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三推脱不掉的案件,吴之成律师又一次成功代理
文章来源:长沙律师吴之成
更新时间: 20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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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三推脱不掉的案件,吴之成律师又一次成功代理
──吴之成律师继续担任严某怡诉阳光壹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代理人
文/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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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0日,严某与阳光壹佰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随后严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但阳光壹佰没有给严某合同原件,亦没有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备案手续,导致严某无法向公积金中心贷款,为此,严某多次向阳光壹佰催要合同原件,未果,不得已,严某多次向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湖南省建设厅、省消协、长沙市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反映这一情况,阳光壹佰迫于政府压力才于2007年11月23日将合同原件通过房地产管理局执法队交给严某。
2006年3月,阳光壹佰向严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同年12月,阳光壹佰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李某。2007年12月,涉案房屋登记在第三人李某靓的名下。2008年9月,严某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8)岳民一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列举了原告的十三项诉讼请求,作出了十项判决。其中,最为重要的判决有两项:其一是判决严某与阳光壹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继续履行;其二是判决阳光壹佰酌情赔偿严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换句话说,在阳光壹佰已将涉案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且房屋产权证已登记在第三人的名下去了之后,岳麓区法院又判决撤销了该登记,这样的结果在《物权法》生效之后是很难出现的。
判决下来后,本律师随即在网上发表了《吴之成律师成功代理史上最牛案件》(详情请登录http://www.wzc888.com/list.asp?id=1125)。作为原告代理人的我,原想可以轻松一下,不用再接听严老没有句号的电话,不用再解答没完没了的疑问,可还没休息上两三天,可爱的严老又给我来电话了,他想再聘请我担任这一案件的二审代理人,我当时挖空心思一个劲地想办法予以拒绝,可我们的严重老,一句话就把我打回了原形!“委托吴律师办事,我们心理踏实!”(详情请点击http://www.wzc888.com/list.asp?id=1155) ,面对如此执着的严老,面对当事人如此信任的眼光,我还能说什么呢。
2009年11月9日,严某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09)民字第421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代理人。
2010年6月2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吴之成律师对即将开始的又一轮诉讼程序,再一次婉拒严老。可严老还是那么“固执”!他非要把我推上法庭不可!同年8月24日,本案在岳麓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严老为壮己方威风,特意邀请了湖南大学法学院的几名资深教授到庭旁听。吴亦武法官担任本案的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庭审结束后,教授们向吴之成律师竖起了大拇指!
2010年9月25日,岳麓区法院作出(2008)岳民重字第2530号判决,判决房子给严老,同时阳光壹佰赔偿严老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在严老又一次判决得到房子的情况下,赔偿数额由4万→8万!成绩可喜可贺!吴之成律师顿感肩上的千斤重担全无!心想:这一回总该可以了吧。
没曾想,在上诉期限即将结束之时,严老又给我打来电话,要求继续委托我担任本案的二审代理人!我欲哭无泪!我当时在想,我又没得罪你,干嘛要百般折磨我!我想尽办法、绞尽脑汁来婉拒严老的请求,可严老犹如一根折不断的竹子!我有计策,他有对策!不得已,霸王硬上弓,只好再一次挑起这一千斤重担重新上路!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0年10月8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也许看淡了人世之后,一切都会变得简单!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