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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辩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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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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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辩护点

一起法援类刑事案件辩护启示录

 

吴之成律师按:即使是令人绝望的法援类刑事案件,也有辩护点。无论何时,放弃,才是真的令人绝望。

 

被告人家属没有为被告人聘请律师而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辩护的刑事案件,通常都是被告人家属认为事实清楚而又罪行比较严重,很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让被告人家属感到绝望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王某德涉嫌制造毒品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德在外出买康泰克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制毒的住所,又当场缴获了大量制毒工具和化学试剂以及储物盒、塑料袋装的白色粉末、液体、白色晶体等物,经鉴定,有6000余克白色粉末、液体、白色晶体中检测出了甲基苯丙胺。此情此景,他的家人傻了眼,他的女朋友犯了难,他的朋友直摇头,只有他自己,还在一直乐观着,他说,他与周某制造的是麻黄素,而不是甲基苯丙胺。

快开庭了,王某德还没有律师为他辩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王某德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要求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为其辩护,吴之成律师有幸进入了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法眼。

办手续,搞会见,看材料,查资料,所有的流程走完之后,却有四大疑问萦绕我的心头:

1、生产出的麻黄素是否为毒品?

2、本想生产麻黄素,又为何检测出众多甲基苯丙胺?

王某德与周某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均讲到是制造麻黄素去卖,房东易福生在询问笔录中也提到他听周某讲在制造麻黄素,那周某制造的应当是麻黄素,但理化鉴定中提到了在6000余克的液体、粉末和晶体中检测出了甲基苯丙胺,这又是为何呢?

3、王某德作为出资和协助购买药品的一方,是否应对检测出的甲基苯丙胺负责呢?

4、王某德与周文是否处于同等法律地位而要承担同等法律责任?

找到了问题之所在,解决问题就变得很简单。

1、麻黄素属于易制毒化学品,而非毒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规定,麻黄素属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这说明麻黄素不是毒品。

2、在麻黄碱中加入赤磷和氢碘酸熬煮后加入氢氧化钠,会产生甲基苯丙胺

专家证人中南大学药学系胡高云副教授证实:感冒药“康泰克”中含有伪麻黄素,将氢氧化钠加入到康泰克药水中,会析出药水中的麻黄碱;在含有麻黄碱的液体中加入乙醚,会提取液体中的麻黄碱;在麻黄碱中加入赤磷和氢典酸后进行熬煮,会产生碘代甲基苯丙胺;在碘代甲基苯丙胺中加入氢氧化钠,氢氧化钠会赤磷产生反应,变为磷化氢,磷化氢会将碘代甲基苯丙胺中的碘去掉,产生甲基苯丙胺。

3、王某德不应对检测出甲基苯丙胺负责

1)王某德的主观故意是与周某合作生产出麻黄素后由周某拿到网上去卖,而不是合作生产甲基苯丙胺

掌握制毒技术的周某跟王某德谈的是合作生产麻黄素去卖;王某德的主观目的也是生产出麻黄素后由周某拿到网上去卖;房东易福生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亦讲到了他听周某讲的是生产麻黄素。

2)王某德对周某一手生产出的制品到底是麻黄素还是甲基苯丙胺,没法预知和控制

王某德不懂制造麻黄素和甲基苯丙胺的工艺和技术,王某德做的与周某合作的事项也是出资和根据周某的指示跑腿购买周某所需要的材料,他对周某所要制造的到底是麻黄素还是甲基苯丙胺,根本没法预知和控制。

3)生产出的甲基苯丙胺超出了王某德的主观故意,王某德对此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王某德只应对其主观上存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周某在生产麻黄素的过程中生产出了甲基苯丙胺,已超出了王某德的主观故意,王某德因此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王某德在周某制造毒品的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起着辅助作用,系从犯

没有周某,则没有本案,没有王某德,则仍会有本案,只是与周某合作的是另一个人而已

1)周某掌握制毒技术后制造毒品势在必行

从周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在201234月份制造“麻黄素”失败后,又反复研究、请教,终于研制成功,而他研制成功的目的,就是生产出更多的“麻黄素”,赚取更多的非法利润,因而,如果王某德没有同意与周某合作制造“麻黄素”的条件,他势必会寻求下一个合作者。

2)周某是合作制造“麻黄素”的提议者

3)没有周某,王某德制不出麻黄素

制造麻黄素的核心在于制造麻黄素技术的掌握和应用,没有掌握制造技术,制造无从谈起。正因为如此,没有周某,王某德制不出麻黄素。

4)王某德干的就是一些辅助性质的活

也许有人会说,王某德的钱也很重要,没有王某德的出资,周某没钱买原材料,也就不可能有周某制造“麻黄素”的行为。此言差矣。从王某德购买康泰克等的花费来看,金钱并不多,只有区区15000元,在这个世上,面对暴利,要找15000元的买主,多矣!换句话说,王某德的钱并不是不可或缺的。另外,王某德按照周某指示帮助周某购买所需的材料,亦可看出王某德干的是一些辅助性质的活。

问题解决了,辩护,也就是组织语言把它说出来就是了。于是也就有了“王某德依法不构成非法制造毒品罪,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的辩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本案王某德即是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因而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而如果法院判决王某德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则王某德最高都只要坐十年刑期!阿门!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3122

 

吴之成律师语录:伟大的决策需要有伟大的执行力。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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