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涉嫌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文/中国刑辩领跑者:吴之成律师
注:本文人名除吴之成外均为化名
吴之成律师按:2021年7月8日,李明在KTV从事DJ打碟工作时,帮客户代买了2支“上头电子烟”,这原本在KTV是司空见惯的事,然而,此时国家刚刚把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作为毒品加以列管,但相关的宣传尚没有到位。2个月以后,李明因其搭档刘昊被抓而被牵连进去。面对不明就里的李明,警方声称只要其配合警方“把这些手续一步步搞完,然后就可以交罚款走人了”。李明信以为真,没看笔录就在警方事先准备的口供材料上签字(有视频为证)。也正因为这些该死的笔录,检方在本案贩卖涉案“上头电子烟”的上线“ohh”、“陈豪”,和吸食涉案“上头电子烟”的“澳门李总”、“远行”的个人身份均没有查实,亦没有抓捕到案,也未见实际吸食涉案电子烟的宋毅等人的尿液或毛发检验报告,更未见扣押涉案电子烟并进行检验,无法确认涉案电子烟含有毒品成分的情况下,就将其起诉至法院了。面对如此情境,本律师不得不告诫大家:“你越想急于出来,你就越出不来!”
尊敬的审判员:
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明的委托,指派吴之成律师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律师在研究了本案全部材料,与被告人李明进行多次沟通后,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审判员参考:
一、本案在抓捕、立案、侦查、审讯和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存在诸多违法的行为,因此而调查收集的证据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2021年9月28日针对刘昊、李明出具的《到案经过》载明:“2021年9月28日,我单位经情报分析,发现长沙市天心区蜜悦朴舍设计师酒店8711房内有湖南永州籍男子刘昊涉嫌贩卖毒品行为。我单位民警于2021年9月28日下午17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蜜悦朴舍设计师酒店8711房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刘昊抓获。并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刘昊至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所。犯罪嫌疑人刘昊到所后如实供述其帮人代为购买毒品行为,同时根据其交代并在刘昊的协助下办案民警在开福区世纪金源酒店附近将涉嫌叛卖毒品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李明抓获。”
该所同一天针对李明出具的《到案经过》载明:“……犯罪嫌疑人刘昊到所后如实供述其帮人代为购买毒品行为。同时刘昊交代李明有涉嫌贩卖毒品的情形,刘昊通过微信约李明到开福区世纪金源酒店碰面,李明答应赴约,当天晚上19时民警带刘昊在开福区世纪金源酒店将涉嫌贩卖毒品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李明抓获。”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2021年9月28日21时19分至21时55分经审讯刘昊后所做的《讯问笔录》表明,刘昊2021年7月8日22时左右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温莎ktv从事DJ工作时,其在李明跟他提出客人需要“上头”电子烟后,其找微信名为“0hh”的人为客人代买了两支含有大麻油成分的电子烟;2021年7月22日晚上凌晨0时左右,刘昊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温莎ktv帮客人打碟时,帮客人“孙毅”向微信好友“陈豪”代买了两支含有大麻油成分的电子烟;2021年7月28日凌晨0时左右,刘昊在岳麓区一家别墅轰趴馆帮人打碟时,帮罗勋的一个朋友代买了1支含有大麻油成分的电子烟。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2021年9月28日出具的开公(刑)传唤字【2021】 号《传唤证》(副本)表明:李明是2021年9月28日22时到新港派出所接受讯问的。
上述事实表明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有如下违法办案行为:
其一、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经情报分析,发现刘昊是在长沙市天心区涉嫌贩卖毒品。刘昊被抓获后供述的三次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中,有两起是在天心区,还有一起是在岳麓区,这说明刘昊涉嫌贩卖毒品的地点根本就不在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的辖区内。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超辖区办案抓人的做法,有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之规定。
其二、刘昊的上述讯问笔录表明,刘昊在长沙市天心区蜜悦朴舍设计师酒店8711房内根本就没有任何涉嫌贩卖毒品的行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以此为由抓捕刘昊,或者是情报分析失误,或者是随意找借口无中生有抓人。如果是后者,很显然是违法的。
其三、根据刘昊的供述,李明在长沙市开福区无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为了表面上抓捕李明合法,要刘昊通过微信约李明到开福区世纪金源酒店碰面并将李明抓获的行为严重违法。
(二)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做出对刘昊、李明贩卖毒品案进行立案侦查的决定严重违法
从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2021年09月28日填报的开公接字[2021]10028号《接报案登记表》来看,其所填写的“简要案情或报案记录”与刘昊2021年09月28日供述的事实一致,其所列的“证据材料情况”亦包含了刘昊讯问笔录、李明讯问笔录、交易记录截屏、聊天记录截屏、现场指认照片等,这表明本案涉嫌犯罪的行为地没有一起是在开福区,换句话说新港派出所是绝对知道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然而,其“处理意见”却是“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取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亦凭此于2021年9月29日做出开公(港)立字2021]307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刘昊,李明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的这一立案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之规定,亦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之规定。
(三)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违法审讯李明
警方刻录的2021年7月28日20:43-21:02审讯视频有如下内容:
(播放了1:45后)李明:大概何时可以走?
穿花衬衣的人:把这些手续一步步搞完,然后就可以交罚款走人了。等法制那边给结果,我们把材料报送上去,他们审查说怎么办就怎么办,他们说让你今天回去你就可以今天回去。OK,明白不?
警方刻录的2021年7月28日21:02-21:17审讯视频有如下内容:
(播放了2:47后-4:05)“警方”:你知道这个是什么东西吧?
李明:刚开始才想到。
“警方”:你是做夜店的,怎么是刚开始才想到呢?
……
“警方”:你告诉我,你搞了4年在长沙,2019年到现在有3年多了,一直混迹夜场,这个所谓的“上头”是什么东西,你不会跟我说你不知道吧?!
李明:这个我知道。
“警方”:就是吃了很兴奋的东西吧?
李明:不是,不是,是抽的一种电子烟。
“警方”:叶子烟知道是什么东西吧。
李明:知道是什么,叶子是大麻吧?
“警方”:这个里面的成分,效果是一样的吧。
李明:应当是加了大麻,效果是一样的吧?
……
(播放了11:00后-11:24)李明:当时不晓得这个东西是违法的。
“警方”:今年7月份列管的。
李明:7月份就把它列进去了?那是在7月8日之前还是在7月8日之后呢?
“警方”:7月份之前呢。
李明:当时不了解这个情况,不然的话肯定不会帮他们问(有无电子烟)了,我当时也就随口问了一下这个情况。
从警方刻录的两段视频来看,警方审讯李明时有如下违法行为:
其一、没有穿警察制服;
其二、没有表明警察身份和姓名,只说我们是开福公安局的,新港派出所的,没说是新港派出所的民警;
其三、在录音录像之前,警方已向李明做了虚假的承诺:把这些手续一步步搞完,然后就可以交罚款走人了;
其四、李明相信警方的虚假承诺后,不敢忤逆警方的意思,一味地顺应警方的意愿在供述;
其五、警方在已完成的电子文档进行修改后,再例行性地问一下话,不管李明讲了什么,不再有任何修改;
其六、警方在问话过程中,有大量诱导性、逼问式发问。还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偷换概念。譬如:李明讲是“抽的一种电子烟”,“警方”却将其偷换成为“叶子烟”,然后再进一步追问,逼着李明违心地配合“警方”说:“知道是什么,叶子是大麻吧?”
(四)长沙市公安局针对本案做出指定管辖决定后,新港派出所仍继续承办本案的行为严重违法
2021年10月27日,长沙市公安局做出长公(局)指管字[2021]055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管辖。同时要求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在60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移送该公安机关。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之规定,新港派出所已无权办理本案,但如下证据表明新港派出所仍在继续承办本案:
新港派出所2021年11月2日针对刘昊、李明两人的尿样及毛发检验结果——尿检合成大麻素结果呈阴性,毛发检验合成大麻素结果呈阴性所做的一个《情况说明》;
刘昊2021年11月6日10时20分至10时40分讯问笔录;
刘昊2021年11月22日12时54分至13时39分讯问笔录;
刘昊2022年6月13日15时30分至16时15分讯问笔录
李明2021年11月6日11时05分至11时25分讯问笔录;
李明2021年11月22日12时55分至13时24分讯问笔录;
李明2022年6月14日9时30分至10时10分讯问笔录
王力2022年8月18日12时42分至13时16分询问笔录;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2022年6月14日出具的关于“澳门李总”、“远行”、“ohh”、“陈豪”身份暂时无法明确,暂时无法抓捕到案的《情况说明》;
(五)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严重违法
2021年11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针对刘昊,李明贩卖毒品一案做出《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决定将其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有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之规定。
(六)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出具的《补充侦查报告书》和《起诉意见书》,违背基本的事实,纯属一派胡言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2022年6月14日出具的天公(禁)补侦字[2022]0075号《补充侦查报告书》称其补充侦查了1、情况说明。2、朱虎询问笔录。3、李明讯问笔录。4、刘昊讯问笔录。5、温莎DJ打碟合同。但这些证据均是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调查收集的。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2021年12月11日出具的天公(禁)诉字[2021]1107号《起诉意见书》讲到,犯罪嫌疑人李明和刘昊均是被其刑事拘留的,亦是其接受匿名报案后立案的,但客观事实是这一系列工作均是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完成的。
二、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李明帮客人宋毅代买“上头电子烟”时,并不知其是毒品
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才被正式列入毒品管制范围。李明帮客人代买上头电子烟,是在仅仅过了一个星期后的7月8日,此时的李明,根本就不清楚上头电子烟内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更不知道该类物质已经列入毒品管制,下列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
(一)警方2021年9月28日审讯李明的视频表明李明在2021年7月是真心不知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被作为毒品列管
警方刻录的2021年7月28日21:02-21:17审讯视频摘要:
(播放了2:47后-4:05)“警方”:你知道这个是什么东西吧?
李明:刚开始才想到。
“警方”:你是做夜店的,怎么是刚开始才想到呢?
……
“警方”:你告诉我,你搞了4年在长沙,2019年到现在有3年多了,一直混迹夜场,这个所谓的“上头”是什么东西,你不会跟我说你不知道吧?!
李明:这个我知道。
“警方”:就是吃了很兴奋的东西吧?
李明:不是,不是,是抽的一种电子烟。
“警方”:叶子烟知道是什么东西吧。
李明:知道是什么,叶子是大麻吧?
“警方”:这个里面的成分,效果是一样的吧。
李明:应当是加了大麻,效果是一样的吧?
……
(播放了11:00后-11:24)李明:当时不晓得这个东西是违法的。
“警方”:今年7月份列管的。
李明:7月份就把它列进去了?那是在7月8日之前还是在7月8日之后呢?
“警方”:7月份之前呢。
李明:当时不了解这个情况,不然的话肯定不会帮他们问(有无电子烟)了,我当时也就随口问了一下这个情况。
这一段视频表明,李明无意之中讲出的“当时不晓得这个东西是违法的”、“当时不了解这个情况,不然的话肯定不会帮他们问(有无电子烟)了,我当时也就随口问了一下这个情况”等内容,才是当时李明帮宋毅代买“上头电子烟”的真实内心写照!他所回答的“知道是什么,叶子是大麻吧?”、“应当是加了大麻,效果是一样的吧?”等内容,均表明他对于“叶子”是什么,里面有无大麻,以及效果怎么样等均存在模糊不清的认知状态。其所签字确认的2021年9月28日20时54分-21时15分讯问笔录中虽有“知道合成大麻素的成分是四氢大麻酚,可以致幻”的内容,本辩护人问过李明是2021年9月份在网吧上网时看到的有关上头电子烟的相关禁毒知识宣传画才知道的;另一方面这是“警方”的代表人物之一,那个穿花衬衣的人对李明讲“把这些手续一步步搞完,然后就可以交罚款走人了”之后,李明相信其虚假的承诺而配合“警方”签的字。 事实上,从“警方”审讯的第一段视频来看,警方早就已经把所谓的讯问笔录电子稿搞好了,其只是例行性地问一下话,就要李明签字确认了。这亦可以看出,李明签字确认的讯问笔录,并不是李明真实的供述。既然如此,其又怎么能作为指控李明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呢?
(二)李明2022年6月4日明确讲到其不知道“上头” 电子烟是毒品
李明2022年6月4日讯问笔录摘要如下:
问:你之前交代是否属实?
答:不是,我确实帮别人购买了“上头”电子烟,但是我不知道“上头” 电子烟是毒品,只知道在一般的门店买不到。
问:为什么你之前交代你知道“上头”电子烟的成分是合成大麻素?
答:因为在我上班的温莎KTV2021年9月的时候宣传了“上头”电子烟的成分含有合成大麻素,并且在KTV内贴了相关的宣传告知,但是2021年7月我帮他人购买的时候还不知道“上头”电子烟的成分含有合成大麻素。
问:你在温莎KTV上班的时候有没有参与过毒品的相关培训?
答:没有参与过,但是2021年9月ktv进行了相关毒品的宣传,粘贴了相关告知。
(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头” 电子烟是毒品
朱虎2022年6月8日虽然讲到,温莎KTV解放西路店虽然会定期举行禁毒培训,在门口通道都贴相关禁毒宣传,但其没有讲培训和宣传的内容;虽然其讲他们店所有的工作人员都会参加禁毒培训,但对于像李明这种与他们合作的DJ,他们只会提醒他们不要带毒品并在店内吸食毒品。
王力2022年8月18日讲到,自从他入职以来他们就有对各种新型毒品进行相关培训,包括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2021年7月合成大麻素电子烟被列管为毒品后公安机关会组织他们学习,然后他们也会进行内部的相关培训。但一方面,王力2021年10月1日才来到温莎KTV解放西路店,之前一直在温莎KTV解放东路店,其不可能知晓李明2021年7月所在的温莎KTV解放西路店的禁毒宣传的情况;另一方面,从王力2022年8月19日提供了一份温莎W+KBar禁毒培训记录表上看,2021年7月1日培训的内容是《毒品的危害》和《如何防范毒品》,这与合成大麻素电子烟被列管为毒品这一时事不搭边!换句话说,当时温莎KTV解放东路店都没有对此进行相应的培训,更不用说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其做了相关培训的温莎KTV解放西路店了。
李明2022年6月4日明确讲到,他在温莎KTV上班的时候没有参与过毒品的相关培训,温莎KTV进行相关毒品的宣传,粘贴了相关告知是在2021年9月份。
三、起诉书指控李明代为购买的“上头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1、根据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2022年6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案贩卖涉案“上头电子烟”的上线“ohh”、“陈豪”,和吸食涉案“上头电子烟”的“澳门李总”、“远行”的个人身份均没有查实,亦没有抓捕到案,没法确认毒品交易的事实以及买卖的电子烟是否含有毒品成分。
2、吸食涉案电子烟的宋毅的询问笔录系行政案件询问笔录,未进行刑事程序转化,也未见实际吸食涉案电子烟的宋毅等人的尿液或毛发检验报告,更未见扣押涉案电子烟并进行检验,无法确认该两次买卖的电子烟含有毒品成分。
四、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在2021年7月22日伙同刘昊贩卖给宋毅等人2支含有合成大麻素电子烟的事实不能成立
从刘昊供述的情况来看,此次买卖是购买方与刘昊直接联系的,涉案电子烟的款项也是“澳门李总”直接转给刘昊的,李明既未收取购买款项,也未实际传递电子烟,更没有指使或者授意刘昊去买卖,其当然与李明无关。
五、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从照顾被告人李明的病情出发,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建议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明的起诉,或者宣告李明无罪
被告人李明从三岁开始就被发现患有抽动症和多动症的疾病,许多症状和行为异于常人,先后在广州中山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湘雅二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就诊。经各大医院确诊,李明患有抽动症和多动症,双相情感障碍、惊恐症、心境障碍、 边缘性人格障碍精神疾病,服用过的精神类药物有择思达、氟哌啶醇、 硫必利等。也正因为被告人李明遭受多种疾病的摧残,使得李明自伤、自残的次数就高达10余次!而发生在2022年11月6日晚上李明用锐器划伤其左前臂致其前臂开放性伤口、前臂正中神经断裂、左前臂指深屈肌腱断裂、左前臂指浅屈肌腱断裂、左前臂掌长肌腱断裂的自残事件,根据李明自己的讲法,是因为他觉得此次被指控贩卖毒品,完全是冤枉他,他想不通,也就自伤了。经湘雅二医院精神科教授分析诊断,李明之所以会多次自伤自残,其根源在于李明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一遇有想不明白的事,就自感前途渺茫,无处安生,一死了之的想法随时都有可能随着情绪的波动而涌上心头。考虑到李明的精神类疾病很难彻底治愈,稍有差池,李明都有可能自伤自残,因而,我们在对其进行药物治疗的同时也需要家庭亲人的关怀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本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去挽救李明。毕竟,一方面,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另一方面,法律的目的并不是惩戒,而是引人向善。如此情况之下,我们完全可以对李明进行宽大处理。
基于以上事由,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建议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明的起诉,或者宣告李明无罪。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采纳为感!
谢谢!
辩护人:吴之成
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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