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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诈骗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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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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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淼涉嫌诈骗罪案一审辩护词 

/中国刑案辩护专家: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按:本案另一被告人李某聪的两位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公诉人当庭提交的证据,自始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本律师对此不做评价,毕竟,有时沉默就是最好的辩护。但无论如何,当事人委托你律师去行使辩护权,其实就是对我们律师的认可和高度信任,我们律师应当拿出应有的态度和担当,在法庭上充分展示律师辩护专家的风采。如是,我们方能赢得法庭的尊重,和老百姓对于整个律师群体的认可,也只有这样,我们律师的职业生命才能持续下去。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龙某红的委托,指派吴之成律师担任龙某淼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多次会见了龙某淼、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后,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聪、龙某淼诈骗孙某龙34300元是错误的,现有证据没法证实这一事实的唯一性和确定性

 

(一)孙某龙被骗案依法应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立案侦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对孙某龙被骗案所进行的系列侦查都是违法的,所取的相关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从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2018310日的《接报案登记表》及312日的立案决定书来看,孙某龙被骗案已由该局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该案应当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进行侦查(该条规定,谁立案,谁侦查)。换句话说,公安机关立了案之后对该案侦查,既是其权利,也是其应当要履行的职责。然而,对孙某龙被骗案进行侦查的却是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该局在没有任何法律移交手续的情况下,又怎么能取得对孙某龙被骗案的侦查权?!该局在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所收集的相关证据,又岂能是合法的?!

 

(二)孙某龙被骗金额存疑

 

1、孙某龙为本次嫖娼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与李某聪供述所得的收入不相符

孙某龙说他因本次嫖娼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是38600元。但李某聪自始至终说她在岳阳这一次诈骗案中,岳阳嫖客只给了她34300元。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孙某龙201836日询问笔录显示:首先,他与李某聪发生性关系后,李某聪用鸽子血包塞进阴道诈称阴道大出血,孙某龙给了她4300元;之后张某红冒充李某聪的姐妹给孙某龙打电话,称李某聪回去后仍然大出血,怀疑是子宫破裂,并有生命危险,要孙某龙出钱负责治疗,孙恐龙马上在2018112日凌晨1时许,在岳阳市的一个ATM机上取了一笔10000元和一笔9300元的现金再转存给了张某红中国农业银行的卡上。随后,张某红再次打电话说需要手术治疗,他又给张某红卡了转账15000元。以上四笔总计38600元。

李某聪2018118日讯问笔录表明,她与岳阳嫖客发生完性关系后,岳阳嫖客给了她4300元。张某红与岳阳嫖客交涉后,岳阳嫖客在当天晚上转了20000元钱给“红姐”,到了第二天又转了10000元给“红姐”。以上三笔总计34300元。

 

2、每一次付款、转账金额不一

孙某龙说他分两笔分别取了10000元和9300元的现金,之后又转账汇了15000元,而李某聪讲的却是当天晚上转了20000元,第二天又转了10000元,两者相差太明显。

 

(三)孙某龙陈述的案情不合常理

孙某龙讲到和对方谈好发生一次性关系的费用是4000元,由于本次性交易李某聪并不是假冒处女与他发生关系的,根据李某来等人的供述,如果是卖处的话,市场行情一般是2000元一次往上走,但如果是非处卖淫的话,一般只有几百元一次。孙某龙的这一说法严重背离了市场行情,也没有得到李某聪和龙某淼的印证,不合常理。

 

(四)本次诈骗参与人员存疑

孙某龙只提及了两个人,一个是卖淫女,一个是自称是卖淫女的姐妹;龙某淼2018213日讯问笔录提及了三个人,卖淫女李某聪,还有与嫖客联系的张某红和“李风” ;李某聪说的又不一样,她说的这个嫖客是张某红的一个朋友介绍的,没有提及“李风”参与此事。

 

(五)孙某龙2018361337分至1348分对李某聪所作的辨认笔录存在很大的问题,依法不应作为判决的依据

 

1、无法确认侦查人员身份

侦查人员没有向孙某龙出示警官证,侦查人员“杨某军”的笔迹与本案其他“杨某军”的笔录不一样,无法确认“龙某松”、“杨某军”这两人的侦查人员的身份;

 

2、辨认时间前后不一。

辨认笔录上头写的时间是201836日,但在“辨认过程及结果”这一主体部分记录的是201834日,《被辨认人照片》这一页下方打印的日期也是34日。由于辨认笔录的主体部分是手写的,《被辨认人照片》这一页下方却是打印的,不排除办案人员提前给了辨认人暗示!

 

3、辨认笔录中没有记录见证人的名字及基本情况,无法确认 “罗竞艳”的“见证人”身份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67条明文规定3类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本次辨认笔录在“见证人”处签名的“罗竞艳”是否属于这3类人员,我们无从判断。

 

 

(六)孙某龙在只得到2万元的被骗款后,即给李某聪、龙某淼出具谅解书的行为,足以说明孙某龙不是岳阳被骗案的受害者

如前所述,孙某龙因本次嫖娼所支出的费用总计38600元,他在办理领款手续时,公安已将扣了龙某淼卡上145000元的事告诉他了,如果这一笔钱真是他真金白银掏出来的话,他完全可以先领走这2万元,等日后全部获赔后再谅解也不迟,毕竟,他的被骗款是完全有希望搞回来的。本案另一被害人张某宁的经历又说明,警方并没有强制要被害人出了谅解才能领取部分被骗款。张某宁被骗金额是115000元,警方首先从145000元的赃款中退了6万元给他,剩余的55000元,在警方91日将被骗款全部退给了他之后,他才给李某聪和龙某淼出具谅解书。孙某龙只拿了一半多一点就出了谅解书的事实,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孙某龙不是岳阳诈骗案的受害人,又加之孙某龙得知其被骗之后,其并没有立马报警的事实,更让我们坚信这一判断的真实性。

 

二、被告人龙某淼在长沙诈骗案中系从犯,起诉书以龙某淼的不实讯问笔录指控其是主犯是错误的

 

(一)被告人龙某淼的数次讯问笔录依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龙某淼当庭供述其被公安抓了后,遭受了警方的殴打,他还讲到警方逼他签名的事实。而警方在看守所对其所做的讯问笔录,他当庭供述是警方先把笔录打印好,直接要他签名的。本辩护人当庭要求播放警方2018213日提讯龙某淼的同步录音录像,但经再三找寻都没有找到,而当庭播放的2018118日的同步录音录像,又因为没有声音而没法进一步判断龙某淼是否遭遇了言辞威胁。也正因为公安的审讯存在系列问题,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分析评判本案龙某淼的讯问笔录的三性时,采取从严评判原则为宜。

 

(二)被告人龙某淼讯问笔录中所供述的事实,或与其他证据相冲突,或者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1、“张某红负责联系嫖客”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李某聪2018213日讯问笔录讲到,广州嫖客是陆某清联系的,长沙嫖客是“李风”联系的,岳阳嫖客是张某红的一个朋友联系的。李某来(指“李风”)2018411日讯问笔录讲的是,他通过“阳光女孩”的微信号负责招嫖,这一点与长沙嫖客张某宁2018110日所讲的一致。也就是说,李某聪和李某来均没有讲到张某红负责联系嫖客的事实。

 

2、“将有需求的嫖客信息交给我,我再通知李某聪与嫖客联系”的说法,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被告人李某聪数次笔录讲的都是招嫖的人把嫖客的电话号码给她,由她自行联系。

李某来讲的是他与嫖客谈好价钱后,他把妹子的电话直接发给嫖客,要他们自己联系。

以上证据表明,龙某淼所讲与客观事实不符。

 

3、龙某淼讲长沙招嫖诈骗案是他准备鸽子血包的说法,龙某淼和李某聪对此均前后不一

龙某淼开庭之前讲是他准备的鸽子血包,但开庭之时却讲是张某红准备的;李某聪2018118日的两次讯问笔录讲的都是张某红准备的,但到了213日,她却讲是龙某淼准备的,开庭时她又讲是张某红准备的。

 

 

 

4、龙某淼说长沙诈骗案他们是做三份平分了赃款的,与李某来、李某聪所讲不一样

李某来讲龙某淼只转了1000元给他,与龙某淼讲的他分了将近4万元的说法相去甚远。

李某聪讲的是“红姐”分了39000元,“李风”30000元,龙某淼44000元,李某聪自己2000元。

 

5、龙某淼说在岳阳诈骗嫖客案中,李某聪诈伤后与嫖客联系的是张某红和李风,这与孙某龙等人的不符

孙某龙笔录只提及有一女子冒充李某聪的姐妹与他联系,李某聪涉及本次诈骗的笔录中,也自始没有提到李风参与了本次诈骗。

 

6、龙某淼说在岳阳诈骗嫖客案中总共骗了3万元,孙某龙与李某聪讲的不是这样

李某聪讲的实际到手的金额是34300元,孙某龙讲的他为此次嫖妓总共支出了38600元。

 

7、在岳阳诈骗嫖客案中,龙某淼所讲的分赃,亦与李某聪所讲不一致

龙某淼讲的是张某红自己留了9800元,用微信给他转了19600元,张某红让他给李风转9800元,龙扣除先前李风欠的钱,给李风转了8600元,而李某聪讲的是张某红转了10000元给龙某淼,龙没有给她钱。

综上所述,龙某淼的讯问笔录所记录的纯粹是一派胡言。但起诉书所提及的“张某红、李某来负责联系嫖客”、“被告人龙某淼通知被告人李某聪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和准备鸽子血”等所谓的“事实”,均来自龙某淼的讯问笔录!如此指控,又怎能令人信服?!

 

(三)被告人龙某淼在本案中只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龙某淼在本案中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鸽子血包的准备者,更不是与嫖客洽谈的谈判者,他作为李某聪的男朋友,与李某聪一道作为一方,与其他两方共同实施诈骗,由于龙某淼与李某聪一方的犯罪行为,主要由李某聪实施,他只干了一些取款之类的活,起的是次要作用,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其为从犯。

 

三、被告人龙某淼有诸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被告人龙某淼系从犯,初犯,又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本次案发,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被告人龙某淼上有年老体衰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小孩需要抚养,本辩护人恳请大法官们看在龙某淼积极认罪、悔罪的份上,秉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对被告人龙某淼适用缓刑为感。

谢谢!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1896

 

吴之成律师语录:整体崩坍了,个体焉能安在?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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