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出颠覆性辩护意见的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文/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按:被害人黄光彦陈述的2022年5月18日12时许在姚孟好家门前的大马路上被蒙面人“姚孟好”殴打一案,虽然被告人姚孟好自始供述其对黄光彦被加害一事完全不知情;虽然被害人黄光彦所见所说的包括凶手头上带的帽子、脸上戴的口罩、身上穿的长款工作服,以及凶手所使用的木(铁)棒、黄光彦用于防卫用的木板,和黄光彦看到的滴落在地上的血迹等物证均无踪亦无影;虽然案发现场经勘验没有发现遗留有被告人姚孟好的毛发、唾液、指纹、脚印、血迹、尿液、大便等痕迹物证;但因本案有两位目击证人似是而非的“佐证”,和在案证据指向被告人姚孟好与被害人黄光彦互为对方唯一的仇人,姚孟好成为了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理所当然的加害者。然,是天使还是魔鬼全在一念之间,今天是天使,明天有可能蜕变成魔鬼;今天是魔鬼,明天亦有可能立地成佛。单凭过往的善恶,来定今日之是非,非贤者所为也。
姚孟好之兄评价本律师“真的很用心”
唐开勇律师看了本律师写的辩护词后不禁感叹“惊为天人”
新闻记者阿强对律师写的辩护词赞不绝口!
姚孟好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姚孟先的委托,并征得姚孟好的同意,指派吴之成律师担任姚孟好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经多次会见了姚孟好并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其事由如下:
一、黄光彦所受之伤是否为他人所为严重存疑,其所受之伤极有可能是自己摔伤所致
(一)黄光彦陈述其被追、打的经过与两位目击证人黄胜妹和石才学所述的经过相去甚远,相互之间几无交集印证点
黄光彦2022年5月19日称其当时被“姚孟好”用木棒打了五六棒,其脑壳被打了三个伤口,其下意识用手去挡时左手肘关节被打骨裂了,左手拇指上的肉都被打烂,右手手臂被打肿了,他当时都晕在现场了。(见电子案卷P100)
黄光彦2022年06月30日讲的被打的过程是:黄光彦看到“姚孟好”从其长款衣服里抽出一个用白色编织袋包好的棍状物后即转身逃跑(黄光彦第一次逃跑)→“姚孟好”追赶→黄光彦脚下一滑摔倒在地(黄光彦第一次倒地)→“姚孟好”持棍状物打击黄光彦后脑两下(黄光彦第一次被打)→“姚孟好”打第三下时,黄光彦用左手挡了一下,接着用右手打了“姚孟好”一拳(“姚孟好”第一次被打)→“姚孟好”被打一拳后人往后退,在快倒地时用手撑了一下地面→黄光彦赶紧站起来继续上寨花桥那里跑(黄光彦第二次逃跑)→在上寨装垃圾的桶那里被“姚孟好”追上(黄光彦第二次被追上)→黄光彦捡起一块80公分长的杉木板防卫→“姚孟好”继续用白色编织袋包好的棒棒打→黄光彦左手被打伤,杉木板拿不住掉了→“姚孟好”继续打黄光彦→黄光彦用右手挡,黄光彦右手手肘还有右耳后方被“姚孟好”打中(黄光彦第二次被打)→黄光彦倒在地上,意识模糊,差不多要晕了(黄光彦第二次倒地)→“姚孟好”朝上寨的花桥方向去了。(见电子案卷P95-96)
黄光彦2024年7月2日讲的被打的过程是:黄光彦看到“姚孟好”从其衣服里掏出白色编织袋的东西出来,他以为是刀后即往回沿公路往花桥方向跑(黄光彦第一次逃跑)→黄光彦跑到石才学家后面的路段时滑到在地(黄光彦第一次倒地)→“姚孟好”往其脑后打两棒(黄光彦第一次被打)→黄光彦爬起来后用右手打了“姚孟好”一拳(“姚孟好”第一次被打)→“姚孟好”被打就往后倒了一下(“姚孟好”第一次往后倒)→黄光彦赶紧站起来继续上寨花桥那里跑(黄光彦第二次逃跑)→跑到一个垃圾桶旁边捡起一块木板防卫(黄光彦第二次被追上)→黄光彦左手拿起木块去抵挡时,被打烂拇指→随后又被“姚孟好”打到右边耳后两棒(黄光彦第二次被打)→黄光彦晕倒了,晕倒后“姚孟好”往哪里跑他不知道了,过得多久醒来他也不知道(黄光彦第二次倒地)。(见电子案卷170)
上述黄光彦的三次询问笔录表明黄光彦当时有两次逃跑,两次被“姚孟好”追上打,两次倒地。然而,石才学只看到在公路上有两个人一个在前面跑,一个在后面追。看到两人打架后喊石才学去看的黄胜妹也只看到有一个男子跑往上寨花桥,另一男子在后面追,完全没有提及有人倒地及被打等细节,特别是,黄胜妹还提到,那个追的男子没有追上那个跑的男子!既然如此,如果追都没有追上的话,那也就不存在挨打了。因而,黄光彦所讲的被打得晕倒在地的说法也就不攻自破了。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黄胜妹2022年7月6日询问笔录摘要:
那天中午(具体哪天我不记得了)11点快到12点的时候,还没吃中午饭,当时我在我家房子后院坪子门那里坐,突然我听到有一个男人喊了一声“救命”,然后我就看到有一个男子跑往上寨花桥,然后他后面有一个男的在追,这个时候我害怕了,我就赶紧进房关门了。后来我才知道,被追的那个人是黄光彦,他被人打伤了。(见电子案卷P106)
问:当时跑的人和追的人距离有多远?
答:我讲不出来,反正那个追的男子没有追上那个跑的男子。(见电子案卷P107)
石才学2024年6月4日询问笔录摘要:
2022年5月18日早上,因为我脚痛,一直在家休息,快到吃午饭的时候,我爱人黄胜妹说:“你快起来看,有两个人在打架。”我从家中的窗户看见公路上有两个人,一个在前面跑,一个在后面追,我就开家里面的后门去看,过了4、5分钟的样子,一个满脸是血的男子从公路上走下来,他当时用手捂住头,我才看清是我们村的黄光彦,我还问他:“你们两个怎么要打架哦。”他没有回答我。(见电子案卷P179)
石才学2024年7月3日询问笔录摘要:
在2022年热天的时候,具体哪一天我不记得了(前次洪州派出所民警问我的时候我记得的),那天中午11点快到12点的时候,我们还没有吃中午饭,我躺在家中的沙发上休息,我老婆在我家后门那里喊我:老头老头,快来看、快来看,有两个人在打架。我听到后就从沙发上坐起来看,因为我家窗户刚好对着沙发,通过窗户刚好可以看到他们两个打架的地方,我看的时候已经不是打架的过程,只看见黄光彦跑在前面,而姚再能的二儿子追在后面,他们一起往寨上花桥那边跑去。
我看见姚再能的二儿子穿一件绿色的长款罩衣,头戴一顶深色帽子,戴一个口罩,在后面追黄光彦,当时他们都是跑着的,速度很快,看不清楚但是他们手中是否拿有东西,他们往花桥那边跑去有10多分钟左右,当我站到我家后门时,看见黄光彦满脑是血的走过我家后面时,我说不要打架、不要打架,还问黄光彦是被哪个打的,黄光彦说是孟好这狗日的打的。(见电子案卷P186)
(二)黄光彦用来防卫用的木板及其滴落在地上的血迹(泊)等成了空中楼阁
上述黄光彦2022年06月30日讲到其跑到一个垃圾桶旁边捡起一块杉木板去挡时,左手被打伤;2024年7月2日又讲到,黄光彦左手拿起木块去抵挡时,被打烂拇指。黎平县人民医院黄光彦2022年05月18日入院记录记载:现病史:患者自诉于4*小时前被他人使用棍棒(钢棒)殴打头部,使用双手护头时被打伤双上肢,当时感头晕、头痛伴短暂意识障碍,感双上肢疼痛伴双侧肘关节活动受限,见左拇指创口流血不止……(见电子案卷P120)如果黄光彦所讲的这一受伤的过程属实的话,现场应当遗留有一块带有黄光彦血迹的木板,至少也应当有一块木板(其左拇指血有可能没有流到木板上),但警方随后勘查时并没有发现这一块木板。
黄光彦2024年7月2日讲到,当他醒来时,发现地上、脸上和上半身都是血(见电子案卷P170)。但警方随后勘查时亦没有发现有滴落状血迹或血泊的痕迹。如此情况之下,黄光彦所讲的真实性又有几许?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黎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2022年06月30日现场勘验笔录摘要:
经对现场进行勘验可见,该处系水泥路面,地面平整;勘查后,现场未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经对现场周边进行搜索,未发现可疑情况。(见电子案卷P142-143)
(三)黄光彦所说的“姚孟好”用来殴打他的木(铁)棒来无影,去无踪。黄光彦的伤是否为木(铁)棒伤严重存疑!
黄光彦前后两次讲到“姚孟好”从他穿的蓝色长款衣服里面拿出了一根长度在60-80公分左右或70-80公分的木(铁)棒多次击打他,亦讲到“姚孟好”前后两次追着他打,且这根木(铁)棒被“姚孟好”拿走了,没有丢在现场。如果黄光彦的这一陈述属实的话,那在“姚孟好”追赶黄光彦时,其用于殴打的棒子亦应当拿在其手中作钟摆状舞动,一为方便追赶(有这么长的棒子藏于腰间的话不便于追赶);二为追赶上了能挥棒击打。但本案的两位目击证人黄胜妹和石才学既没有看到“蒙面人”持械殴打黄光彦,亦没有看到“蒙面人”持械追赶黄光彦。换句话说,本案只有黄光彦一人讲到本案的作案工具是一根木(铁)棒。在警方至今没有搜寻查扣到黄光彦所讲的木(铁)棒的情况之下,黄光彦的伤是否为木(铁)棒伤严重存疑!
黄光彦2022年5月19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姚孟好是用什么东西打你的?
答:应该是一根木棒,但是他打我的时候那根木棒是用编织袋包裹的。
问:你讲一下姚孟好用来打你的棒子的特征?
答:那根棒子是圆的,直径大概有5公分,长度大概有70-80公分,用白色编织袋全包裹着。(见电子案卷P100)
黄光彦2022年06月30日询问笔录
问:你在介绍一下姚孟好用来打你的东西的特征?
答:姚孟好用来打我的东西应该是木棒或者铁棒之类的东西,东西长度在60-80公分左右,东西是用白色的编织袋包好的,这个东西之前姚孟好是放在他穿的蓝色长款衣服里面的。(见电子案卷P96-97)
黄光彦2024年2月2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那个人打你的物品是什么?
答:应该是木棒之类的物品,他是用一个白色编织袋包好的。他打我之后,就拿走了,没有丢在现场。(见电子案卷P175)
黄胜妹2022年7月6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在后面追的这个人在追的时候,手上是否拿什么东西?(见电子案卷P106)
答:这个我也没注意看。(见电子案卷P107)
石才学2024年6月4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他们二人在打架时看见有人持械吗?
答:我当时没注意看,只是看见他们两个往寨子上面跑。(见电子案卷P180)
石才学2024年7月3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追打的时候,姚孟好手中是否拿着东西?
答:没有注意,那时他们跑得快,我没有注意到。(见电子案卷P187)
1、黄光彦左侧第6、7前肋骨折是如何来的我们不得而知
黄光彦病历资料中《出院记录》中出院诊断载明:
1.左侧尺骨近端及鹰嘴撕脱性骨折;
2.左拇指远节指骨开放性撕脱性骨折;
3.左拇指软组织挫裂伤;
4.左侧颞顶部、右顶部及右侧乳突区头皮撕脱伤;
5.右侧耳挫裂伤;
6.双上肢软组织损伤;
8.右耳鼓膜挫伤。(见电子案卷P123)
这说明黄光彦有左侧第6、7前肋骨折伤。但上述黄光彦的询问笔录中涉及到的被打部位只有其后脑、左手和右手,完全没有提及胸腹部被打。其2022年5月19日被问及“你被打伤后的伤势如何”时,提及的伤亦只有“左手肘关节被打骨裂了,左手拇指上的肉都被打烂,右手手臂被打肿了,我现在头都还是晕的(见电子案卷P100)”。既然如此,黄光彦左侧第6、7前肋骨折伤就不可能是凶手殴打所致。
2、黄光彦刻意隐瞒其掉下稻田的关键细节
吴祥海2022年5月18日讲到,其赶到黄光彦家中发现黄光彦裤子上和鞋子上有很多泥巴。黄光彦告诉他是为了躲避姚孟好的打,掉下田里导致的。(见电子案卷P91)
吴祥海2024年7月4日再次讲到,他到菖蒲村黄光彦家中时,他看到裤子和鞋子上沾满了很多泥巴,他问他是怎么回事,黄光彦说他被打在跑的过程中掉下路边稻田里,所以裤子和鞋子上全部是泥巴。(见电子案卷P 213)
上述吴祥海在案发当天接受问询转述黄光彦的话时即讲到黄光彦身上的泥巴是其掉下路边稻田所致,时隔两年多以后吴祥海再次接受问询时仍记得黄光彦当时讲的其身上的泥巴是因为其掉下路边稻田了。但黄光彦自始至终却只讲到其两次摔倒在地,从未讲过其掉下路边稻田这一细节!让我们不得不怀疑黄光彦这么做的真实动机!
3、黄光彦被打晕且昏迷了相当长时间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知道本案的作案工具木(铁)棒的去向的,其却主动讲到涉案工具被凶手拿走了。
从黄光彦2024年7月2日讲的“然后我就晕倒了,晕倒后他往哪里跑我就不知道了,过得多久醒来我也不知道”来看,黄光彦被打后处于深度昏迷状态。然而,黄光彦2024年2月2日被问及“那个人打你的物品是什么”时,其回答:“应该是木棒之类的物品,他是用一个白色编织袋包好的。他打我之后,就拿走了,没有丢在现场。(见电子案卷P175)”在这里,警方并没有问他涉案工具到哪去了,然而,黄光彦却主动讲到“他打我之后,就拿走了,没有丢在现场”。试问?在黄光彦处于深度昏迷的情况下,其又怎么知道涉案工具被凶手拿走了呢?黄光彦明知不知道涉案工具的去向,其却谎称工具被凶手拿走了,其难道不是特意指引警方不要追寻涉案工具的下落吗?
前述黄光彦两次摔倒在地的陈述,吴祥海转述黄光彦当时讲了黄掉入稻田的情节但黄光彦却刻意隐瞒的事实,和黄光彦处于深度昏迷根本不可能知道涉案工具去了哪儿其却主动提及被凶手拿走的细节,不排除黄光彦的伤系其自身摔倒而为。
二、本案不排除黄光彦家借黄光彦摔倒受伤之机陷害姚孟好的可能
之所以这么说,是基于如下事由:
其一、黄光彦家有借机陷害姚孟好的事由。
黄光彦家因为姚孟好单方面追求其养女黄均匀,先是动手打了姚孟好,导致黄均匀哥哥被行政拘留,还赔了8000元左右给姚孟好。一年以后,又因为姚孟好举报黄光彦非法持有枪支,使得黄光彦被判处有期徒刑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这些委屈和怨恨黄光彦及其家人虽然没有明确地讲出来,但人性的复杂性和本案诸多离奇的细节让人不得不怀疑其有如此动机。
其二、包裹得严严实实的蒙面人于12时许选择在姚孟好的家门前作案,让人不得不疑窦丛生。
凶手将其包裹得严严实实,其用意在于隐藏自己真实的身份。如果此案真为姚孟好所为,那么,依其包裹得严严实实想逃避罪责的心理,其在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的选择上也就会切断一切怀疑到他头上的点!然而,黄光彦却称12时许在姚孟好家门前的大马路上作案的是姚孟好!12时许这一时点正是村民上山劳作回家吃饭的时间,来来往往的行人很多,被人看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姚孟好与黄光彦一家是仇人乃世人皆知,如果姚孟好选择在其自家门前的大马路上作案,那更让人觉得这就是姚孟好所为。很显然,这与“姚孟好”刻意隐藏自己真实身份的意意图相矛盾!
其三、凶手遮掩身份的一时行为被整成姚孟好的惯常行为、黄光彦关于“姚孟好”所戴帽子的演变、石才学前后矛盾的证词,和吴祥海、粟才远前后改口指向姚孟好的言词,无不表明本案的不同寻常性。
凶手身穿长款工作服,头戴帽子脸戴口罩的目的是为了遮掩其身份,这是其一时的决定和行为。换句话说,这不是凶手的惯常行为。除非案发时凶手所穿所戴在案发之前曾看到有人穿戴过,否则,通过调查案发周边有无如此穿戴之人没有任何意义。本辩护人看到黄忠梦2024年07月9日的询问笔录“他(姚孟好)还有一个特点,疫情那几年他在家的时候,他基本出门都是戴帽子和口罩的,疫情结束之后,他也一直还有戴帽子和口罩的习惯,这几年在寨上看到他,他基本上都是戴帽子(后面讲到戴的是一顶鸭舌帽)和戴口罩的(见电子案卷P311) ”即大吃一惊,真不知他是真看到还是假看到。幸亏警方调查了这么多人,如此讲的还只有黄忠梦一人,姑且将其视为孤证吧。
凶手“姚孟好”所戴帽子的式样,是摆在明面上的。这本不应出现认知上的偏差。然而,黄光彦一开始说“姚孟好”戴的帽子是“灰白色的布帽子”;第二次问他时改口称“灰白色的鸭舌帽”;第三次其却称所戴的帽子是什么样式和颜色不记得了。本辩护人再联想到黄忠梦说姚孟好戴的是一顶鸭舌帽,警方从姚孟好的房间中亦查出了4顶鸭舌帽,黄光彦关于帽子式样的改口也就不言而喻了。
石才学前后矛盾的证词,本辩护人在之后会作为专题阐述,在此不再评述。
吴祥海、粟才远的改口影响不了大局,在此不再展开阐述。
三、原审判决认定姚孟好构成故意伤害罪完全错误的,本案在案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完全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所要求的唯一性、确定性的证明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评判,必须要满足“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在没有直接证据而以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必须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本案姚孟好对黄光彦在寨上被打以及因何被打一直回答的是不知道,不清楚。换句话说,本案属于零口供定罪。然而,原审判决所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远没有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一)现有证据完全不能证明被告人姚孟好是本案的凶手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孟好是本案的凶手,基于被害人黄光彦的陈述和证人石才学的证词。但经研判全案证据,不管是被害人黄光彦的陈述还是证人石才学的证词,都没法锁定本案的凶手即是本案的被告人姚孟好。
1、黄光彦在完全没法认出本案凶手的情况下主观臆断被告人姚孟好即是本案的凶手,其陈述依法不应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1)本案凶手在殴打黄光彦之前进行了严密的遮掩,使得现场两位目击证人均没有认出凶手是哪个
根据黄光彦及现场两位目击证人黄胜妹和石才学的描述,凶手殴打黄光彦时身穿长款工作服,头戴帽子脸戴口罩,将自己进行了严密的遮掩,且与黄光彦没有任何言语方面的交流。如此情形之下,黄光彦、黄胜妹和石才学等三人无法通过长相、高矮胖瘦、声音等体态特征判断出凶手是谁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事实上,目击证人黄胜妹2024年7月4日讲到的“只是打架之后,我听老公跟被打的那个人讲话,我才知道被打的人是黄光彦,但打他的人是谁我不知道”即表明,黄胜妹看到他俩在你追我赶时,连当时没有做任何遮掩的黄光彦都没有认出来,更不用说已遮掩得严严实实的凶手了。也正因为如此,黄胜妹和石才学才会讲到看不清在后面追的那个人也就是本案凶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黄胜妹2022年7月6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当时跑过你面前的两个人你是否看清楚?
答:我看不清楚。当时一个人跑,一个人在后面追。(见电子案卷P106)
黄胜妹2024年7月4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你看到他们追打时,是否认出是哪些人?
答:开始我认不出,我年纪又了,视力不好,再加上我在阳朝村十多年才回家刚时候得两三年,寨上的年轻人都很少见,所以很多人都不认识,而且他们在追打的时候跑得又快,哪能认识谁跟谁,只是打架之后,我听老公跟被打的那个人讲话,我才知道被打的人是黄光彦,但打他的人是谁我不知道。(见电子案卷P193)
石才学2024年6月4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你看见黄光彦是和谁打架的?
答 :没有看见,我从窗户看出去时,只看见一个人在前面跑,一个人在后面追。
问:你认识跑和追的人吗?
答:我认识跑的那人,他是黄光彦,追的那个人我没看清。(见电子案卷P180)
黄光彦2022年06月30日询问笔录摘要:
2022年5月18日……我走路回家的时候,我看到一个穿着蓝色长款衣服、头戴灰白色帽子、戴着淡蓝色的口罩的男子走过去……(见电子案卷P95)
问:姚孟好打你之前,是否跟你说过什么话?
答:我们两个人一句话都没有说。我看到他的眼神是那种凶凶的,再加上他从衣服里拿东西出来了,我就只有赶紧转身跑了。(见电子案卷P97)
黄光彦2024年2月2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你在被殴打的时候,有没有与那个人进行言语交流?
答:那个人没有与我讲话,一上来就打我了。(见电子案卷P177)
(2)黄光彦一开始向外界传递的信息是他并没有认出打他的是什么人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黄书芳(黄光彦亲妹妹)2024年07月18日讲到:“我嫂子接电话后就讲我哥黄光彦被别人打了。” 黄书芳这一句话即已表明,黄光彦当时给他老婆打电话时,并没有确定是哪个打的他。(见电子案卷P375)
洪州镇派出所黎公(洪)受案字【2022)1135号《受案登记表》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记载的也是:2022年5月18日12时许,吴祥海打电话到公安机关报警称:“黄光彦被人打伤,而且伤势较重。这说明黄光彦要吴祥海报警前,他并不知道打伤他的是什么人。(见电子案卷P13)
黎平县公安局2022年6月29日黎公(洪)立字〔2022〕620号《立案决定书》载明的是决定对黎平县洪州镇“2022.05.18”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这亦说明黎平县公安局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也没有最终确定殴打黄光彦的是哪个。(见电子案卷P15)
(3)村支书黄仁安、村主任黄进举和村民黄永观听讲的也只是黄光彦被他人打了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黄仁安2024年6月19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你知道黄光彦是被谁殴打吗?
答:我当时没有在场,在村委会上班。后来我赶到现场时,黄光彦已经去医院了,后来听群众说是被一个戴着帽子和口罩的男子拿东西打他脑壳的,至于打人的是谁,我不清楚。(见电子案卷P228)
黄仁安2024年7月2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黄光彦是被谁打的?
答:我不清楚,当时我不在村上,晚上我回到村上,我听见村上有人在说黄光彦被人打了,被打得有点严重,他们还说打他的那个人头戴一个草帽戴口罩和穿着花衣服,黄光彦当时被打的时候喊“救命。”打他的那个人就跑了。(见电子案卷P233)
黄进举2024年6月19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你知道黄光彦是被谁打吗?
答:不知道。当时黄光彦被打的时候,只有黄胜妹看见,我也问过黄胜妹,她说她也只是看见两个人在路上打来打去的,被打的那个人是黄光彦,打人的那个人穿一件长衣服,戴帽子和口罩,没有看清脸,他一直追着黄光彦打。
问:黄胜妹后来回忆有没有认出打人的那个人?
答:她说认不出来,只是说打人的穿长衣服、戴口罩和戴帽子,手上拿有编织袋装着东西打黄光彦,但看不清是什么物品。两个人在公路上跑上跑下。(见电子案卷P241)
黄永凤2024年7月4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之前黄光彦被打的事情你是否清楚?
答:黄光彦被打过后我只听讲是黄光彦在我家后面的公路上被人打了,不清楚是被谁打的,我是听谁说的我忘记了。(见电子案卷P219)
(4)黄光彦仅凭犯罪嫌疑人露在外面的眼睛眉毛就一口咬定打他的人是被告人姚孟好,未免太过主观臆断
如前所述,凶手当时身穿长款衣服,头戴帽子脸戴口罩,也就是其把面部和身形体态等隐藏了起来,又加之其没有与黄光彦或其他目击证人沟通交流,使得我们也没法从声音来分辨嫌疑人到底是谁。这也是为何黄光彦的询问笔录中会大量出现“这个男子转身回来朝我走过来,我意识到这个人是姚孟好,所以我就警觉起来”“ 当他转身的那一刻我看见他的眼神就知道是姚孟好”“但是我只要看眉毛和眼睛都能够认出他”等语句的根本原因。黄光彦的这些陈述足以表明其称本案的被告人姚孟好是本案的凶手完全是其主观臆断而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黄光彦2022年06月30日询问笔录摘要:
2022年5月18日……我走路回家的时候,我看到一个穿着蓝色长款衣服、头戴灰白色帽子、戴着淡蓝色的口罩的男子走过去。我以为是帮车卸水泥的工人,也没怎么在意。我走上村里进上寨可以通车的路的时候,这个男子转身回来朝我走过来,我意识到这个人是姚孟好,所以我就警觉起来。(见电子案卷P95)
黄光彦2024年2月2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2022年5月18日上午12时许,你在洪州镇蒲村上寨花桥被打,你说你是被姚孟好殴打,你有什么依据?
答:我和他是一个组的,从小看着他长大,那天虽然他是带着帽子和口罩,穿着长工作服,但是我只要看眉毛和眼睛都能够认出他,并且我在村里面也只是和他有纠纷过节。(见电子案卷P174-175)
黄光彦2024年7月2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你如何确定打你的人就是姚孟好?
答:我们都是一个村上长大的,而且他长期骚扰我女儿我对他的印象很深刻,当他转身的那一刻我看见他的眼神就知道是姚孟好了。(见电子案卷P171)
(5)黄光彦能否通过姚孟好的眼睛眉毛辨认出姚孟好我们不得而知
如上所述,黄光彦称“看见他的眼神就知道是姚孟好”,“只要看眉毛和眼睛都能够认出他(指姚孟好)”。既然如此,我们完全可以将只露出被告人姚孟好眼睛眉毛的照片混杂在11张与其他年龄相仿的只露出眼睛眉毛的男性照片中让黄光彦进行辨认。如果黄光彦辨认不出,则本案就彻彻底底是一个冤案了。
2、石才学所讲漏洞百出,前后矛盾,依法完全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
(1)石才学在没有看到追赶的人的正面的情况下,其不可能认出追赶者是哪个
黄胜妹2022年7月6日讲到“当时这两个人是跑过我前面的,我看不清楚(见电子案卷P107)” ,而石才学2024年6月4日明确讲到他没有和他(追赶者)正面见过,又加之其家离公路比较远,其本人也是快80岁的老人了,在追赶者遮掩得严严实实的情况下,他称“他认不出(追赶者)来”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见电子案卷P180)。
(2)石才学2024年7月3日所讲不仅与其之前所讲前后矛盾,而且有违常情常理
警方2024年6月4日和7月3日分别对石才学做了2次询问笔录。石才学第一次讲的是,他从家中的窗户看见公路上有两个人,一个在前面跑,一个在后面追,他认识跑的那人,他是黄光彦,追的那个人他没看清,他没有见到(追的)这人的正面。然而,石才学2024年7月3日询问笔录虽然讲他没有看见黄光彦与姚孟好打架,但他却称看见姚孟好追黄光彦的经过,这完全是一派胡言!
石才学2024年7月3日询问笔录记载的事项如下:
问:2022年5月份期间,黄光彦在你家后面的路上被打时,你是否知道?
答:当时我在家里看见的,他们打架的地方离我家10米左右,他们打架时我未看见,但我看见他们追的经过。
问:把你看见的情况讲清楚?
答:好的。在2022年热天的时候……那天中午11点快到12点的时候,我躺在家中的沙发上休息,我老婆在我家后门那里喊我:老头老头,快来看、快来看,有两个人在打架,我听到后就从沙发上坐起来看,因为我家窗户刚好对着沙发,通过窗户刚好可以看到他们两个打架的地方,我看的时候已经不是打架的过程,只看见黄光彦跑在前面,而姚再能的二儿子追在后面,他们一起往寨上花桥那边跑去,我看见姚再能的二儿子穿一件绿色的长款罩衣,头戴一顶深色帽子,戴一个口罩,在后面追黄光彦,当时他们都是跑着的,速度很快,看不清楚他们手中是否拿有东西,他们往花桥那边跑去有10多分钟左右,当我站到我家后门时,看见黄光彦满脑是血的走过我家后面时,我说不要打架、不要打架,还问黄光彦是被哪个打的,黄光彦说是孟好这狗日的打的……(见电子案卷P186)
问:你发现黄光彦受伤后,是否有问他被谁打的?
答:我看到他满脸是血后,我就问被谁打的,黄光彦说是孟好打的。
问:当你听到你老婆说有人打架时,你穿过窗户看见什么?
答:我只看见两个人在追打,跑在前面的是黄光彦,后面追的那个人就是姚再能的二儿子姚孟好,当时姚孟好穿一件绿色的长款罩衣,头戴一顶深色帽子,戴一个口罩。
问:你为什么能确定是姚孟好在追黄光彦?
答:我们是一个寨子的,姚孟好家离我家20米左右,我家在他家下坎,我是看着他长大的,虽然他当时的穿着遮挡了面部,但我能认出是他。
问:追打的时候,姚孟好手中是否拿着东西?
答:没有注意,那时他们跑得快,我没有注意到。
问:他们追打的地方离你家有多远?
答:大概有10米左右远。我家在公路的下砍,坐在沙发上穿过窗户就刚好可以看见公路,他们追打的位置刚好就在我家可以看见的那个路段。
问:追打的时候,黄光彦是否受伤?
答:那时我没有注意看,当他回来时我才看见他满脸是血。(见电子案卷P187)(见电子案卷P188)
上述石才学的询问笔录存在如下问题:
其一、石才学在黄光彦本人早已晕倒在地,不省人事的情况下,却称姚孟好在追黄光彦,而且两人跑的速度很快”!
石才学讲到他老婆看到两人在打架而喊他看时,他只看见姚孟好追黄光彦的经过,而没有看见黄光彦与姚孟好打架的过程。这说明石才学起来看时,黄光彦与姚孟好两人的打架已告一段落。此时根据黄光彦本人的陈述及其病历资料所描述的症状,黄光彦本人此时早已晕倒在地,不省人事。可石才学却称“姚再能的二儿子……在后面追黄光彦,而且当时他们都是跑着的,速度很快”!
其二、石才学能够认出头戴帽子脸戴口罩的蒙面男是姚孟好,却对拿着棍棒飞跑的“姚孟好”和满脸是血的黄光彦“没有注意到”或者“没有注意看”,完全不合常情常理!
根据黄光彦的陈述,“姚孟好”殴打他时拿的是长度大概有60-80公分或70-80公分的木(铁)棒。相应地,“姚孟好”追赶黄光彦时,其用于殴打的棒子亦应当拿在其手中作钟摆状舞动,一为方便追赶(有这么长的棒子藏于腰间的话不便于追赶);二为追赶上了能挥棒击打。此时,如果石才学真在现场目睹了这一情形的话,是应当能够看得见这一情形的。另外,石才学在能够认出头戴帽子脸戴口罩的蒙面男是姚孟好的情形之下,亦应当能够注意到黄光彦脸上鲜红的血!然而,石才学被问及“追打的时候,姚孟好手中是否拿着东西”时,其回答:“没有注意,那时他们跑得快,我没有注意到。”被问及“追打的时候,黄光彦是否受伤”时,其回答:“那时我没有注意看。”这些均说明石才学的证词过于虚假!
其三、石才学只看到姚孟好在追黄光彦却没有任何攻击行为的陈述,与被害人黄光彦陈述的打斗经过相去甚远
如前所述,黄光彦在其陈述中讲到其站起来继续往花桥方向跑了20米左右,在一个垃圾桶旁边捡起一块木板准备防卫时,姚孟好又往他身上打来,他左手拿起木块去抵挡,被打烂拇指,随后又被姚孟好打到右边耳后两棒,然后他就晕倒了,晕倒后姚孟好往哪里跑他就不知道了。然而,上述石才学的询问笔录关于其所看到的也就只有一个“追”字,除此之外不再有其他。
由此可见,石才学这一次是真心在讲假话!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石才学2024年6月4日询问笔录摘要:
2022年5月18日早上,因为我脚痛,一直在家休息,快到吃午饭的时候,我爱人黄胜妹说:“你快起来看,有两个人在打架。”我从家中的窗户看见公路上有两个人,一个在前面跑,一个在后面追,我就开家里面的后门去看,过了4、5分钟的样子,一个满脸是血的男子从公路上走下来,他当时用手捂住头,我才看清是我们村的黄光彦……黄光彦当时只是喊“头痛得很”,并没有说和谁打架……
问:你看见黄光彦是和谁打架的?
答 :没有看见,我从窗户看出去时,只看见一个人在前面跑,一个人在后面追。
问:你认识跑和追的人吗?
答:我认识跑的那人,他是黄光彦,追的那个人我没看清。
问:追的那个人有何特征?
答:我当时只是看见那个人穿一件蓝色长款的工作服,到膝盖的那种衣服,头戴一个深色(黑色)的帽子,一个蓝色口罩,我没见到这人的正面。穿什么样的鞋子,现在记不起来了。
问:你认识这个人吗?
答:我没有和他正面见过,所以认不出来。
问:他们二人在打架时看见有人持械吗?
答:我当时没注意看,只是看见他们两个往寨子上面跑。(见电子案卷P179-180)
(3)黄解兰、黄仁安等人的证词表明石才学应当是真心没有看清楚哪个打的黄光彦
黄解兰是黄光彦的爱人,其在2024年7月3日讲到黄光彦出院回到寨上后,她专门去问了石才学是否看见打架的过程,而石才学跟她讲的是他没有看清楚。
黄仁安2024年7月2日转述其从石才学处听到的情况是,他(指石才学)在家里听到有人喊救命,就出去看,发现有一个头戴一个草帽戴口罩和穿着花衣服的人往花桥那边跑去。但此人是谁他没有说。
黄解兰和黄仁安从石才学处了解到的情况,与警方2024年6月4日向石才学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一致。由此完全可以得出石才学当时是确实没有看清楚哪个打的黄光彦。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黄解兰(黄光彦爱人)2024年7月3日询问笔录摘要:
出院后我们回到寨上,当时石才学坐在我们寨子路口上,我就问石才学是否看见打架的过程,他说:当时打架时,他在家中堂屋里面坐,他媳妇在厨房那里听到外面有响声,就进堂屋来跟他说,他就到厨房的窗户去看,看见两个人在那边打架,还是高的那个人戴口罩,戴帽子,但是没有说那个人的名字叫什么,当时我对着石才学说,到时候如果派出所的来取证,你一定要跟他们说清楚,那时石才学就说:我没有看清楚,所以我们也无奈,也不知道石才学是真的看到还是没有看到。(见电子案卷P205)
问:石才学是否有跟你说穿那个人戴口罩,戴帽子是谁?
答:他没有说那个人是谁,那时我也没有问他。(见电子案卷P206)
黄仁安2024年7月2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你是听谁说头戴一个草帽戴口罩、身穿着花衣服的人打黄光彦的?
答:我是听到石才学讲的,当时我回家时,看到有很多人在寨上,其中石才学就说:他在家里听到有人喊救命,就出去看,发现有一个头戴一个草帽戴口罩和穿着花衣服的人往花桥那边跑去,那个人是谁他没有说,然后看到黄光彦倒在地上。
问:石才学是否讲头戴一个草帽戴口罩和穿着花衣服的人是谁?
答:他没有说,当时我们也没有问他。(见电子案卷P233-234)
(二)被告人姚孟好有无去过案发现场严重存疑
1、被告人姚孟好在案发之时真不一定在黎平
被告人姚孟好在开庭审理时讲到,这几年他去过深圳,广西和湖南,但其没有提及回过黎平。
黎平县公安局2024年7月6日出具的《关于姚孟好行程轨迹情况说明》只能证明2022年4月27日姚孟好乘坐G2930高铁从深圳北到三江南站,当晚入住三江县兴裕旅馆。虽然其调查走访,有些村民讲到在案发之前看到过姚孟好,但警方找这些村民调查是在时隔2年以后,让人回忆2年以前有无见过某人,其实是完全违背人类记忆规律的事。毕竟,就姚孟好而言,一方面他长期在外打工,即使在家也很少外出,在家外出时亦不愿与人打交道;另一方面,姚孟好在他们村里是一个无声无息的角色,又有谁会留意或关注他2年以前有无在村里呢?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黎平县人民法院2024年11月14日刑事庭审笔录摘要:
这几年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人才市场旁边做临时工,在深圳做过保安,2022年4月27日在广西三江玩了三四天,然后从广西到湖南通道去,坐什么车不记得了,回广东是坐顺风车,当时具体住的宾馆不记得了,是用身份证开房的。(见一审案卷P68)
黎平县公安局2024年7月6日出具的《关于姚孟好行程轨迹情况说明》摘要:
我局在侦办黎平县“2022.05.18”故意伤害案时,通过公安大数据对犯罪嫌疑人姚孟好的行程轨迹进行分析发现,2022年4月27日,姚孟好通过乘坐G2930高铁从深圳北到三江南站,当晚入住三江县兴裕旅馆。结合调查走访并结合证人证言证实,姚孟好在案发期间,有在洪州镇菖蒲村活动的轨迹。(见电子案卷P281)
黎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2022年06月30日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讲到现场未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见电子案卷P142-143)。这说明现场并未留有被告人姚孟好的毛发、唾液、指纹、脚印、血迹、尿液、大便等痕迹物证,这也说明被告人姚孟好根本就没有到过案发现场。
(三)黄光彦自己都不清楚凶手是用什么工具打他的。警方也自始至终没有搜寻到凶手的作案工具,导致本案关键事实没有查清。
黄光彦2022年5月19日称姚孟好应该是用一根木棒打的(见电子案卷P100);2022年06月30日又讲应该是木棒或者铁棒之类的东西(见电子案卷P96);2024年2月2日再次被问及时却讲应该是木棒之类的物品(见电子案卷P175)。这说明黄光彦当时是没有看清楚凶手使用的是什么工具打他的。时至今日,警方也没有搜寻到凶手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很显然,这属于关键事实没有查清。
(四)被害人黄光彦陈述的打斗经过与目击证人的证词互不印证
黄光彦所讲的姚孟好“从衣服里面掏出白色编织袋的东西出来”“在跑的过程中,我脚下一滑,就倒在地上了”“滑倒后被姚孟好往脑后打两棒”“黄光彦爬起来然后用右手打姚孟好一拳”“跑了20米左右”“姚孟好又往黄光彦身上打”“黄光彦便用左手拿起木块去抵挡”“又被姚孟好打到右边耳后两棒”“黄光彦就晕倒了”等诸多细节均是其单方面所讲,而本案的目击证人黄胜妹都不曾讲过哪怕零星半点!特别是,黄胜妹被问及 “后面追的这个人在追的时候,手上是否拿什么东西”时,她所回答的“这个我也没注意看”;和她所讲的“反正追的男子没有追上那个跑的男子”,让人不得不怀疑黄光彦所讲的接二连三被棍棒击打且被打得晕倒在地的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如此情形之下,黄光彦说是姚孟好打的他又怎么能令人信服呢?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黄胜妹2022年7月6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2022年5月18日,你们村的黄光彦被人打的事你是否知道?
答:我知道的。当时我就坐在我家房子的后坪子门旁边,就是靠近黄光彦被打的路那里。
问:请你将当天黄光彦被打的事情经过详细讲一下?
答:那天中午(具体哪天我不记得了)11点快到12点的时候,还没吃中午饭,当时我在我家房子后院坪子门那里坐,突然我听到有一个男人喊了一声“救命”,然后我就看到有一个男子跑往上寨花桥,然后他后面有一个男的在追,这个时候我害怕了,我就赶紧进房关门了。后来我才知道,被追的那个人是黄光彦,他被人打伤了。
问:当时跑过你面前的两个人你是否看清楚?
答:我看不清楚。当时一个人跑,一个人在后面追。
问:当时跑过你面前的两个人的衣着情况?
答:跑在前面的那个人的穿着我没注意,在后面追的那个人我看见是穿着蓝色长款衣服、脸上戴着口罩。
问:在后面追的这个人在追的时候,手上是否拿什么东西?(见电子案卷P106)
答:这个我也没注意看。
问:当时跑的人和追的人距离有多远?
答:我讲不出来,反正那个追的男子没有追上那个跑的男子。
(见电子案卷P107)
四、被告人姚孟好的系列行为举止得不出其是本案凶手的结论
(一)姚孟好的供述中看不出其有掩盖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想法
姚孟好多次讲到其与黄光彦是仇家关系,对其举报黄光彦有枪支一事的原因也讲得很透彻——他喊人来打我,我举报他有枪支……我举报他是想让他坐牢的(见电子案卷P292)。同时,姚孟好亦毫不避讳地认为其被黄均匀一家人殴打,警方却拘只留了黄均匀的亲哥哥一事“很不公平,我现在想起来都还生气” (见电子案卷P289)。
姚孟好的这些供述表明,姚孟好是一个比较坦诚不拐弯抹角的人,同时也说明其没有掩盖或隐藏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的想法。但我们完全不能因为姚孟好与黄光彦是仇人就推定本案系姚孟好所为。毕竟,如此推理过于牵强!
(二)姚孟好至今还保留有几年以前购买的鸭舌帽、钢筋、电棍、跳刀、杀猪刀等物什,足以说明姚孟好不是本案的凶手
黎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24年07月18日形成的《搜查笔录》表明,警方在姚孟好房间内查获了迷彩外套一件、鸭舌帽四个、钢筋一根、电棍一根、跳刀一把、杀猪刀一把。(见电子案卷P430)
现在我们假设姚孟好是殴打黄光彦的凶手,那么,依其作案时包裹得严严实实想逃避罪责的犯罪心理,那他事后亦会对诸如帽子、口罩、棍棒之类等作案时用的物什非常敏感,从而只要一看到类似的物什就会浮想联翩心惊胆战,也正因为如此,在这一心理作用支配之下,其势必会在其所居住或者经常活动的场所中清除掉与其作案时相类似的物什。换句话说,如果姚孟好真是本案的凶手,警方在其家中是完全搜寻不到诸如鸭舌帽、钢筋、电棍之类的工具的。而今,警方从姚孟好的房间中查扣到了与凶手作案时的类似物什,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上讲,只能说明姚孟好真心不是本案的凶手。
(三)姚孟好称其与黄光彦及其家庭人员之间早已冤结事了,客观事实应是如此
姚孟好讲到,他2020年3月份被黄光彦及其家人殴打后,派出所拘留了黄均匀的哥哥,黄光彦家也赔了他8000元。他对此也就算了,没再去骚扰他们了。后面他举报黄光彦非法持有枪支,是因为黄光彦威胁他,说要用枪打死他,他才去举报的。黄光彦2022年5月19日亦讲到“那过后虽然姚孟好没有再来骚扰我家”。这说明他与黄光彦及其家人之间的恩怨已经了了。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黄光彦2022年5月19日询问笔录摘要:
2020年我女儿快要毕业的时候……我们让他不要再来骚扰我女儿,但是姚孟好并不听,还当面说他从我女儿小学开始就和他谈恋爱了,我们当时还动手打他了,当时派出所也出警处理了的。那过后虽然姚孟好没有再来骚扰我家,但是他在寨上还是一直在放话要将我和我兄弟们杀了,我们也没有去找他,2021年8月份姚孟好又举报我有枪,我还因为这个被判了一年半的缓刑。(见电子案卷P101-102)
黄仁康(其妻是黄光彦的堂姐)2024年07月16日询问笔录摘要:
问:姚孟好是否有威胁或者恐吓黄光彦和黄光彦家人?
答:我没看见。黄光彦跟我说过姚孟好在家的时候经常爱去黄光彦家房子边上,黄光彦说姚孟好回家的时候他老婆在家都是怕的,听讲黄光彦还买了一把枪,黄光彦说如果姚孟好进他家去做什么事情,他就开枪打他,但是姚孟好只是在他家房子附近,没有进他家去,因为黄光彦有枪的事情还被判了缓刑。(见电子案卷P419)
姚孟好2024年07月12日10时讯问笔录摘要:
问:你是怎么知道黄光彦有枪支的?
答:因为我有一次白天路过他家的时候,看见黄光彦在他家里面拿枪指着我。我看见他有枪后,就举报他的。最后,法院只是判处他缓刑,所以他现在很恨我。(见电子案卷P289)
问:你举报黄光彦持有枪支的目的?
答:我被他们殴打、又被他威胁,所以我就报警的。
问:黄光彦威胁你什么?
答:他之前威胁我,说要一枪打死我。之后,我就每次路过他家都往家看,后来我真的看见枪了,就报警的。(见电子案卷P290)
基于以上事由,本辩护人恳请二审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改判被告人姚孟好无罪!唯有如此,方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采纳为感!
谢谢!
辩护人:
202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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