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成功为刘某缓刑减刑
本网讯,2010年5月25日,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湖南某局副处长刘某,在吴之成律师长达两年的艰难奔波后,终于开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缓刑减刑的先例,由判处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减到判三年缓三年执行!
刘某在2008年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其没有上诉,该判决生效,随后刘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受贿案申诉阶段的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吴之成律师为尽快实现委托人的目的,赶在退休之前结束缓刑考验期,为此,采取两种途径寻求努力:
其一是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再审申请;
其二、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缓刑减刑程序,经多方奔波,终于如愿以偿,从而开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缓刑减刑的先例!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问鼎世界,从足下开始!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