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文/中国刑辩专家: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按:谷阳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因谷阳的妻子陈平曾担任过北湖区政府和北湖区政协的报账员,而陈平又有将公款取出来存入其个人银行卡后再公务支出的习惯,使得谷阳与其妻子的支出远大于其收入。检察院据此予以指控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申请人,吴之成,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谷阳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电话:15084787048
请求事项:
1、请求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陈波(电话:189****1027)、魏勤出庭作证;
2、请求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肖雄、钟珠珠、杨飞、唐春、卢英、魏勤、党花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证人陈波、魏勤拟要证明的事项和目的:谷阳一家买辆30多万的车都要找亲戚朋友借的款,反证谷阳一家不存在巨额支出。
据谷阳的妻子陈平陈述,她家2017年购车花了37万元,这37万元的购车款中,有从其弟弟陈波处借的5万元,和在购车行无息贷款的20万元。2018年12月,为了偿还购车行的20万元车贷,她又从她朋友魏勤处借了10万元。她称她所借的15万元至今都没有归还。
本申请人认为,这一事由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谷阳一家800万元巨额财产支出能否得到一个合理解释的问题。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六)项明确将“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作为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的情况之下,其实,谷阳一家在19年多的时间里,有高达800余万元巨额财产的支出,却连区区37万元的购车款,却要东挪西借的事实,两者之间更需要有一个合乎常理的解释。
2、请求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肖雄、钟珠珠、杨飞、唐春、卢英、魏勤、党花出庭作证。
证人肖雄、钟珠珠、杨飞、唐春、卢英、魏勤、党花拟要证明的事项和目的:核查陈平公务支出或外出旅行为他们代垫费用回来再转汇给陈平的事实。
据陈平陈述,证人肖雄、钟珠珠、杨飞、唐春、卢英、魏勤、党花非常清楚陈平代垫公务开支或费用的情况。
注:本案证人基本情况:(此处略)
为准确查明谷阳一家的实际支出,本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上述证人出庭作证。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之成律师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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