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开庭审理后被撤回起诉的故意伤害案
原创/中国刑事辩护专家:吴之成律师
请以此文献给为了追求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奋斗的人们
吴之成律师按:阳栋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是本律师近20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承办的唯一一起致人轻伤而担任辩护人的案件。然,本案虽小,却不同凡响:
其一、这是一起由检察院检察长担纲公诉人,而由法院院长、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及刑庭庭长组成合议庭审理,公诉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均为顶格配置的案件;
其二、这是一起被告人与被害人互不相让,一定要争个是非曲直,完全没有和谐余地的案件;
其三、这是一起法与不法、正义与邪恶相互较量的案件,更是一起面子与里子激烈斗争的案件;
其四、这是一起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均各自向其上级单位请示汇报,并最终惊动整个南阳政法界,由南阳市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一并研究处理的案件。
也正因为本案的特殊性,本律师对其产生了极大的兴趣。经过多方一年多艰苦卓绝的努力,2021年9月23日,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做出宛开检一部撤诉[2021]Z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阳栋撤回起诉!至此,缠绕于阳栋头上的刑事追责风险终于被彻底解除!
(注:本文除吴之成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本案辩护纪实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宛开检一部刑诉[2021]16号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2020年4月1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阳栋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七里园街自西向东行驶至七里园乡政府西边时,被站在路沿上、行李箱在路沿下的被害人汪雷叫住,被害人汪雷称,被告人阳栋驾驶的电动车与自已放置在人行道下方的行李箱发生剐蹭,双方因此产生口角,随即发生推搡厮打,被害人汪雷面部被玻璃划伤。经鉴定,汪雷面部创口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眼部挫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阳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阳栋辩称其不仅没有剐蹭汪雷行李箱,反面遭到汪雷的万般辱骂。他自始没有侵害汪雷的主观故意,更无侵害汪雷的行为。汪雷的面部伤,系汪雷侵害他的过程中碰撞到了他手持的玻璃杯后导致的,他无需对汪雷的伤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本辩护人经研究全部案卷材料,并跟阳栋深入探讨之后,在2021年3月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发表了5点辩护意见:
其一、本案事端系“被害人”汪雷无故引发,被告人阳栋对此没有一丁点儿过错
其二、现有证据表明,“被害人”汪雷在其女友麻春长时间、长距离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先后多次推搡、殴打被告人阳栋及其家人
其三、本案视频中看不出被告人阳栋有用玻璃杯砸向或击打“被害人”汪雷面部的动作,阳栋并无持杯加害汪雷之行为
其四、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栋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完全错误的。被告人阳栋在还击汪雷的不法侵害过程中造成汪雷的面部损伤,依法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五、本案应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
本律师有理有据而又铿锵有力的辩护,在强力辩驳检察院指控的同时,亦极大地打压了“被害人”汪雷的嚣张气焰,赢得了法庭的尊重。
此次开庭之时,阳栋通知了不下50人去旁听。庭后阳 栋反馈去参加旁听的“都是对你(吴之成)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
阳栋的姐姐对本律师不吝赞美之辞:“非常感恩遇见您,随着接触的时间,越来越敬佩于您的正义,您的才华,您的有勇有谋……”
本案公诉人薛检察长在后来回复本律师的短信时亦称赞本律师“是一个有正义感、有专业素养的律师”。
考虑到阳栋因为本案而背负了巨大的心理负担,为了早日帮阳栋争取到一个好的结果,本律师在开庭之后给薛检长发了第一条短信:
“尊敬的薛检长,您好。我是阳栋的辩护律师吴之成。虽与您只有一面之缘,但从3月6日这一次庭审来看,我充分感受到了薛检长爱憎分明、法平如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这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拳拳之心!有您担当阳栋案的主控公诉人,应是阳栋之福,中国法治之幸!虽然阳栋对检察院将其起诉至法院颇有微词,但本律师多次劝导他:薛检长公务缠身,很有可能在做出起诉决定之前都没有时间细究本案缘由,而直接由其下属作出决定了,这一点完全从薛检长庭审时多次讲到汪雷有重大过错即可看出。我要他坚信薛检长一定会为他主持公道,给他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而今,阳案已经开庭,在等待判决的日子里,阳栋无数次给我发信息、打电话,一个三十岁的年轻人,竟然像七八十岁的祥林嫂一样,絮絮叨叨地向我控诉汪雷给他、给他女儿和他爱人所造成的巨大伤害,有时想不通时,还流露出生无可恋的极端心态。薛检长,我看您也是一个菩萨心肠的人,您这边能否撤回起诉、对阳栋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以救救阳栋一家人?如此,既能彰显您铁肩担道义的一面,又能尽可能地减损本案判决可能给检察院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一建议,供薛检长参考并请采纳为感。”
薛检长之后回复:“收到,谢谢信任。”
2021年4月7日深夜,阳栋制作了一个标题为《自称北京卫戍区动员区军人,醉汉汪雷殴打人民教师》的小视频发给了本律师,要本律师帮他参考参考。本律师深知这一小视频发布之后很有可能会得罪检察院从而增加后续沟通的难度,同时又深感这是一个说服薛检长的契机,为此,本律师坐在床头于23时30分给薛检长发了第二条短信:
“尊敬的薛检长,晚上好。我是阳栋的辩护人吴之成律师。夜已深了,本不忍打扰您休息,只是我觉得这个事真的有必要尽快向您汇报。之前和阳栋的沟通中,感到他压力颇大,很有几分神经质的味道。今晚,又不知阳栋吃错了什么药,他制作了一个标题为《自称北京卫戍区动员区军人,醉汉汪雷殴打人民教师》的小视频发给了我。这一小视频不仅有案发当晚的全程监控录像,而且后面的评论中有对南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不利的言论。他说要把这一小视频通过微博发出去,同时准备@高新区法院、@河南检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北新闻哥、@河南司法行政在线、@法治日报、@CCTV今日说法、@司法部、@正义网、@正义南阳、@郑州日报、@红星新闻。如果这一视频广泛流入社会,势必会对南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您的个人声誉造成相当的负面影响,虽然我深知,您作为一院之长,您公务繁多,应无暇顾及阳栋这一区区小案。阳栋案被提起公诉,应是您下属所为,但由于您是阳案名义上的主控公诉人,这一视频流传得越广,可能给您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考虑到这些,我已叫停了阳栋的行为。但考虑到阳栋其人已近癫狂,我真担心他承受不住重压而给发了出去。为彻底根除这一隐患,本律师恳请薛检长召开检委会,看检委会能否做出撤回起诉然后再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如能如愿,既体现您作为共产党人勇于担当的优良品德,又能及时止损,还能救阳栋一家于水火,不失为一个三全之策。这一意见,供薛检长参考并恳请采纳为感。”
4月8日6时59分,薛检长回复:“谢谢你,你是一个有正义感、有专业素养的律师。阳栋对指控有异议,可引导他向上级检察院申诉,勿在媒体吵作。”
7时1分,本律师回复:“好的,非常感谢薛检长的认同,我尽可能地去做他的工作,但愿他能理性面对检察院的指控。”
7时3分,薛检长又发来一条信息:“另外,请你劝劝阳坐下来参与调解,现在对方已经降低要求,司法机关也可以救助,最好的方法是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7时7分,本律师回复:“好的,对方的诉求现在是怎么样的呢?如果2-3万的话,阳可能会同意,高了的话,对阳来讲,会是一生挥之不去的痛。另外,薛检长,您提及的司法机关也可以救助,是怎么样的一个操作法?”
7时12分,薛检长回复:“我们正在与法院共同努力,你也同向发力。具体情况面谈。同时需要时间。”
7时17分,本律师回复:“嗯,非常感谢薛检长的良苦用心和辛苦付出,只是阳栋人看上去很和善,但其实性格很倔犟,认死理,我也多次提过和谐的事,他唯一的回应就是向我瞟白眼,以为我跟汪雷是一边的,所以,薛检长,这个案子最后可能还真的需要在法与不法之间选择。”
时间在一天天地过去,阳栋的投诉电话和投诉渠道不停地在增加,反映诉求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本着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的态度,又将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为此又先后调查了丁廉、董岑、乔中等人,还原了汪雷先后2次托人找关系意图影响鉴定结果的事实。
2021年6月10日,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律师根据检方向法庭提交的新证据,除了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将阳栋自始没有侵害汪雷的想法和行为,和汪雷第二次追上阳栋,先后多次推搡、殴打被告人阳栋及其家人的观点阐明之外,从6方面着重论述了“汪雷的伤达不到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其最终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不排除其人为制造假伤的可能”这一观点:
其一、“被害人”汪雷为获取高达100万元的天价赔偿,不排除其人为制造假伤;
其二、汪雷先后2次托人找关系意图影响鉴定结果;
其三、董岑和乔中的证词表明,汪雷当时的面部伤应当没有达到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
其四、不排除汪雷提供了虚假的或伪造、变造的病历资料;
其五、不排除其在案发之后又人为增加了新的伤情;
其六、汪雷不配合警方做重新鉴定的事实,从侧面证明汪雷在之前的鉴定中搞了鬼。
这次庭审结束后,本律师感觉说服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时机已经成熟。为此,本律师一方面帮阳栋书写了一份《恳请南阳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阳栋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撤回起诉决定的报告》;另一方面再次给薛检长发送了如下短信:
“尊敬的薛检长,您好。我是阳栋的辩护人吴之成律师。关于阳栋案,您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先后向董岑、乔宝中等人调查了解,又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使得“被害人”汪雷搞虚假的病历资料并制造假伤的丑陋行径暴露于法庭之上。在此,我谨以一名外省的法律人向您及您的团队致以崇高的敬礼!关于阳栋案后续的处理,本辩护人以为,因原有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均因新证据、新事实的加入而黯然失色,但这一切均是“被害人”汪雷过于狡猾造成的。薛检长作为一名优秀的中国共产党员,完全可以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处事理念,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如是,不仅能彻底扭转局势,变被动为主动,而且更能体现您的英明决策,为河南省正当防卫认定第一案的宣传造势,增添更有波折性、更有实际性的题材。今后,薛检长成为了薛首席,您可千万要记得请我喝一杯哦。”
2021年9月23日,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做出宛开检一部撤诉[2021]Z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阳栋撤回起诉!
至此,在“被害人”汪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高达60万元的赔偿诉求,而其本人亦向法庭提交近30万元医疗票据但阳栋没有赔一分钱的情况之下,本案以检察院撤回起诉而取得完胜!
阳栋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阳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阳栋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与阳栋多次沟通后,依据本案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认为阳栋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事端系“被害人”汪雷无故引发,被告人阳栋对此没有一丁点儿过错
关于本案事端的引发,汪雷2020年4月14日和5月12日说的是被告人阳栋骑着的两轮电动车碰到了他行李箱上(分别见证据材料卷P21、P25)。麻春(汪雷的女朋友)2020年4月14说的是一辆电动四轮车(阳栋的妻子黎利所开)碰到他朋友(指汪雷)腿部(见证据材料卷P31)。黎利(阳栋的妻子)2020年4月14日称,站在路边道牙上的一个男的(指汪雷)说她的电动车别到他了,他要把他们撂倒在这里(见证据材料卷P36)。而阳栋前后两次接受警方讯问时说他的二轮电动车没有别到或碰到汪雷,但汪雷却说他别到或碰到了汪雷的行李箱,汪雷直接上来就日爹骂娘的嚼人(分别见证据材料卷P10、P15)。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28日出具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以下简称退补提纲)则认为,本案前因方面,行李箱是否被电动车剐蹭不清(补充侦查卷二P5)。
以上言词证据或书证对于本次事端的引发,说法不一。为了探明事实真相,我们再来看被告人阳栋获取的超市门口的监控视频。该监控视频显示:
时间 |
事件 |
2020-4-13 22:05:10 |
双方当事人进入监控 |
2020-4-13 22:05:21 |
黎利驾驶的四轮电动车距离汪雷将近10米远时,站在道牙上的汪雷提着拉杆箱往行人道里面走 |
2020-4-13 22:05:25 |
汪雷从监控中消失 |
2020-4-13 22:05:26 |
阳栋骑电动二轮到达汪雷原先 站的附近停下、未与汪雷有接触 |
2020-4-13 22:05:30 |
阳栋骑车向前走、未与汪雷有接触 |
2020-4-13 22:05:33 |
阳栋第二次停下、仍未与汪雷有接触 |
上述监控表明,阳栋讲的是对的,阳栋骑着二轮电动车到达汪雷所站立的位置附近时,汪雷早已提着行李箱消失在监控中了。这与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2020年10月16日出具的高公(高二)补侦(2020)47号《能性不大(见补充侦查卷P1)。故,汪雷称阳栋骑的电动车刮擦了其留在路边行李箱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汪雷在阳栋一方完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破口大骂,是本次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现场监控视频表明,“被害人”汪雷与被告人阳栋发生第一次冲突时,被告人阳栋不可能有伤害汪雷的想法和行为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阳栋骑电单车路过汪雷旁边后回头看的时间是2020年4月13日22:22:49;汪雷把包取了脱下衣服不让阳栋走,要殴打阳栋的时间是22:23:05 ;汪雷将阳栋的女儿推向马路中间的时间是22:24:48;阳栋从电单车上下来的时间是22:24:49。接下来的22:25:19、22:25:26和22:25:34,汪雷先后3次冲向阳栋及阳栋的家人,对他们有推搡、使用拳脚的动作;22:25:45,汪雷被麻春拉开,阳栋带妻女离开。这是第一次冲突的全过程。这一现场监控视频反映了如下问题:
其一、当阳栋遭到汪雷的无端辱骂时,在长达两分钟的时间内,连电单车都没有下,这说明阳栋忍字当头,完全没有与汪雷打架的想法;
其二、当汪雷对阳栋不到三岁的女儿动粗,基于父爱的本能,阳栋才从电单车上下来,但阳栋下来后,并没有冲向汪雷实施攻击,反倒是汪雷在那大耍酒疯,不断地冲击阳栋及其家人;
其三、当汪雷被其女友麻春拉开后,阳栋即带其妻女离开,进一步说明阳栋没有纠结于汪雷的无端辱骂与冲击。
三、现场监控视频表明,“被害人”汪雷在其女友麻春长时间、长距离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又第二次追上阳栋,先后多次推搡、殴打被告人阳栋及其家人
阳栋获取的监控视频反映出如下问题:
其一、汪雷完全不听他女友麻春多次长时间、长距离的劝阻,执意要去殴打阳栋。
自2020年4月13日22时24分50秒至26分17秒这一分半钟的时间内,汪雷一直要去殴打被告人阳栋,其女朋友麻春一直在旁边多次苦劝,其劝阻的距离至少有10米远以上,但汪雷在被告人阳栋及其家人已走远的情况之下,挣脱麻春的劝阻,又从后面追上去殴打阳栋。
其二、 “被害人”汪雷多次推搡、殴打被告人阳栋及其家人。其时间节点如下表:
次数 |
时间 |
事件 |
1 |
22:28:05 |
方起来,快速冲向阳,殴打阳,阳再次推开,方站立不稳,再次摔倒 |
2 |
22:28:11 |
方朝阳左太阳穴连续击打,并将阳由电车西侧殴打致电车北 |
3 |
22:28:18 |
方又要殴打阳,阳推开方 |
4 |
22:28:22 |
马拉着阳的衣服和胳膊,给方创造机会,方继续殴打阳太阳穴 |
5 |
22:28:32 |
方一直拉着阳的衣领,阳试图摆脱,与方一起摔倒 |
6 |
22:28:36 |
方再次殴打阳太阳穴 |
7 |
22:29:00 |
方快速冲向阳,并推搡阳的妻子 |
8 |
22:29:19 |
这19秒内,阳一直躲避,方一直追着阳殴打 |
9 |
22:29:49 |
此30秒内,阳一直躲避,方仍一直追着阳殴打 |
10 |
22:29:51 |
方追上来继续推阳,阳再次将方推开 |
11 |
22:30:26 |
方走向车门,意图伤害孩子,阳过去挡住,方将阳死死卡在车门,任凭孩子在车内尖叫、大哭 |
12 |
22:30:37 |
方和马共同殴打阳 |
13 |
22:31:41 |
马用双手和汪雷用右手将阳牢牢抓住,方用左手继续殴打阳 |
其三、被告人阳栋面对汪雷的不法侵害,自始保持克制,一直采用的都是用双手阻挡的方式保护自己,完全没有挥拳抡汪雷或用玻璃茶杯砸打汪雷的动作和行为
这一监控视频完整、客观地录制了“被害人”汪雷对被告人阳栋及其家人多次不法侵害的经过。该证据是评判被告人阳栋、“被害人”汪雷等人所讲是否属实的标准,该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言词证据,其应作为认定被告人阳栋无罪的核心证据。
四、本案视频中看不出被告人阳栋有用玻璃杯砸向或击打“被害人”汪雷面部的动作,阳栋并无持杯加害汪雷之行为
阳栋2020年5月22日对“被害人”汪雷面部受伤的过程的描述是:对方那个男子用拳头朝我太阳穴上打了两拳后,我当时头也懵,他还打我。我往后退。他在第三次打我的时候、我用手去挡。当时我手里拿着玻璃水杯,因为他是冲着往前用拳头打我的,我挡的时候,水杯撞到对方脸上碎了,把他脸划伤了(见证据材料卷P16)。
本辩护人经反复观看阳栋提供的两段视频,均没有看到被告人阳栋有用玻璃杯砸向或击打“被害人”汪雷面部的动作。
退补提纲得出的结论是:阳栋手里茶杯如何碎的不清楚(见补充侦查卷二P5)。
本辩护人结合汪雷左面部伤情、阳栋右手掌伤及断裂的儿童茶杯杯盖相片,和被告人阳栋的供述证据,认为阳栋的说法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其一、阳栋手中拿着的儿童水杯并不是其刻意拿着去砸汪雷的。
根据阳栋2020年4月15日的供述,当时是他女儿哭着要喝水,他用右手拿起放在电车上的水杯,还没顾着给他女儿的时候,这个男子(指汪雷)上来要打他的时候水杯碎了。(见证据材料卷P10)
警方2020年4月13日晚,在高新区七里园街提取到的水杯杯盖碎片相片表明,此为一兔子耳朵的儿童水杯,而不是阳栋本人使用的水杯。(见补充侦查卷二P14)
阳栋的这一供述表明,他拿起这一茶杯的目的是为了让其小孩喝水,而不是为了砸打汪雷。
其二、阳栋当庭提交的水杯轻且小的特质,表明案发当时阳栋应当没有用这一水杯作为攻击汪雷武器的想法
阳栋当庭提交的水杯,与其案发当时被击碎的水杯系同一款。这一款水杯杯盖处伸出一儿童喜欢的兔子耳朵,杯底有一塑料套膜护着杯底,以防小孩烫伤。这一杯子摸起来重量很轻,系单层轻质玻璃水杯。从阳栋右手手指和手掌伤多达6处来看,他当时应当是随手拿着杯身处,而不是刻意拿着杯底护套处去砸人。这也说明阳栋当时应当没有想着要用这一水杯去砸汪雷。
其三、阳栋右手手指和手掌处多达6处伤痕的事实表明,阳栋没有用玻璃杯砸向汪雷的面部
如果阳栋有用玻璃杯砸向汪雷面部的动作,那此时玻璃杯脱离了阳栋的右手,其右手不可能受伤,更不用说其何伤多达6处了。
其四、从汪雷的面部伤情来看,亦应排除阳栋手持玻璃杯(即杯不离手)砸打汪雷的情形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宛)公(物)鉴(损伤)字【2020】1105号鉴定书提及其检验所见汪雷伤情:左眼周青紫肿胀;左眉弓外有一长0.5cm创口;左眼下睑下方有三处创口,分别长2.1cm、1.0cm、0.6cm;(技术工作卷P3)鼻梁左侧有一长0.7cm创口;左鼻翼外侧创口长1.5cm;左嘴角外侧创口长0.5cm。以上创口均已缝合。面部创口长度累计6.9cm。(见技术工作卷P3-4)
南阳万和创伤显微外科医院汪雷的CT检查报告单诊断意见:1.颅脑CT平扫未见明确外伤性改变;2.左侧上颌窦炎;3.左侧颧部皮下血肿;4.请结合临床,必要时复查。(见技术工作卷P11)
上述证据表明,汪雷的伤主要集中于左面部,而且其颅脑CT平扫未见明确外伤性改变,这说明其伤系表层伤,茶杯碎玻璃并没有砸进其面部,对其面部骨头造成划、损伤。这一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阳栋手持的茶杯作用于汪雷面部的力度有限,从侧面证明阳栋没有手持茶杯(杯不离手)用力去击打汪雷面部。
其五、被告人阳栋面对汪雷的不法侵害,一直采用的是防御手段。
阳栋提供的视频来看,阳栋面对汪雷的冲击和殴打,自始采取的措施就是将汪雷推开。换句说话,他所采取的是防御不受攻击型措施,而不是对汪雷实施攻击伤害。
其六、阳栋的供述与视频中的行为能够相互印证。
阳栋供述其是用拿着水杯的手去挡来自“被害人”汪雷的拳头攻击,从视频来看,汪雷攻击的力度是挺大的。汪雷击打的力度越大,阳栋手持的水杯接触或反弹到汪雷面部的力量也就越大,这既解释了汪雷左面部和被告人阳栋右手被碎玻璃大面积划伤的原因,亦与视频中阳栋没有砸向或者击打汪雷面部的动作相印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阳栋并无主动加害“被害人”汪雷之行为。
五、“被害人”汪雷的伤达不到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其最终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不排除其人为制造假伤的可能
(一)被害人汪雷为获取高达100万元的天价赔偿,不排除其人为制造假伤
从阳栋2021年的4月13日、丁廉2021年的4月14日的询问笔录来看,当阳栋通过他人找汪雷协商赔偿的事宜时,他开出了100万元的天价赔偿。当阳栋不同意时,当时汪雷的态度,按照丁廉的说法是“拍着桌子说非要把阳栋弄到监狱去”,“还说自己认识北京公安部的领导”。但阳栋并没有屈服于汪雷的威慑。为了“把阳栋弄到监狱去”以实现其向阳栋索取100万元的天价赔偿的目的,汪雷在伤情鉴定上动起了歪脑筋。
(二)汪雷先后2次托人找关系意图影响鉴定结果
董岑2021年4月16日、乔中2021年4月13日的询问笔录表明,汪雷先后两次找到其熟人董岑,由董岑找到南阳市第九人民医院的党委书记乔中,再由乔中将汪雷带至设在乔中所在医院的法医门诊的相关鉴定人员。
(三)董岑和乔中的证词表明,汪雷当时的面部伤应当没有达到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
按照董岑和乔中的说法,他们三人先后两次去法医门诊做鉴定,但都没有做成。第一次没有做成的原因,按照乔中的说法是“一个中年女法医说要等伤口长长之后才能鉴定”;第二次没有做成的原因,按照董岑的说法是“法医说需要集体会诊才能做”,按照乔中的说法是“法医说要集体鉴定再决定”。
董岑和乔中的说法,包含了以下两层意思:
其一、乔中转述的“要等伤口长长之后才能鉴定”的话,足以表明当时汪雷的面部伤创口总长度没有达到轻伤二级认定的最低标准6cm,这就是那个中年女法医所讲的“要等伤口长长之后才能鉴定”的根本原因!
其二、董岑和乔中提及的“集体会诊”和“集体鉴定”,又表明汪雷提出了法律规定之外的要求,被接待的法医基于其执业纪律和良知,以需要“集体会诊”和“集体鉴定”为由,婉拒了汪雷的非法之请。
我们再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的规定,完全可以得出汪雷的伤情尚没有达到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
(四)不排除汪雷提供了虚假的或伪造、变造的病历资料
之所以这么说,是基于以下事由:
其一、根据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物)鉴(损伤)字【2020】1105号《鉴定书》记载的情况,本次鉴定的检材也就是汪雷的病历资料和CT检查报告单、DR检查报告单复印件是汪雷提供的。
其二、该病历资料记载“左结膜充血,左眉弓皮下血肿,淤青,一约1CM挫裂伤口,左面部分别一约3CM、2CM、1CM的挫裂伤口”,与法医检验所见的情况差距太大!法医所见的是,左眉弓外有一长约0.5CM创口,左眼下睑下方有三处创口,分别长2.1CM、1.0CM、0.6CM的挫裂伤口。两者之间对4处伤口,没有一处是匹配或相近的!这是完全不可思议的!毕竟,被检验鉴定的对象汪雷的面部所受的伤是同一的、确定的,即使按照乔中所说的伤口能长长的说法,汪雷病历资料在前,法医检验鉴定在后,法医检验所见的伤也应当比之前的长,才能说得过去。而今,汪雷的面部伤却大大地缩水了,唯一能解释得通的是,或者是汪雷在南阳万和创伤显微外科医院治疗时,已提前要医生将伤口长度夸大化了,或者是汪雷事后对其病历资料进行了伪造或变造!
(五)不排除其在案发之后又人为增加了新的伤情
根据汪雷提供的病历资料复印件,他的伤虽然只有4处,其创口总长度为7cm,没有讲鼻梁处有创口,但法医门诊检验所见的伤情却是,前面4处创口的总长度缩小到只有4.2cm,与此同时又增加了三处创口,分别是鼻梁左侧有一长0.7cm的创口、左鼻梁外侧长1.5cm的创口,和左嘴角外侧长0.5cm的创口,使得创口总长度达到了6.9cm,达到了评定轻伤二级的标准——“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汪雷提供的病历资料形成于2020年4月13日至4月14日,依照该病历资料显示的汪雷面部创口已达7cm的总长度,是已经达到了能够鉴定为轻伤二级的要求的,未曾想,汪雷先后两次托人找关系意欲蒙混过关时,却遇到了有着相当职业素养和讲究执业纪律的法医,导致汪雷的非分之请未能实现。不得以,有着非分之想的汪雷,此时极有可能自己给自己抠三个创口出来也就不足为怪了,不然,真的没法解释法医检验所见多出来的这三处创口!
(六)汪雷不配合警方做重新鉴定的事实,从侧面证明汪雷在之前的鉴定中搞了鬼
当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对汪雷的伤情重新鉴定而要求汪雷配合时,依法依理,汪雷是没有不配合的理由的。也正因为汪雷心知肚明自己的伤情为假,所以,“汪雷不配合做重新鉴定”也就不足为怪了。不然,配合警方做一次客观公正的鉴定又有何不可?
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栋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完全错误的。被告人阳栋在还击汪雷的不法侵害过程中造成汪雷的面部损伤,依法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如前所述,本次案发完全因“被害人”汪雷酗酒之后故意滋事而引发。被告人阳栋在遭到“被害人”汪雷的无端辱骂及殴打之后,自始至终保持克制,即使在其本人和家人均遭受“被害人”汪雷的攻击和侵犯之时,他都没有用他手中的水杯作为攻击的武器砸向对方,而只是用其双手阻挡汪雷的攻击。又加之,双方发生口角之后,阳栋及其家人为避免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已先行离开,但汪雷仍然挣脱掉其女友麻春的劝阻,继续追上阳栋进行殴打进而造成其面部损伤的行为,一方面说明被告人阳栋既无伤害之主观故意,更无有意加害之行为;另一方面,阳栋的行为亦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第三款规定的“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被害人”汪雷在实施不法侵害时被被告人阳栋推倒在地,并在此侵害过程中,自己遭受伤害的结果,均怪不得别人,依法依理,完全应由其本人负责。特别是,即使汪雷的轻伤与被告人阳栋的适时防卫行为脱不了干系,也因阳栋的防卫行为没有给“被害人”汪雷造成重大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3条之规定,也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七、本案应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
本案“被害人”汪雷在被告人阳栋和其妻子黎利开车时完全没有别他或者撞到他行李箱的情况之下,违背其军人保境安民的职责,耍强逞横,无事生非,动辄破口大骂。而尤为恶劣的是,在被告人阳栋其家人离开了之后,在其女朋友麻春极力劝阻之下,其仍奋力挣脱麻春的劝阻,再次跑去多次殴打阳栋,并对其家人实施侵犯,其行其为,与街头地痞流氓无二!我们担任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仅没有对“被害人”汪雷的行为给予否认评价,反而助纣为虐,在“被害人”汪雷通过种种途径给其施加压力之后,不顾是非曲直,违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向“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顽疾妥协,将原本无辜并多次遭受侵害的被告人阳栋推上审判席,其如此做法,又怎能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基于以上理由,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当庭宣告被告人阳栋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采纳为感!
谢谢!
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吴之成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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