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重新鉴定申请书》能改变生死格局吗?
吴之成律师按:吴某桃涉嫌抢劫罪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其没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之下,这一纸《重新鉴定申请书》,能否担当改变生死格局的使命?让我们拭目以待!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吴之成律师,系被告人吴某桃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请求事项:
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告人吴某桃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就被告人吴某桃是否有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事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同年4月10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精鉴字第2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2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某桃诊断为癫痫,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没有客观真实地鉴定出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从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没有依规定通知被鉴定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鉴定程序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之所以如此规定,就在于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比较了解被鉴定人案发前后的精神状况,这有助于鉴定人员全面了解,从而作出更全面、更客观、更科学的鉴定结论。这一规定对于鉴定机构通知的对象均采用“应当通知”,表明鉴定机构在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之时,无论是委托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鉴定机构均有义务去通知其到场,考虑到实践当中有可能通知不到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因而,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一定要委托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均应到场才能做鉴定。本次鉴定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本就没有通知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没有尽到通知的义务。这说明本次鉴定程序完全违法。
二、2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没有搞清楚被鉴定人吴某桃作案过程的情况下,根据错误的事实得出吴某桃“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因而是错误的。
2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以吴某桃犯抢劫杀人的事实作为鉴定依据的。本申请人经研究本案全部材料后认为,本案并非抢劫杀人案。
(一)被鉴定人吴某桃的13次讯问笔录中提到其有抢劫的主观故意,有且只有2015年3月22日所做的两次讯问笔录,这说明被鉴定人吴某桃是否为抢劫杀人,还需进一步论证
案卷材料显示,警方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这八个多月时间内,总共对吴某桃做了13次讯问笔录。在这13次讯问笔录中,吴某桃第一次、第三次、第四次讯问笔录讲到他是因为与阳某科的包养协议履行问题发生争执而将阳某科杀害。但到了2015年3月22日,警方对吴某桃所做的第六次、第七次讯问笔录,却变成了抢劫杀人。2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提到的“案发后审讯时,被鉴定人承认作案事实,称之前见过受害人,看到受害人穿金戴银,看上去比较有钱,所以选择受害人下手”(见侦5P24-25)这一段文字,就出现在吴某桃2015年3月22日9时10分至 10吋15分的讯问笔录中(见侦2P40)。除此之外的8次讯问笔录,没有牵涉到吴某桃犯案的主观故意问题。
通过上面的事实,我们可以得出,吴某桃杀人,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吴某桃与阳某科因履行包养协议产生争执而在争执过程中吴某桃将阳某科杀死;一种是“抢劫杀人”。2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只提到了“抢劫杀人”的情形,对第一种情形完全没有涉及,包括其存在的可能性,以及由此而给精神病鉴定所带来的影响。据此,我们完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2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一份没有全面、客观地分析被鉴定人吴某桃整个作案过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现有证据证实,本案系吴某桃与阳某科因履行包养协议产生争执而在争执过程中吴某桃将阳某科杀死
本案被鉴定人吴某桃详细供述了整个作案过程,我们结合其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以及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即能得出他的供述的真假。本申请人经分析认为上述结论成立。
1、被鉴定人吴某桃对其与被害人阳某科没有互留联系方式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被鉴定人吴某桃在第三次讯问笔录中讲到,他们平时不联系,他也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也没有告诉她他的名字,互相都不知道电话,也没有微信、QQ联系(见侦2P26)。按理,我们没法理解这一切。但当我们从吴某桃的供述、阳某科的丈夫肖某亮和其儿子肖某的证词中得知阳某科有每天晚上到青山公园去跑步的事实时,我们就能够理解吴某桃与阳某科在没有互留联系方式的情况下也能顺利交往的原因了。而之所以没有互留联系方式,正如吴某桃说的,是他和阳某科都不想让别人知道他们发生性关系的事(见侦2P26)。
2、被鉴定人吴某桃不仅非常清楚从青山公园到阳小桃家的路线,而且也非常熟悉阳某科家的房间布局和物什摆设,这说明吴某桃所讲的他数次去过阳某科家的事实成立
吴某桃讲到他们回阳某科家的路线是,走大市场三角坪进来,然后右拐往农村信用社那边走,走到福康祥超市处再左拐笔直走,走到阳某科他们那一栋后,就右拐拐进那条巷子,一直走到阳某科家的单元楼下面(见侦2P12)。这与《2014.7.19阳某科被杀案现场方位图》描述的完全一致(见侦6P12)。
吴某桃讲到阳某科家的房间布局是:阳某科家的小房间,在阳某科家进门的左手边。她家房子的结构是从楼梯间上来后是一扇防盗铁门,进门后就是她们家换鞋的地方,鞋柜在进门的右手边,进门的左手边是她们家的小房间,换鞋的过道往前就是餐厅和客厅,餐厅的右手边是厨房和卫生间,客厅的左手边是2间卧室(见侦2P12)。这与《2014.7.19阳某科被杀案现场方位图》(二)描述的完全一致(见侦6P13)
以上事实表明,被鉴定人吴某桃对阳某科从青山公园的回家路线和阳某科家的布局是非常清楚的。我们对吴某桃非常清楚阳某科的回家路线可以理解为是吴某桃为了抢劫而数次跟踪阳某科的结果,但我们以此逻辑没法理解吴某桃对阳某科房间内的布局也知道得如此清楚的原因。毕竟,他当时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全身都是汗”(见侦2P15)。以如此紧张心态,在短短几分钟的作案时间内,吴某桃不会,也不可能去将阳某科家房间内的布局记得一清二楚。因而,要将这两个问题同时解释清楚,只能是吴某桃在案发之前数次去过阳某科家。
3、被鉴定人吴某桃在第一、三、四次讯问笔录中供述的一些案发细节能够得到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等印证,这说明吴某桃供述的作案过程具有可信度
吴某桃供述的诸多作案细节与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等相印证。详细情况见下表:
吴某桃供述细节与其他证据印证图
序列 |
吴某桃供述(侦2卷) |
现场勘验笔录(侦6卷) |
尸体检验结论(侦5卷) |
001 |
进门之后换鞋(见P12) |
客厅沙发有疑似被嫌疑人穿过的拖鞋(见P3) |
|
002 |
阳某科回到小房间后脱掉拖鞋盘坐在床上(见侦2P13) |
死者双脚赤脚,现场小房间木地板上有疑似赤足印足迹2枚和疑似赤足印擦拭物1件(见P7) |
双足赤(见P12) |
003 |
吴某桃只去过小房间内和换鞋的过道处(见P15) |
现场客厅瓷砖地面上有残缺血鞋印5枚(见P4-5);主、次卧室内衣柜柜门、床头柜抽屉均呈关闭状态(见P5)。 |
|
004 |
打斗现场在小房间和过道上,用刀刺了阳某科脖子两刀 |
鞋柜西侧、鞋柜南侧房门入口宽30cm的墙壁上有喷溅状血迹,血迹主要分布在过道上(见P2-4) |
左颈部见1.8x0.5cm裂创,创缘整齐,创壁光滑; 左胸锁关节上方见2.2 X0.7cm 裂创,创缘整齐,创壁光滑(见 P13) |
005 |
捅完离幵的时候都很紧张,全身都是汗(见P15) |
现场防盗门内侧有疑似汗液斑(见P3) |
|
006 |
阳某科说他进房后忘记换鞋了(见P31) |
现场小房间木地板上有2枚残缺灰尘鞋印(见P7) |
|
007 |
阳某科夺刀(见P31) |
|
左前臂外侧见0.7cm长裂创;左食指中节背侧见1. 0cm长裂创;左中指末节指间关节背侧见1. 9cm裂创(见P13) |
008 |
刀子被我夺过来后,阳某科就从床上爬起来,顺手拿了床上的一个床单或者被套,阳某科走出小房间往客厅方向走(见P14) |
防盗门内侧距上边缘0.58m、距锁芯一侧0.32m处遗留有9.5X7cm大小的布纹(见P2) |
|
009 |
吴某桃下巴出了血,他拿了一张纸擦拭之后扔了。(见P29) |
小房间床铺上遗留有带有血迹和残缺的指纹印痕的广告纸(见P8) |
|
4、以下两个事实充分证明被鉴定人吴某桃并不是入室抢劫杀人行为
(1)案发当晚,吴某桃与阳某科进屋后阳某科提示吴某桃换鞋的行为,表明吴某桃当时不是进屋去抢劫阳某科。
吴某桃第三次讯问笔录记载:我和阳某科一前一后(我慢了阳小科几个台阶)到了阳某科3楼的家,是阳某科用钥匙开的门,之后阳某科开了灯,换了鞋,我跟着进了她家门,并把房门关上直接走进了那个小房间,我走进去后,阳某科跟我说:“你忘记换鞋了。”我就从小房间出来在门口换了一双蓝色的塑料的男式拖鞋……
吴某桃讲的这一事实有现场小房间木地板上的2枚残缺灰尘鞋印相印证(见侦6P7)。这一事实表明,吴某桃与阳某科先前认识,并有过交往,同时,亦说明此时吴某桃并不是去阳某科家抢劫的。
(2)被鉴定人吴某桃没有拿走阳某科手上的两个铂金戒指,也没有拿走茶几上的两个手机,和阳某科家的两个卧室均没有翻动的痕迹的事实,充分说明吴某桃并不是到阳某科家去抢劫的。
尸体相片表明,吴某桃并没有拿走阳某科右手中指、环指上所戴的两枚银白色金属戒指。
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玻璃茶几北侧摆放有黑色手机1台、白色手机1 台(见侦6P6)。这说明吴某桃并没有拿走相对值钱的两部手机。
现场勘验笔录记载:阳某科家主、次卧室内衣柜柜门、床头柜抽屉均呈关闭状态(见侦6P5)。这一事实说明,一方面吴某桃没有去刻意找寻阳某科家的财物;另一方面亦说明,吴某桃讯问笔录中记载的他去卧室抽屉中找寻那1万元的事实不成立。反而印证了吴某桃当庭供述阳某科主动给他一万元的事实成立。
综上所述,本案并非抢劫杀人案。
三、吴某桃讯问笔录中在讲述作案过程时多次出现 “愤怒”、“很生气”、“非常紧张”、“全身出汗”等字眼,这些是否为癫痫病发作时的症状,还有待鉴定专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判
吴某桃讲到他要阳某科把这个月的包养钱先给了,说不把钱给他就不会维持这段关系,也不会与她发生性关系。阳某科就过来要脱他的衣服,当时他就很生气,反过来就打了阳某科的左脸一巴掌……(见侦2P13)
吴某桃在回答把刀子拿出来的目的是干什么时讲到,他刚开始就只想吓吓她,看她能不能把钱给他。后面他看到她还过来抢他的刀,因此他就有些发怒了。(见侦2P14)
吴某桃说他把刀子夺过来后,阳某科走出小房间往客厅方向走,边走边对他说“你有胆子有本事就来捅我,把我杀了”,他当时就更加愤怒了,我就从小房间里面跑出来……往她脖子处捅了一刀……(见侦2P14)
吴某桃在回答为何又捅第二刀时他讲到,因为阳某科死死抱住他的脚不松开,所以他很愤怒,就又补了一刀。(见侦2P15)
吴某桃在回答有没有想过朝阳某科的脖子处又补一刀的后果时讲到,他想到过,他知道阳某科很可能被捅死,因为脖子处有很多的血管,但是当时他很生气,不计后果了。所以他捅完离幵的时候都很紧张,全身都是汗。(见侦2P15)
尊敬的各位大法官,考虑到被鉴定人吴某桃有癫痫病史,本申请人作为精神病鉴定方面的门外汉,本着对被告人吴某桃负责的原则,只能申请法庭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以释心中之疑。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批准为感。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之成律师
2016年6月25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挑战未知,创造未来。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