明与“刘柱”他们交往的系列行为举止表明唐明是真心不知道对方在干违法的事

从唐明与“刘柱”的QQ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唐明将他的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号、电话号码自拍照等全部发给对方,没有一丝毫的保留,亦没有一丝毫的担忧,这些均说明唐明心中无鬼。特别是,当唐明银行卡被冻结,意识到自己被骗后,又第一时间去炎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警的事实,足可以反映出唐明当时确确实实是一个被骗者的主观心态。与之相反,“刘柱”他们在其非法目的得逞之后就将唐明微信及QQ删除而唐明一直原汁原味予以保留的事实,亦可证明唐明确确实实没有干违法的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唐明与“清风伴酒”QQ聊天记录截图摘要:

627日,唐明将其银行流水、身份证发给“刘柱”(见证据2P10-11

唐明2023829日讯问笔录摘要:

回炎陵之后我就加了对方的QO(昵称:刘柱)跟他联系想要贷款,聊天的过程中对方跟我说他们是正规的贷款机构,还问我有没有一类卡,要一类卡才能办理贷款,我就在我手机里面找了一下,登陆工商银行和邮政银行(卡号我不记得了,我跟对方聊天记录里面还保留有截图,把这银行卡的信息截图发给了对方),之后对方跟我说赣州那边有他们公司的同时,可以在赣州办理贷款,而且可以包下款。因为当时我没有钱去赣州,我就回复对方我在准备考试,端午之后再联系他贷款。

过了端午之后,我跟对方联系,他说可以不用去赣州,在长沙就可以办理贷款,那边有他的同事,还说可以先帮我预支火车票和住宿的费用,等贷款下来的再还给他. (见证据1P5

之后我把身份证和手机号提供给对方(见证据1P5

………

我在地铁站等了510分钟,就有两个人过来找我(我当时跟“刘柱”OO聊天时发了我的自拍照给他),(见证据1P5

唐明202392日讯问笔录摘要:

后来我再联系刘柱就再也没有回复我,过了一两天我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就被冻结了,我就觉得我被骗了。之后我还到过炎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警。(见证据1P11

唐明2024816日讯问笔录摘要:

我就在长沙等着刘柱回复我,一直等到下午刘柱就让我先回家等几天,这样更好一点,过后再跟我联系。后来我再联系刘柱就再也没有回复我,过了一两天我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就被冻结了,我就觉得我被骗了之后我还到过炎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警。

金融代~刘柱与唐明微信截图显示:

唐明20237615:32微信质问“刘柱”:

“我的卡怎么被冻结了?不能用了。你们是不是拿了我的银行卡去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

唐明20237710:16发给“刘柱”的微信:

“我已经报案了,你还是来公安局自首吧(见证据1P33)”

以上事由表明,“刘柱”他们说的和做的都是合乎情理的,他们的言行根本就不会让唐明产生任何怀疑,因而,唐明也就不可能知道“刘柱”、“趙月”的同伙在骗取他人的钱财,更不知道汇入他银行账号中的钱系“刘柱”、“趙月”的同伙诈骗而来。

综上所述,唐明因征信逾期无法从银行贷到款的情况下,为了贷款5万元而应“刘柱”的蛊惑跑去长沙将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给“趙月”包装银行流水,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刘柱”所提出的贷款条件而能为自己贷到款,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亦完全没有帮助对方转移资金的想法。在唐明的主观意识中,无论是“刘柱”还是“趙月”,都是真心想帮他贷到款度过难关的人,他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刘柱”他们在充分利用他急切贷到款的心里,而神不知鬼不觉地没有花费一分钱的成本就利用唐明的两张银行卡转移了20多万元,这只能说明骗子太狡猾,唐明太单纯。也正因为唐明自始至终没有想到对方在利用他做违法犯罪的勾当,那么,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应当对其网开一面,宣判其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采纳为感!

谢谢!

                      辩护人:

                          20241128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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