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与争锋?——张某贩毒案庭审辩护实录
吴之成律师按:当一个人的专业技能已经达到了相当高度时,仓促出场,亦将成为他表演精湛技能的舞台!
张某明贩卖毒品案,是我承办的诸多刑事案件中的一件,但我对这起案件的开庭辩护,感触颇多,现一吐为快。
◆案情简介
张某明涉嫌贩卖毒品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刑二诉【2014】12号起诉书共起诉了8名被告人,各主要被告人主要被控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4月初,陈某坤通过卢某宏向陈某彬贩卖冰毒2千克,K粉2千克,咖啡因1千克。
2013年4月中旬,陈某坤通过卢某宏向陈某彬贩卖K粉8千克,咖啡因2千克。
2013年4月21日,陈某坤向陈某彬贩卖冰毒5千克。
2013年3月底,张某明向卢某宏购买冰毒500克,支付毒资5万元现金,余款2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到了卢某宏的建设银行账上。
2013年4月11日,张某明向卢某宏购买冰毒1000克,支付毒资10万元现金。
2013年4月中旬,张某明向卢某宏购买麻古400粒,支付毒资12800元现金。
2012年12月左右,张某明向李某军贩卖冰毒1克,价款300元。
……
2013年4月23日,××市公安局将张某明抓获,从其住处查获疑似麻古3包、疑似冰毒1包,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麻古3包净重2.664克,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疑似冰毒1包净重0.48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辩护实录
一、急!还有4天就要开庭!
张某明家属2014年6月9日找到我时,离张案6月13日开庭只有4天的时间。4天时间,要完成对张案的案卷材料(八大本,厚一尺有余)复制、阅卷、研究和对张某明的会见与培训,时间不可谓不急,难度不可谓不大,但既然接了,前面即使有刀山火海,也得勇往直前!
二、急上加急!另一起案件先一天在南宁开庭!
正当我在全力以赴备战张案之际,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权法官的电话却不期而至,他说农案(我与师父杨金柱律师共同承办的一起间谍案)定于6月12日开庭,我一听急了,问他能否改期,他说时间急,任务紧,没办法改了,我都快崩溃了,一是担心南宁的庭一天开不完,二是对张某明最为重要的庭前模拟培训和事实确认都没法搞,包括辩护思路等诸多方面都处于待定状态。面对如此局面,我也只能骑驴看唱本,走着瞧了。谁要这一切都这么巧呢?
三、别着急!全场为我点赞!
2014年6月13日11时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陈某坤、张某明贩卖、运输毒品案,8个被告人、8名辩护律师和100余名旁听人员悉数到场。
在法庭讯问各被告人阶段,大大出乎我的意料的事,张某明及其上线卢某宏均当庭否认向对方买卖过1500克冰毒,亦没有通过银行转账汇款2万元的事实。而当他们被问及为何公安供述与法庭供述截然不同时,两人不约而同讲到,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均存在疲劳审讯、饥饿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手段。本案其他被告人亦提到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
法庭辩护阶段,前面三个辩护律师对照已写好的辩护词宣读了一下,法庭略写沉闷。轮到我时,我结合阅卷所掌握的信息和法庭调查的情况,将原有的辩护意见另起炉灶,重新拟定辩护方案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明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2013年3月底、4月11日向卢某宏分两次购买冰毒1500克的事实不能成立
1、卢某宏和张某明均当庭供述相互间不存在买卖毒品的事实,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毒资的事实亦遭到两人的当庭否认,且案卷中没有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
2、今天法庭调查的情况表明,本案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非常严重的刑讯逼供,卢某宏、张某明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在本案缺乏证据予以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之下,不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
本案陈某坤、陈某彬、卢某宏、张某明等人当庭指出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均对他们采取了饿、疲劳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手段,康某(女)在法庭上陈述侦查人员用毒品诱惑她做假口供以及存在疲劳审讯等违法现象,陈某坤的辩护人则以讯问笔录显示陈某坤在连续审讯17个小时再休息10分钟后又继续审讯的违法事实为由当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庭当庭对这两份讯问笔录予以排除。
3、被告人张某明自1990年起开始坐牢,到2013年4月被抓的23年间,坐牢时间达到了惊人的19年,张某明没有经济实力在短短20余天的时间内分三次支付高达18万余元的毒资。
起诉书第2页写道:1990年12月张某明因犯盗窃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假释;1995年因犯抢劫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0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0日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从其犯罪经历可以看出,自1990年12月坐牢开始,至2013年4月24日数次被抓这23年期间内,张某明坐牢的时间达到了惊人的19年,中间断断续续累计只有4年的时间在羁押场所之外,而本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询问他有何正当职业时,他说一直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靠打点零工度日。由此可见,张某明客观上不可能有高达18万元的经济实力来购买毒品。
4、公诉人当庭提交的控诉证据没有解决1500克毒品在短短20余天的时间内到哪里去了的问题
起诉书讲到了张某明2013年3月底从卢某宏手中购买了500克冰毒,2013年4月11日向卢某宏购买冰毒1000克,但××市公安局2013年4月23日搜查张某明住处时却只查获了疑似麻古3包净重2.664克,疑似冰毒1包净重0.488克,虽然张某明在供述中讲到其购买的毒品冰毒均贩卖给了案外人刘克松,但××市公安局自如至终没有对刘克松进行调查取证,亦没有提供有无刘克松的相关身份信息,在张某明当庭供述其遭受了公安机关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况之下,张某明供述的将购买的全部冰毒贩卖给刘克松的事实属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法定情形,依法不应定罪量刑的证据予以采信,正因为如此,起诉书指控张某明自2013年3月底至2014年4月23日被抓这一时间内购买了1500冰毒的事实,因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毒品到哪里去了这一核心问题,我们亦不能得出张某明为了贩卖毒品而向卢某宏购买数量特别巨大的毒品的结论。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对于张某明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购买数量巨大的冰毒的行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一行为的唯一性和确定性,不符合刑诉法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依法不就予以认定。
(二)被告人张某明只贩卖过1克冰毒给李某军的事实,起诉书指控张某明贩卖毒品数量大亦是错误的。
1、张某明4月中旬在被告人卢某宏处购买的400粒麻古不应作为张某明贩卖毒品的数量,亦不应将其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虽然张某明当庭承认了其从卢某宏处购买了400粒麻古并且自己吸食毒品的事实,但因为公诉人并没有举证证明这些麻古用于何处,在张某明是吸毒人员的情况下,400粒麻古到3包的事实转变,我们只能依法推出是他自己吸食了已经不见了的300多粒麻古,而不能说他将这些麻古卖了。另外,对于吸毒人员,如果在其住处或某一特定场所搜出的毒品数量达到冰毒10克以上,才能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所以,从张某明住处搜出的2克多麻古,亦不能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2、张某明当庭只承认其贩卖了1克冰毒给李某军,这与他在公安的供述相致,且得到了吸毒人员李某军的印证,依法可以认定。
综上所述,张某明贩卖毒品的量其实只有区区1克,达不到贩卖毒品数量大的标准。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谢谢。
当我把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我听到了旁听席上稀稀啦啦的掌声,我看到了合议庭成员还在注视着我的目光,和旁听席上人员交头接耳的情形。开完庭后,有几个陌生人向我索要名片,并称有事要咨询,我会心地享受这一刻……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年6月27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智慧需要沉淀,有什么样的付出,才会有与之对应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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