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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1500克且系累犯只判了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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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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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某中院凭什么在认定了贩卖冰毒1500克且系累犯后

又只判无期徒刑? 

吴之成律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全国各地法院对贩卖毒品类案件的判决,只要认定的贩卖甲基苯丙胺的量超过500克以上,通常都判处死刑,至少也得判个死缓。张某明贩卖毒品案,湖南某中院认定张某明贩卖了甲基苯丙胺1500克,照理,已达到砍张某明三次脑壳的量了,可该院偏偏只判了他一个无期徒刑,个中原因如何?我们又能从中得到什么启发?

 

◆湖南某中院认定张某宏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500克且系累犯却只判了无期徒刑

2014825日,湖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X中刑一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某坤贩卖甲基苯丙胺8987.1克、氯胺酮10000克、咖啡因3000克;卢某宏贩卖甲基苯丙胺8987.1克(其中4987.1克系以贩卖为目的购买且未遂)、氯胺酮12000克、咖啡因1000克,被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50粒(净重41.6克)、氯胺酮1.01克;陈某彬贩卖甲基苯丙胺2000克、氯胺酮12000克、咖啡因1000克;张某明贩卖甲基苯丙胺15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00粒。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大。被告人张某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被告人张某明辩称没有向卢某宏购买1500克冰毒,其辩护人辩称认定张某明向卢某宏购买1500克冰毒的证据不足,经查,卢某宏、张某明在侦查阶段对卢某宏向张某明贩卖冰毒的时间、地点、毒品数量供述一致,可以确认,庭审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明的辩护人辩称400粒麻古不能认定为贩卖数量,不能认为张某明贩卖毒品数量大,本院认为,张某明系贩毒人员,以贩卖为目的购进的毒品应当计算数量,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陈某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卢某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张某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以上判决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证据的缺失是张某明在被认定贩卖了1500克冰毒且系累犯后却又只判了无期徒刑的根本原因。

其一、张某明当庭翻供,“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前后并没有保持一致性、稳定性(判决书表述的是被告人张某明辩称没有向卢某宏购买1500克冰毒,而不是翻供,这亦说明了本案证据的缺失,因为法官手中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张某明有买毒的事实存在);

其二、湖南某中院认定张某明贩卖1500克冰毒成立,所依据的其实只有卢某宏、张某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判决书只提到了“卢某宏、张某明在侦查阶段对卢某宏向张某明贩卖冰毒的时间、地点、毒品数量供述一致”的理由,没再提其他的证据作为反驳的理由和依据)

(注:如想彻底搞清楚个中原因,可以结合《谁与争锋?——张某明贩卖毒品案庭审辩护实录》一文对比研究【该文请点击

http://www.wzc888.com/list1803.html 查看】)

 

◆湖南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明贩卖毒品案的犯罪事实

张某明涉嫌贩卖毒品案,湖南省××市人民检察院×检刑二诉【201412号起诉书共起诉了8名被告人,其中涉及被告人张某明的被控犯罪事实如下:

20133月底,张某明向卢某宏购买冰毒500克,支付毒资5万元现金,余款2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到了卢某宏的建设银行账上。

2013411日,张某明向卢某宏购买冰毒1000克,支付毒资10万元现金。

20134月中旬,张某明向卢某宏购买麻古400粒,支付毒资12800元现金。

201212月左右,张某明向李某军贩卖冰毒1克,价款300元。

……

2013423日,××市公安局将张某明抓获,从其住处查获疑似麻古3包、疑似冰毒1包,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麻古3包净重2.664克,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疑似冰毒1包净重0.48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吴之成律师为张某明涉嫌贩卖毒品案发表的辩护词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明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20133月底、411日向卢某宏分两次购买冰毒1500克的事实不能成立

 

(一)卢某宏和张某明均当庭供述相互间不存在买卖毒品的事实,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毒资的事实亦遭到两人的当庭否认,且案卷中没有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

 

(二)今天法庭调查的情况表明,本案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非常严重的刑讯逼供,卢某宏、张某明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在本案缺乏其他证据予以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之下,不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

本案陈某坤、陈某彬、卢某宏、张某明等人当庭指出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均对他们采取了饿、疲劳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手段,康某(女)在法庭上陈述侦查人员用毒品诱惑她做假口供以及存在疲劳审讯等违法现象,陈某坤的辩护人则以讯问笔录显示陈某坤在连续审讯17个小时再休息10分钟后又继续审讯的违法事实为由当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庭当庭对这两份讯问笔录予以排除。

 

(三)被告人张某明自1990年起开始坐牢,到20134月被抓的23年间,坐牢时间达到了惊人的19年,张某明没有经济实力在短短20余天的时间内分三次支付高达18万余元的毒资。

起诉书第2页写道:199012月张某明因犯盗窃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假释;1995年因犯抢劫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051229日刑满释放;20082月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46日刑满释放。20134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530日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从其犯罪经历可以看出,自199012月坐牢开始,至2013424日数次被抓这23年期间内,张某明坐牢的时间达到了惊人的19年,中间断断续续累计只有4年的时间在羁押场所之外,而本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询问他有何正当职业时,他说一直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靠打点零工度日。由此可见,张某明客观上不可能有高达18万元的经济实力来购买毒品。

 

(四)公诉人当庭提交的控诉证据没有解决1500克毒品在短短20余天的时间内到哪里去了的问题

起诉书讲到了张某明20133月底从卢某宏手中购买了500克冰毒,2013411日向卢某宏购买冰毒1000克,但××市公安局2013423日搜查张某明住处时却只查获了疑似麻古3包净重2.664克,疑似冰毒1包净重0.488克,虽然张某明在供述中讲到其购买的毒品冰毒均贩卖给了案外人刘克松,但××市公安局自如至终没有对刘克松进行调查取证,亦没有提供有无刘克松的相关身份信息,在张某明当庭供述其遭受了公安机关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况之下,张某明供述的将购买的全部冰毒贩卖给刘克松的事实属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法定情形,依法不应定罪量刑的证据予以采信,正因为如此,起诉书指控张某明自20133月底至2014423日被抓这一时间内购买了1500冰毒的事实,因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毒品到哪里去了这一核心问题,我们亦不能得出张某明为了贩卖毒品而向卢某宏购买数量特别巨大的毒品的结论。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对于张某明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购买数量巨大的冰毒的行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一行为的唯一性和确定性,不符合刑诉法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依法不就予以认定。

 

二、被告人张某明只贩卖过1克冰毒给李某军的事实,起诉书指控张某明贩卖毒品数量大亦是错误的。

 

(一)张某明4月中旬在被告人卢某宏处购买的400粒麻古不应作为张某明贩卖毒品的数量,亦不应将其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虽然张某明当庭承认了其从卢某宏处购买了400粒麻古并且自己吸食毒品的事实,但因为公诉人并没有举证证明这些麻古用于何处,在张某明是吸毒人员的情况下,400粒麻古到3包的事实转变,我们只能依法推出是他自己吸食了已经不见了的300多粒麻古,而不能说他将这些麻古卖了。另外,对于吸毒人员,如果在其住处或某一特定场所搜出的毒品数量达到冰毒10克以上,才能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所以,从张某明住处搜出的2克多麻古,亦不能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二)张某明当庭只承认其贩卖了1克冰毒给李某军,这与他在公安的供述相致,且得到了吸毒人员李某军的印证,依法可以认定。

综上所述,张某明贩卖毒品的量其实只有区区1克,达不到贩卖毒品数量大的标准。

 

◆湖南某中院查明张某明贩卖毒品案的犯罪事实

20133月至4月,被告人卢某宏三次向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被告人张某明贩卖毒品。

1201212月左右,李某军(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明购买冰毒,张某明在××市永安镇老医院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贩卖给李某军。

22013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电话联系被告人卢某宏购买500克冰毒,卢某宏在××市中山路一个小旅馆内以每克140元的价格将500克冰毒贩卖给张某明。

32013411日,被告人张某明电话联系被告人卢某宏购买1000克冰毒,随后,卢某宏在××市青少年宫门口以10万元的价格将1000克冰毒贩卖给张某明。

42013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电话联系被告人卢某宏购买400粒麻古,卢某宏在××市中山路的中山亭附近以每粒32元的价格将400粒麻古贩卖给张某明,张某明支付12800元。

 

◆全国部分法院对贩卖毒品类案件判处死刑(死缓)的司法适用

 

■裘祯嘉贩卖毒品冰毒494.5克被判处死缓不服上诉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36日对上诉人裘祯嘉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等成份的毒品冰毒494.5克为由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而上诉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0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详情请点击: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ah/xs/201311/t20131125_174918.htm

 

■刘昌亮贩卖海洛因+冰毒合计664.1克被判处死刑不服上诉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52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昌亮贩卖毒品海洛因382.9克、甲基苯丙胺281.2克,合计为664.1克。判处被告人刘昌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昌亮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详情请点击: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gz/xs/201311/t20131119_168672.htm

 

■洪吼本贩卖冰毒485.49克被判处死缓不服上诉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有以贩养吸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广东高院2014220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洪吼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85.49克,数量大,依法判决被告人洪吼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以贩养吸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详情请点击: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gd/xs/201405/t20140506_995960.htm

 

■李文政运输毒品海洛因345.7克(运输途中被查获)、贩卖5克海洛因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案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86日作出(2013)黔东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政运输毒品海洛因345.7克(运输途中被查获),数量巨大,又两次贩卖毒品2克和3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为由,认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文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某明贩卖冰毒1500克且系累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案辩护启示录

 

■湖南某中院对湖南某检察院指控事实认定的悄然改变,充分说明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已深刻影响了法官的判决

湖南某中院对张某明贩卖冰毒事实的认定,与湖南某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湖南某中院在三起买毒的事实认定中,只在张某明向卢某宏购买的400粒麻古中,讲到了张某明支付了12800元毒资给卢某宏,其余两次均没有提到张某明支付毒资的情况。之所以如此,其一是张某明、卢某宏对400粒麻古的购买价格、数量以及支付金额等在公安供述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保持一致;其二是张某明、卢某宏均当庭否认相互间有买卖1500克冰毒的事实,且本辩护人又在法庭上强调一生基本上都在坐牢的张某明没有获取18万余元巨额毒资的能力的客观事实,迫使法官在表述这一问题时弱化张某明毒资支付的情况,这其实反应了法官内心对判决的不自信,而当法官内心产生不自信的心态时,他又怎会判处重刑呢?(判得太重,被告人会较真,法官此时最怕较真)

 

■面对重特大刑事案件,保持一颗积极的心态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从证据的角度击溃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获取轻判,才是解决判决偏重的根本。

哀莫大于心死。重、特大刑事案件,诸如贩卖冰毒超过500克以上的、杀了人的案件,不懂行的,以为必死无疑,从而破罐子破摔,任他由他去。这其实是一种不负责任也是一种不科学的心态。毕竟,对一个人定罪量刑,取决于很多要素,单纯考虑其中一个或者某几个要素就妄下结论,这其实患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正因为如此,以一颗积极的心态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由辩护律师从事实与法律的角度全方位分析案件,引导或者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这才是刑诉法设置律师辩护制度的应有之道。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95

 

吴之成律师语录:司法过错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建立,迫使办案人员谨慎处理自身承办的案件,将加速推进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这是中国百姓之福,亦是中国律师之福。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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