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一审辩护词
吴之成律师按:沈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起源于2013年,她与同村的村民为了征地拆迁费用、村务公开等事由,多次向岳麓区、长沙市、湖南省、乃至国家信访局等有关部门上访。同年9月28日,沈某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关押近一年后,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又过了一年多,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沈某多次非访、多次受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训诫。在指控的具体的犯罪事实中,特别讲到沈某等多人到北京中南海门前和中南海北口门抱团上访、非法闹访,阻塞人行通道的事实。
本辩护人经研究本案后一针见血地指出,沈某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上访”,更谈不上“闹访”。现有证据表明,她们一行,或者是在公交车上(证人周某罗语),或者是在下公交车和到了公交车站的时候(蒋某文语),被警方拦获,呆在人行道上等候警方的处理。换句话说,她们完全没有寻衅滋事的作案时机,所谓的阻塞人行道,纯属子虚乌有的事,就像本律师在法庭质证和发表辩护意见时所言,所谓人行道,人行道,就是人行的道,沈某等人呆在人行道上,属于她(他)们该呆的地方,即使一时影响人行道通行的便利,在没有证据证明她(他)们刻意阻塞人行通道的情况之下,你又怎能指控人家阻塞人行通道呢?!另外,沈某等人根本就没有去过中南海门前,所谓的中南海北口门,也应当是府北口门,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提到的“中南海周边”,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律师真不知公诉人为何要如此恣意混淆视听?如此移花接木、不顾事实原貌的指控又怎能让人信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沈某丈夫陈某荣的委托,并征得沈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听取了被告人沈某的意见,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被告人沈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背景
被告人沈某提供的资料显示,沈某所在的岳麓区岳麓街道靳江村洋湖垸片区四个组(庙湾塘组、晏家嘴组、靳江河组和道湖组)的土地于2008年至2010年4月间被全部征收。但沈某他们不仅只收到了青苗补偿费,其他诸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等费用至今毫无着落,而且还有400多亩集体土地去向不明。沈某他们多次向岳麓区委、区人民政府、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反映这一情况,均未得到解决。后来,沈某他们从区审计局获悉:岳麓街道靳江村账面显示靳江村没有任何经营、承包收入,所有支出全部靠土地费。而靳江村2008年7月到2013年6月的管理费支却高达4870余万元,年平均支出高达900万元,除此之外,还有业务招待费、小区建设费等超百万之多。
二、被告人沈某因其征地补偿款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被迫去上访的,本辩护人恳请各位大法官在审查本案时务必要考虑老百姓的无助与无奈
被告人沈某在其土地被征收之前本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的最安份守纪的老百姓,她之所以上访,完全是因为土地征收款发放至村里后,并没有依法分发给村民个人,且又不公开村财务,沈某等人将该问题向街道、岳麓区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等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这是沈某所在的靳江村有数十人去上访的根本原因。从这,沈某完全可以看出生活在底层老百姓的无助与无奈。
三、被告人沈某通过信访的方式解决其合法诉求有法律依据
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在《信访条例》的诸多条款中,也是更多地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化解矛盾和纠纷,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被告人沈某在其土地征收款被村委截留不予发放而又不知如何维权的情况下,通过信访渠道督促相关部门把其问题解决好,这既是被告人沈某遵纪守法的表现,也是信访高效、权威、深受百姓喜爱的表现,这与无理取闹、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四、被告人沈某与多人去信访但通过代表表达诉求的方式并不违反信访的规定
《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这一规定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去信访是可以的;第二层意思,多人信访中,如果有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来表达信访事项;第三层意思,推选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由此可见,沈某与他人信访的行为并不违反这一规定:其一、他们去信访之前,只是均有信访的意愿,但并没有人来征求他们所信访的事项,换向话说,他们均没有共同信访事项的概念;其二,当他们到了信访局登记得知其表达的诉求相同时,推举了代表来表达诉求。这样的信访行为完全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五、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多次非法上访,并因此多次受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训诫是错误的
从起诉书指控的所谓的四起“犯罪事实”来看,被告人沈某并没有参与第1起,第2起虽然被告人沈某与被告人王某国一起去了北京,但在2013年7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沈某并没有与被告人王某国一起前往中南海周边,谈不上在中南海门前抱团上访、非法闹访、造成现场人行通道被阻塞的问题。因这两起起诉书并没有明确指控被告人沈某参与其中,故本辩护人在此不再详细论述。由于起诉书中的四起上访事实中,有两起沈某没有参与,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多次非法上访的事实是错误的。
至于起诉书指控沈某多次受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的问题,本辩护人在此先暂时不论及该局训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问题,单就训诫的次数来讲,在起诉书指控的四次上访时间内,该局也只在2013年9月12日这一天对沈某进行了1次训诫,连2次都没有,又何谈多次?!由此可见,起诉书完全不顾基本事实胡乱指控的行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是绝不应出现的,毕竟,起诉书代表我国国家检察机关的形象。
六、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沈某没有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
(一)沈某等人去北京上访,有其正当合理的诉求
沈某与王某国的讯问笔录,以及周某罗、蒋某文的询问笔录均讲到了她们去北京上访的原因。
沈某和王某国称她俩之所以去上访,是因为村里和街道没有解决她们被拆迁时超面积没有补偿及土地费用问题。
周某罗2013年9月25日询问笔录讲到她去上访的原因是:“我家被拆迁后,我们村部及政府没有对我们的75%的土地补偿费截留问题、三分宅基地问题、超面积补偿问题及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问题进行解决及答复。”
蒋某文2013年9月26日询问笔录谈到她进京上访的原因是:“我是因为洋湖片区二期征地拆迁我家房屋补偿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以及集体土地费没有发放到村民个人手中,希望政府领导重视并解决问题。”
而2013年9月10日这一天,沈某等人之所以去北京上访,是因为在这之前几天,靳江村20多名村民到长沙市信访局上访递材料反映诉求,但不受理,要他们去打官司,他们才选择北京上访。
上述事实表明,沈某等人是在向领导反映了她们的合法合理的诉求后,得不到妥善解决,才去北京上访的,她们并非无事生非,无理取闹。
(二)沈某等人没有非法闹访、阻塞现场人行通道的行为
现有言词证据表明,沈某等人在2013年7月8日16时许,并没有非法闹访等行为
沈某2013年9月28日讯问笔录证实:7月9日(应为8日),我与蒋某文、周某罗去信访局排除,在外面做了登记,被一自称是长沙的男子带着坐公交车去中南海,但没走多远,我们就被警察拦了下来送到了派出所进行登记,并告诉我们中南海周边不能上访,由此,对我们进行了训诫。
周某罗2013年9月25日询问笔录证实:我们……7月9日(应为8日)凌晨4时去了信访局,在外排队。一自称是长沙观沙岭的人带我们去中南海,他带着我们坐公交车去那,但没走多远,我们就被警察拦下了,并把我们喊下了车,接着我们就被送到了一辆大巴车上,这样,我们就被送到了一个派出所内。
蒋某文2013年9月26日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7月5日下午我们到了北京,赶到信访局的时候已经快下班了,加上正好马上到周末,所以我们又在附近住了两天,等到8日星期一上午才排除进入国家信访局,出了信访局我们又去了一个单位,这单位离国土资源部不远,后来我们在府右街公交站下车时被警察发现,警察看到我们那么一大群人,就问我们干什么的,我们说是上访的,然后就被警察带到府右街派出所,后来派出所民警就把我们送到了“马家楼”。
上述言词证据说明,沈某一行在去中南海的公交车上或者府右街公交车站下车时即被警方拦了下来,说白了,他们连犯罪的时机都没有,又谈何寻衅滋事?另外,这三人均没有讲到这一行人拒不配合警方检查从而在周边吵闹、喧哗的行为。
长沙市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也只是讲到:2013年7月8日16时许和2013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沈某等人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并送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分流处理的情况,亦没有涉及沈某告人在那吵闹、逗留、喧哗等具体行为。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2013年9月26日出具的两份《工作说明》虽提到该两批人员在中南海周边滞留,不听执勤人员的劝止,严重影响中南海周边的社会秩序,并造成人行通道的阻塞等情形,但现有证据证明这两份《工作说明》是虚假的。其一、如果这两批人员不听劝止,那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系列训诫书上各信访人员端端正正的相片又是怎么拍摄的?其二、如果这两批人员在中南海周边滞留,严重影响中南海周边的社会秩序,并造成人行通道的阻塞等问题的话,为何只对他们进行了训诫,连最轻的治安处罚——警告,都没有扣在他们头上呢?这难道不正好证明沈某等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吗?沈某等人连最起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违反,我们能对其科以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吗?
由此可见,被告人沈某等人去中南海周边上访时,并没有大声喧哗、逗留、静坐、滋事、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等举动,更没有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等行为。而这,也是当地执法部门在当时对沈某等人连治安处罚决定都没有做出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某因征地补偿款没下发且村上不公开财务而去上访的行为,于情、于理、于法均讲得过去,这与欺行霸市、强拿硬要、无理取闹的地痞流氓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换句话说,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宣判沈某无罪。如是,则是沈某之福,百姓之福,司法公正之福。同时,在当今习李政权关注民生,强调为民司法的大背景下,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多多体谅老百姓权益遭受侵害但又没法救济时流露出那种无助无奈甚至绝望的心情,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不忘对民众悲怆心灵的抚慰,如是,完全实现司法公正的愿景指日可待。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为感!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16年12月6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心系百姓,依法办案,方能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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