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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死刑案件被降格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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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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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死刑案件被降格判处无期徒刑 

——吴之成律师代理龙某宏案纪实 

吴之成律师按:龙某宏涉嫌故意伤害案,从死者吴某秀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和尸体检验照片来看,“死者所有损伤均集中于头面部,且颅盖骨及颅底(前窝和中窝)多处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及脑组织挫烂”,以损伤程度而言,“右额颞部系一次性重力打击形成,左额顶颞部为多次重力打击形成”。由此可见,加害者不仅多次击打死者的头面部等致命部位,而且其攻击的力度亦非同小可,整个人体最坚硬的颅骨,多处被击打成粉碎性骨折。换句话说,加害者杀害吴某秀的意图非常明显,必欲除之而后快!如此情况,如果加害者或其家属没有对死者家属赔一分钱,依据现行死刑适用政策,绝对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本案公检法却出奇地一致!贵州省天柱县公安局以龙某宏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刑事立案侦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龙某宏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对其量刑也只是判了无期徒刑,连死缓都不是(注:故意伤害罪亦可顶格判处死刑)!之所以如此,归根结底还是在于本案证据的缺失,证据是诉讼之王。因而,如何精准地分析、挖掘和利用证据,应是每一个律师特别是诉讼律师着重研习的课题。

 

本网讯,201512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5号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龙某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龙某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友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至此,历时一年有余的龙某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暂告一段落。

 

一、本地律师的无奈

201442日中午11时许,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龙泉巷王长坤家三楼出租房内,被害人吴某秀被他人用随身携带的铁锤多次击打头部,身负重伤,现场群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医疗急救电话,相关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同年49日,吴某秀因抢救无效死亡。同年917日,犯罪嫌疑人龙某宏被抓获归案。龙某宏,男,贵州省天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被抓前从事修锁、修门等装修工作,随身携带的包包中有羊角锤等工具。龙某宏被抓后,其家人心急如焚,立马在天柱本地为其请了一年长律师为其进行辩护。该律师会见后告知其爱人,她老公不仅已全部交待了犯罪事实,而且指认了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羊角锤”亦已被公安扣押,一句话,该案已铁板钉钉,已无辩护的任何空间了,他劝他们就此罢手,破罐子破摔算了。他老婆一听,顿时晕厥了过去。她想不到,她深沉爱着的丈夫,会去嫖一个大她20岁的老女人;她想不到,同样深沉爱着她的丈夫,会为了二、三十元的嫖资而将对方致之于死地;她想不到,曾经美好幸福的生活,顷刻间塌陷全无!她出奇地愤怒了,她无比悲痛着,她变得喜怒无常,她足不出户,把自己包裹得严严实实,生怕有人侵占她的领地……

 

二、临危受命

她希望这一切早点结束,离开这个让她温馨满满又悲痛欲绝的地方。然而,等待的日子太难熬,为了消遣落寞的时光,她开始关注法制类文章。佘祥林杀妻案、张振风强奸抢劫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一一呈现在她的面前。她在想,丈夫是不是也是被冤枉的呢?随着这一念头的出现,丈夫伟光正的形象又一次次浮现在她的脑海里,随之而来的,是一个又一个疑问将这一美好的回忆打回原形。她不知所措,她找来妹妹和妹夫,征询他俩的意见。紧张的激辩之后,他们一致决定,聘请高水平律师为他辩护。他们各自通过手机或者电脑在百度搜索律师知名律师故意伤害罪等关键词,也许冥冥之中自有天意,虽然本律师在百度推广的地域范围仅限于湖南,但他们均找到了吴之成大律师网,并一致决定聘请本律师担任龙某宏的辩护人。2014年10月22日,龙某江与其妹夫两人从贵州天柱县赶往长沙,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4】刑字第32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龙某宏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三、困惑与彷徨

被信任是一种幸福,然而,被信任亦是一种责任。你越在意这份信任,当事与愿违时,你的压力也就越大。龙某宏案就是这样。就像他之前的辩护律师所讲的,龙某宏详细供述了他伤害吴某秀的过程,而且每次供述稳定、细致。经研究他的案卷材料,本律师发现,龙某宏供述中的诸多细节,又与本案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而当我向他当面求证本案的真相时,他既不肯定,也不否定,一副呆若木鸡的样子,真是气煞我也。人生最大的痛苦莫过于,想急于解决问题,但又找不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我一遍又一遍地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我一次又一次地上网找来类似的案件进行比对研究,最终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四、柳暗花明

离开庭只有一天时间了,可我还是没有理清辩护思路,想到第二天还要给龙某宏进行法庭审理模拟培训和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我心急如焚,随之又心乱如麻。我不停地往脸上泼洒冷水,好让自己的头绪清零。而当一切回归本真,答案就在本真之中。我把龙某宏讲的作案过程绘成一张图,把现场勘验笔录以血迹分布为主线亦绘成另一张图,两相比较,我发现了一个惊天秘密:龙某宏讲的作案过程与现场血迹分布图完全背道而驰!其一、龙某宏说他当时没有看到吴某秀流血,但现场血迹遍地都是,不仅有滴落状血迹,还有喷溅状血迹,直至血泊;其二、龙某宏说他一边用锤子打“江妹”一边往门口退,那么,他从床边退往门口的地上应当有相应的血迹分布,然而,现场勘验笔录表明,血迹分布主要集中在紧靠南墙距东侧门一米见方的范围内,并没有呈带状分布;其三、龙某宏说“江妹”被打之后,是抱起头蹲在门边的,“江妹”蹲在那后,龙某宏趁机逃出了房门之外,这说明门边应是“江妹”头部被击打后最后停留地,按理,此处应是血泊形成地。然而,现场勘验笔录表明,现场血泊的位置处于紧靠南墙距东侧门115厘米处,此处离门边还有1米多远。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在我的不懈努力之下,龙某宏案的无罪辩护之门,终于被徐徐打开……

 

五、激战法庭

找准了辩护思路,也就确定了法庭审理模拟培训的方向。我根据龙某宏的理解、接受能力,围绕庭审当中可能出现的焦点,设置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为了应对庭审高压态势下无法预料的突发状况,我又将平生绝学授之于他。经过数次培训、考核后,龙某宏已掌握了我辩护思路的全部精髓。看着他榆木脑壳终于开窍了,我如释重负,那一天,日子过得真快……

2015512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龙某宏故意伤害案。法庭审理围绕龙某宏有无刑讯逼供、诱供而依次展开。龙某宏将当时抓获并审讯他的情况,如数家珍般讲了出来,张梁检察官以龙某宏在看守所内外5次口供均稳定、一致,而同步录音录像又看不出这些笔录是在侦查人员的提示下或者疲劳审讯下所作为由予以驳斥,本辩护人则以公安机关自身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龙某宏庭审供述情况的真实性。2015115日,天柱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龙某宏归案后讯问期间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记载:“……因案情复杂,侦查期间长,为了能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其口供与证人证言、现场相吻合及审讯工作的顺利进行,经领导同意,安排侦查员二人一组分别与其谈话,以期了解和掌握犯罪心理状况变化及作案动机目的,期间未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发生,并能对其提供合理的休息、饮食时间,至时机成熟后于20149181132分将其带至审讯室进行讯问。”这一段话简化后即是:……为了能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其口供与证人证言、现场相吻合……安排侦查员二人一组分别与其谈话……至时机成熟后于20149181132分将其带至审讯室进行讯问。”这一段话说明龙某宏在被带至审讯室进行讯问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之前,还有一个羁押龙某宏的地方,在这里,龙某宏所遭受的一切非人待遇,均已被公安刻意屏蔽掉了,如果不是写这一《情况说明》的警察良知未泯,以“此地无银”的方式暗示龙某宏的悲惨遭遇,我们又怎能得知这一切?

到了法庭辩护阶段,公诉人以惯常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主旨,发表了第一轮公诉意见,本辩护人针对控方的证据体系,指出,本案除了龙某宏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直接指向其用羊角锤敲了死者吴某秀几下外,其余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诸多证据没有一件证据与龙某宏击打吴某秀联系了起来。紧接着,本辩护人从12个方面详细阐述了龙某宏的口供不应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依据的原因。至此,控方证据已被本辩护人驳得体无完肤,怪不得中途休庭休息时,陈治安审判长高度肯定了本辩护人的辩护工作。

庭审结束后,龙某宏的父亲从人群中急匆匆地朝我跑过来,紧紧拉住我的手,热泪盈眶,连连朝我点头,半天说不出一句话来……

 

六、再次委屈死者吴某秀的判决

25号判决,从事实认定到定性到量刑,均是一份错误的判决。其原因如下:

 

(一)25号判决没有全面客观地认定本案事实

本案最没有争议的就是死者吴某秀生前所受的伤,以及通过伤情鉴定得出加害者实施加害时的具体情况。天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421日做出的(天)公(司)鉴(尸)字【20140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吴某秀头面部总计有10处击打伤,其鉴定意见亦是“死者吴某秀属被他人持锤类钝器多次重力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被告人龙某宏在5次供述中也一直讲他用锤子敲了“江妹”(即死者吴某秀)头部几下。判决书应当将被告人龙某宏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的事实写进去,但25号判决的表述却是“龙某宏用随身所带的铁锤击打被害人头部,至吴某秀受伤后逃离现场”。将“多次击打头部”写成“击打头部”,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轻与重,却高下立判。

 

(二)定性错误

吴某秀伤得很厉害,脸蛋被毁了容,脑袋中最坚硬的颅骨被多次击打成了蜂窝状。如此严重的加害行为,25号判决却将其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法律何在?天理又何在?这样的判决又怎能对得起死者?!

 

(三)量刑错误

25号判决一方面认为,后果很严重,造成了一人死亡;另一方面,又说被告人龙某宏“庭审拒不认罪”,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但其判处的却是无期徒刑!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个彻彻底底的错误判决。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这绝不是法官业务素养的问题,而是法官“平衡”的结果。一方面,法院要对折腾了一年有余的办案人员有个交待;另一方面,也得给被告人龙某宏一条活路,毕竟,现有证据存在的问题太大了。两相权衡之下,就只有再次委屈死者吴某秀了……

 

七、未竟之路

龙某宏不服25号判决,其妻继续委托本律师担任龙某宏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辩护人,本律师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6122

 

吴之成律师语录:当一切回归本真,答案就在本真之中。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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