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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强奸罪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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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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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上掉了个美少女,把帅哥送进了看守所 

吴之成律师按:帅哥一觉醒来,发现床边睡了一个美少女,相互拥吻后发生了关系,可快感还没褪尽,却被警方带至了派出所,接踵而来的是有可能面临高达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我们在叹呼命运捉弄人的同时,还是得时刻提醒自己,法律风险无处不在!

 

本案简介:这是发生在湖南省祁东县一起轰动全国的强奸幼女案。案情源起于2019928日下午,祁东县在读幼女周洁被少女王茜以去我家补课写作业”为名,从家中带走。次日,周洁被带至另一名少女张伊处,随后被带到当地的金樽国际娱乐会所,做陪唱服务。据官方消息,随后数天,周洁在该会所主要成员的介绍下,先后与4名男子发生性关系,祁东县两名公职人员在列。同年105日晚,刘志与其朋友王广等数人在金樽国际娱乐会所唱歌,周洁被王广钦点为陪唱女。次日凌晨1点左右,王广因酒喝多了,要刘志(不能喝酒,一喝酒就犯病)将他和周洁送回同鑫大酒店留宿。刘志将他俩送至酒店,并帮他俩把行李送到房间后,刚走到电梯口正准备去另一地方开房,周洁跑出来要他不要走。刘志回房间洗完澡后在靠窗边的一张床上躺下了。周洁最后一个洗完澡后准备到刘志床上去睡,刘志示意其到王广床上去睡。之后刘志睡着了。睡到半夜,因王广骚扰周洁,并欲与其发生关系,周洁起床睡到刘志床上。第二天醒来,刘志发现周洁侧趟在他身边,一只手和一只腿都搭在刘志身上,他去摸她,她也醒来,相互之间亲吻、拥抱,随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早上9时许,周洁的爷爷带上警察找到了他们的房间。随之刘王两人被带至派出所。经警方调查,周洁出生证明上的出生年月是20071224日,案发时她尚未满12周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与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均无条件构成强奸罪。也正因为如此,刘志做完笔录后即被送进了祁东县看守所。

如果本案仅止于此,尚不足以轰动全国。祁东官方权威信源介绍,该案移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后,检方认为周洁“年龄存疑″,部分嫌疑人“强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中数名嫌疑人未予批捕。

周洁的家属认为案件处置不公,在多次奔走市县两级主管部门无果后,1116日,家属在网络发帖求助,掀起轩然大波。之后,全国妇联、祁东县委、政法委对此纷纷表态。祁东县委书记杜登峰更是明确强调: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督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依法快查、快移、快诉、快判,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尽快形成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压态势,保持震慑效应。之后,三箭齐发,刘志涉嫌强奸案,周名等涉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涉黑涉恶)、王广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均悉数立案彻查。

如此不利背景之下,本律师接受刘志父亲委托,担任刘志的辩护人。经本辩护人深入研究后认为,周洁应是2006年元月23日出生,案发时离满14周岁只差3个月;刘志与周洁发生性关系系“随性而为”;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志“应当明知”系不满14周岁的少女,依法不构成强奸罪。介于本案的特殊性,本辩护人建议对刘志先行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之规定,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注:本文所涉人名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刘志涉嫌强奸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林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刘志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刘志之后,认为刘志不构成强奸罪,其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没法证明被告人刘志违背了周洁的意愿而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一)被告人刘志来到同鑫大酒店睡着之前,连非礼周洁的想法都没有,更不用说有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根据刘志、王广和周洁三人的询(讯)问笔录,他们三人来到同鑫大酒店洗澡睡觉之前,刘志对于周洁是没有任何非分之想的,特别是根据王广的交代,刘志当时察觉到了王广想与周洁发生一夜情的想法而主动提出要到建汉去耍,但“洁洁”不同意要刘志留下来而没有去成。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刘志2019106日、107日和108日交代,2019105日晚上,他和王广等人一起在祁东县维也纳酒店三楼的金樽KTV9号包厢唱歌,唱完歌后,周洁叫王广送她到同鑫大酒店去拿东西,王广借了“舒淇”的车,但他喝了酒,要刘志开车送他和周洁回酒店。刘志把他俩送到了同鑫大酒店。后王广通过微信电话告知刘志,他的朋友刘虎说悦城酒店那边没有房了,要他们自己开房。王广开了一间双人间,三人一起去了301房。进房后周洁先是收拾箱子里的东西,刘志在床上玩手机,王广去洗澡,之后是刘志去洗澡,刘志洗完后躺在床上玩手机,大概过了三分钟周洁也去洗澡了,她洗完澡后穿着一套衣服直接躺在王广的床上了,此时王广已经躺在床上了。刘志躺在床上大概五分钟的手机就睡着了(见侦查2P8P17P24)。

王广2019106日所讲与刘志的一致,同时指出,他开房后刘志看出了他想要和“洁洁”搞一次一夜情的想法,刘志就提出要去建汉耍,但“洁洁”不同意要刘志留下来。(见侦查2P40)。

周洁2019108日说她洗完澡准备睡觉时,要那个皮肤偏黑的男子去另一张床睡,他不去,她就和这个皮肤偏黑的男子睡在一张床上,后皮肤偏黑的男子摸她的胸部,并把她抱住了,她把他踢开,跑到另一张床上和白衣男子睡在了一起,之后他们都睡着了……(见侦查2P85-86)。

 

(二)刘志醒来后与周洁发生性关系,是一个正常的成年男性本能的生理反应

之所以这么说,是基于如下事由:

 

其一、周洁跑到刘志床上去睡觉,是其主动去的。

刘志多次讲到,他在同鑫大酒店301房睡着之前,是一个人睡靠窗的那张床的,而2019106日早晨醒来时,却发现周洁睡在他床上左手边的位置。

王广讲他与周洁睡一张床上时,他去摸了她的大腿外侧,之后他再要把她搂过来时,遭到了周洁的拒绝,周洁下了床,并睡到了刘志的床上去了(见侦查2P55-56)。

周洁2019108日所讲与王广说的差不多(见侦查2P85-86)。

上述证据充分说明了周洁主动跑到刘志床上去睡觉的事实是成立的。

 

其二、刘志与周洁发生性关系,有其必然性,看不出刘志有多大的过错。

根据刘志的供述,当时他醒来时,“发现有一个女孩睡到自己床上,还把手脚搭在自己身上,然后我去摸她她自己也没有反抗,做为一个正常男人都会想发生性关系”。诚如斯言,此时很少有男人能抵制住诱惑的,特别是像刘志这种经常出入KTV并且叫妹子陪唱的男人更是如此。

 

其三、现有证据看不出被告人刘志与周洁发生关系时违背了周洁的意愿

对此,我们一一来分析相关证据。

首先,刘志多次讲到他与周洁发生性关系时,周洁不仅没有反抗,反而予以配合,包括用舌头配合着刘志接吻,和把自己的内裤给脱了(刘志把她的内裤脱到膝盖处),做爱时还双手搂着刘志的脖子,同时还很配合的叫着(见侦查2P18

其次,王广2019123日讯问笔录记载:当时周洁听到刘志讲要到那边去睡(指建汉),并且看到刘志穿起衣服就往外走时,周洁也跟着刘志出去了并将刘志喊了回来(见侦查2P54)。而他对于刘志与“洁洁”在当天晚上到底发生了什么,则完全不清楚(见侦查2P60)。

再次,周洁讲她与刘志发生性关系的经过是,在她睡得迷迷糊糊的时候,她感觉有人在摸她的胸部,看她醒来了白衣男子(指刘志)就去抱她,两只手在摸她的胸部和阴部,她就用手把他的手弄开,他把她压在身下,并把她的内裤脱掉,接着就和她发生了关系,她推了他一下,没有推开,她当时想,反正已经这样了,他弄完之后就不会再弄了,于是就没有反抗了,继续睡觉了(见侦查2P86)。

最后,湖南省脑科医院关于周洁的病历资料显示,周洁体表、肛门及外生殖器均正常(见侦查2P185)。

上述证据中,只有周洁本人的陈述能看出当时刘志与她发生关系时,她不是很愿意。本辩护人经全盘研究本案后认为,这一说法不真实。

 

其一、周洁的陈述已非原汁原味的事实陈述。

由于警方对周洁做调查时已是事发后的第三天,她向警方所陈述的事实,难免不受她家人和亲戚朋友的干扰。这一点从她的询问笔录已然得到证实。周洁2019108日说她是4岁开始读书,却不知是哪一年出生的。周洁作为一个至少年满11周岁的发育正常且已读初二的女孩,让人不得不怀疑她如此回答的真实性,毕竟,她是一个父母双全的小孩,怎能不知是哪一年出生的?如果不知是哪一年出生的,又怎么知道是4岁读的书呢?既然知道自己是4岁读的书,也可计算她是哪一年出生的!而她之所以对此装聋作哑,其原因应当是他人对她的严厉要求与她内心的真实发生激烈的碰撞从而不知所措所致。

 

其二,从周洁的笔录来看,也是看不出她反抗的力度的。

一是没有大声喊叫,同一个房间的王广根本就不知道她和刘志发生了什么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二是她身上和刘志身上均没有抓伤或者其他皮外伤,其阴道也无撕裂伤;

 

三是周洁并不是不敢反抗,也不是不知如何反抗。

周洁在讲述她与“司机”的做爱过程时,有着非常强烈的反抗动作,包括“用手推他”、“用脚踢他”、“身体往上用力”、“在这个过程中,我一直在和他说我不愿意,让他走开”等等(见侦查2P81),这说明周洁对她不乐意的做爱行为,并不是不敢反抗和不知如何反抗的小女孩。而周洁在陈述她与白衣男子也就是刘志的做爱过程时,完全没有如此激烈的动作,这也可以看出她当时是自愿与刘志发生性关系的。

 

其三、王广供述的事实,至少可以说明周洁比较信任或者比较看好刘志的,这与刘志讲的她配合他发生性关系是相互印证,一脉相承的。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是没法认定被告人刘志有违背周洁的意愿而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的。

 

二、被害人周洁的年龄在案发时应当已经满了12周岁

 

(一)周洁出生于20071224日的日期没有得到相关医院档案资料的印证

关于周洁的出生年月问题,祁东县公安局从祁东县教育局调取的周洁的学籍信息表明,周洁是20071224日出生的。周洁的父亲周军、母亲刘清、爷爷周华也说周洁是阳历20071224日出生的。但原始的医学档案资料并不支持这一出生时间点。

 

1、祁东县妇幼保健院没有周洁出生时的原始病历档案资料

周洁的父亲周军、母亲刘清、爷爷周华均说周洁是在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的,且出生于阳历20071224,但祁东县公安局前往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却没有调取到周洁出生于阳历20071224日的相关病历资料,也没有找到住院收费发票凭证。

 

2、刘清、周军等人现在所讲的周洁出生时的相关情节,与原始病历资料上的记载相去甚远

 

1)刘清现在所讲,与其生第二个小孩周轩之前所讲出入很大;

刘清现在讲的是她于20071224日生下周洁,但当时的手术医生付艳为刘清的第二胎进行剖腹产时在祁东县妇幼保健医院产科入院记录(一)“月经、婚育史”处记录的是:2006年足月顺产一女婴,人工流产一次(见侦查2P165)。20191117日经询问付艳时她亦明确讲到:她登记的刘清在2006年足月顺产一女婴是其自述的(见侦查2P134)。而且,她还找到了2006年的“祁东县妇幼保健医院住院病人登记薄”,查到了2006122日住进她们科室的一名名叫刘青(女,23岁,家住建设路,第一胎40周顺产一女婴)的住院记录!(见侦查2P135

 

2)刘清与周军所讲,与原始病历资料记载的信息完全不符。

刘清与周军均讲到刘清200895日生第二个小孩周轩是早产的,但祁东县妇幼保健医院产科入院记录(一)记载的预产期是2008830日,换句话说,她生产的日期比预产期还要晚6天!《祁东县妇幼保健医院产科入院记录(二)》记载的是:宫内妊娠40+5(见侦查2P166),《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剖宫产手术记录》显示新生儿体重3500克。对此,当时的接生产医生付艳在2019115日接受警方调查时明确讲到:刘清剖腹生育的婴儿不是早产儿,是足月(40周)生产的,男婴生下来有3.5kg重(见侦查2P131)。

 

3)刘清与周军所讲,有违生命发展规律。

我们都知道的一个常识是:十月怀胎。如果刘清顺产生育周洁的时间是阳历20071224日,剖宫产生育周轩的时间是200895日,两者满打满算相隔也只有8个月零12天,而通常来讲,不可能顺产小孩后就立马同房怀孕!现在我们再来假设这一事实成立,这也离10个月的正常妊娠期相差了将近两个月,而且胎儿在8个月零12天的时间里,也不可能长到3500克!另外,祁东县妇幼保健医院产科入院记录(一)记载的是:末次月经20071123日,而此时的刘清,正怀着一个大肚子待产呢。换句话说,刘清直到快生第一个小孩了,她的月经才停掉!这也真的奇了怪了!

 

(二)周洁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不是客观事实的反映

 

其一、周洁的《出生医学证明》不是即时办理的,有无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存疑。

这一证明办理的时间是20101126日,此时距离周洁父母认可的出生日期20071224日也已过去快三年了,它不是即时办理,而是属于补办,周洁父母在补办时有无搞名堂我们不得而知;

 

其二、周洁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母亲姓名与其生母刘清的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

周军(刘清丈夫)2019112日说他们四个人(指周军和刘清、周洁、周轩)对外一直用的是自己身份证上的名字(见侦查2P108)。但周洁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母亲姓名是“刘青”而非刘清(见侦查2P96。这一反常现象,足以证明当时祁东县妇幼保健院没有依法依规办理此证。

 

其三、本案卷宗中没有周洁的准生证和分娩记录,亦可反证周洁的《出生医学证明》来历不同寻常。

证人赵湘(原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20191117日讲到,要凭借准生证和分娩记录才可以办理到婴儿医学出生证明(见侦查2P124)。但本案独缺这两份材料。我们再联系到母亲“刘清”的名字变成了“刘青”、2006123日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住院收费收据凭证上的“刘青”,和刘清生周轩时病历资料上记录的“(刘清)2006年足月顺产一女婴”的事实,我们完全有足够的事由认为这一出生证明没有客观真实地反映周洁的出生时间。

 

其四、周洁出生医学证明系周军的堂姑姑周翠为其办理的事实,使得本案的疑点均有了合理的解释

周翠20191125日询问笔录记载:周军(周洁父亲)是我堂哥周华的儿子,也就是我的侄儿(见侦查2P155)。其后又讲到:当年,我在祁东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周洁的出生医学证明是我给她办理的(见侦查2P156)。

虽然周翠本人没有承认她按周军夫妇的要求改了周洁的出生年月,但至少,关于周洁出生年月的疑点有了一个好的落脚点。

 

(三)现有证据表明周洁应当出生于2006123日(农历20051224日)

 

1、周洁小年那一天过生日的事实,表明她是农历1224日出生

周洁2019107日询问笔录讲到,她是小年那一天过生日的,具体是哪一年出生的她不清楚(见侦查2P79)。

证人张松20191123日讲到祁东县过小年指的是每年农历1224日(见侦查2P144)。

 

2、“刘青”2006123日在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的住院收费收据凭证,亦可证明周洁出生于这一天

根据证人张松(祁东县妇幼保健院退休员工,原计财股会计)的证言,祁东县妇幼保健院自1999年开始就有住院发票凭证的统计记录了,他们每个月都会将医院所有的住院收费发票凭证整理统计好,并按每个月的日期装订好,然后归入祁东县妇幼保健院计财股的档案室存档。但经找寻该院20061月份、200712月份、20081月份的所有住院收费发票凭证档案,都没有发现有“刘清”的住院收费收据凭证,只在20061月份的住院收费发票凭证档案中发现了一名叫“刘青”的人于2006123日(农历20051224日)在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的住院收费收据凭证,共缴费667.1元钱(见侦查2P143-144)。

张松的证言一方面表明刘清于阳历20071224日生下周洁的事实不成立(没有住院发票凭据);另一方面亦表明,2006123日的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住院收费收据凭证上的“刘青”,即是周洁的母亲刘清!之所以这么说,一是2008年之前都是采用纸质办公,医生在书写住院病人名字时难免听错而写错;二是20101126日办理的周洁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母亲姓名即是“刘青”(见侦查2P96;三是经查询万年历,2006123日,即是农历20051224日,农历1224日的出生日,也与周洁讲的小年过生日相吻合;四是住院缴费金额低至667.1元钱的事实,亦与刘清当时是顺产周洁的事实相吻合。

 

3、现有病历资料表明周洁出生于2006123日(农历20051224日)

手术医生付艳为刘清的第二胎进行剖腹产时在祁东县妇幼保健医院产科入院记录(一)记载:末次月经20071123日,预产期2008830日;“月经、婚育史”处记录的是:2006年足月顺产一女婴,人工流产一次(见侦查2P165)。首次病志记载:C3P1停经九个月,宫内妊娠40+5(见侦查2P167

上述病历资料一是明确记载了刘清于2006年足月顺产一女婴,亦与“刘青”2006123日在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的住院收费收据凭证相印证;二是只有周洁出生于2006123日(农历20051224日),方能科学地解释刘清怀二胎周轩时的生理指标“停经九个月,宫内妊娠40+5”。毕竟,周轩的预产期是2008830日,剖腹产时间是同年95日,如果周洁出生于20071224日的话,既不可能超过预产期生下第二胎周轩,又会闹出刘清怀着周洁还在来月经的笑话!

 

4、证人刘丽曾讲过刘青的女儿是2005年过小年前后出生的话

刘丽20191023日接受警方调查时讲到,她跟村支书周书讲过,刘青的女儿和她的孙女相差一两天,是2005年过小年前后(20061月)出生。虽然她后面跟周书打电话说她把陈香的孙女记成了刘青的女儿了,但在警方没有找陈香核实其孙女出生年月的情况下,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她后面所讲的不是真话,毕竟,刘丽与刘清的父亲刘生是同一个村子里的,不排除刘丽受到某种压力而改变相应的内容。

 

三、起诉书以“被告人刘志应当明知被害人周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为由,指控其强奸罪成立是错误的

之所以这么说,是基于如下事由:

 

(一)“应当明知”属于犯罪过失的范畴,而强奸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以上两条规定表明,刑法意义上的“明知”,指的是“明确知道”、“明明知道”或“已经知道”。“应当知道”或应当预见,是指按照行为人的年龄、职业、社会生活经验水平等本应预见或者本应知道。“明知”与“应当知道”或“应当预见”有着本质的不同就在于,“明知”表明行为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心知肚明,而行为人处于“应当知道”或“应当预见”的情况下,有可能真的不知道或真的没想到会这样,毕竟,“应当知道”或“应当预见”是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一种推断。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如果将“应当知道”或应当预见归结于犯罪故意的范畴,势必会加重行为人的罪责,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起诉书提及的“应当明知”,本没有这么一个法律概念,从字面意见上讲,应与“应当知道”的意思差不多。由于“应当知道”属于犯罪过失的范畴,而强奸罪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两者不搭边。

 

(二)现行司法解释将“应当知道”对方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定性为强奸行为的规定,因其违背了上位法《刑法》的规定而应归于无效。

关于不是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如何定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了三种构成强奸罪的情况。该条第一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第三款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上述19条第一款、第三款将“应当知道”和“可能是幼女”均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违背了其上位法《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而不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

 

(三)被告人刘志与周洁发生性关系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应当明知”周洁未满14周岁

 

1、周洁案发时离满14周岁只差3个月,刘志作为非医学方面的专业人士,很难判断出周洁是否未满14周岁

如前所述,周洁真实的出生年月是2006123日,案发时间是2019106日,这说明周洁案发时的年龄是13岁零9个月。与14周岁相比,只差了3个月,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3个月的年龄差,有时真的没法判断。

 

2、刘志与周洁案发之前素昧平生,案发当晚在一起时也没有问她的年龄。

刘志与周洁在案发之前没有打过交道,互不知道对方的名字和年龄,2019105日晚上一起在金樽KTV唱歌和唱完歌后去宵夜时,相互之间也没有打听对方姓名和年龄的事,也正因为如此,刘志2019106日询问笔录记载:我不知道(这个女孩的年龄),我也没有问她(见侦查2P6-7)。

 

3、刘志与周洁相识的时空,决定了他不可能明知周洁未满14周岁

从刘志、周洁和王广的询(讯)问笔录可以看出,他们三人相遇的时间是晚上,相识的地点是祁东县金樽KTV包厢,一个灯红酒绿的地方,此时周洁的打扮是浓妆艳抹。如此情形之下,刘志对她年龄的判断是“她在KTV上班应该是成年了,而且她昨天穿的衣服都很成熟”(见侦查2P6-7)。“我当时以为她满18岁了,因为我看到她在KTV上班,又化妆了,穿着高跟鞋,所以这么认为的” (见侦查2P28)。而同行的人王广的判断也差不多:我开始是不清楚“洁洁”的真实年龄的,我在金樽KTV包厢唱歌的时候问了“洁洁”有多大了,“洁洁”跟我讲她快满十八岁了,她当时穿得比较成熟的衣服,而且也是化了妆的,我当时从她的面相看她年龄在15岁左右,但她自己说快满十八岁了,我也就没太在意了。

“洁洁”身高在155cm左右,比较瘦,她的胸部只有鸭蛋大小的样子,才刚刚发育凸起,从我跟她的交流聊天情况来看,她说话还比较幼稚,总体给我的感觉“洁洁”就是年龄在15岁左右的仔仔妹子。(见侦查2P68

 

4警方所调查的人因其与周洁所处的环境不一而对周洁的年龄做出不一样的判断,主观性太强,不应当作为认定“应当明知”的依据

警方所调查的人,既有与周洁有过身体接触的人,也有医生、老师和同学,本辩护人对此一一来加以分析。

 

1)同案人王广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洁洁”应当是15岁左右的仔仔妹

王广是在KTV这一灯红酒绿的地方搂抱过周洁的人,也是讲周洁年龄跨度最大的人。从王广前后两次讯问笔录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来看,他对于“洁洁”说她快满18周岁是不怎么信的,他认为她应当是15岁左右的仔仔妹,这一点跟刘志的判断是一致的。至于他2019123日说他根据他所学的相关生理知识推测她十二、三岁的说法,和转述刘志在派出所听“洁洁”讲她只有十二岁的话,应是他迫于警方的压力而迎合、讨好警方而意图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下讲的,毕竟,他做完笔录后即被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关进了看守所,这是他如此讲的背景,而作为一个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非专业人士,以所学的那点皮毛生理知识去推测一个人的年龄,真的有点扯淡!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王广2019123日讯问笔录记载:相对来讲看见她(周洁)比较清纯,妆化得比较淡,年龄比较小,大概十五、六岁左右(见侦查2P47

“洁洁”体态稍瘦,身高155cm左右,祁东人,声音稚嫩,发育还不是很成熟。“洁洁”的样子比较年轻,虽然她后来跟我说过她快满十八岁了,但看起来年龄大概是十五、六岁左右的样子。(见侦查2P48

“洁洁”的讲话、动作都不像是成年人,而是未成年人,从她的长相来看年龄大概是在十五、六岁左右的样子,但其思维、语言却像十三、四岁的样子。(见侦查2P51

“洁洁”洗完澡后,我感觉她应该是未成年人,年龄大概是十四五岁左右。(见侦查2P55

根据我所学的相关生理知识,我觉得“洁洁”的年龄大概是十二、三岁。(见侦查2P58

她十二、三岁是我后来根据我所学的相关生理知识推测出来的。(见侦查2P59

我和刘志在被带到派出所的时候,刘志跟我说了一句“洁洁”跟他说过她的年龄只有12岁。

刘志在派出所的时候跟我说:“洁洁”的年龄只有12岁的这个事情是“洁洁”在派出所亲口跟他说的。(见侦查2P4760

王广2019126日讯问笔录记载:我开始是不清楚“洁洁”的真实年龄的,我在金樽KTV包厢唱歌的时候问了“洁洁”有多大了,“洁洁”跟我讲她快满十八岁了,她当时穿得比较成熟的衣服,而且也是化了妆的,我当时从她的面相看她年龄在15岁左右,但她自己说快满十八岁了,我也就没太在意了。我跟“洁洁”在KTV包厢跳舞时搂搂抱抱,我感觉她的胸部还没有怎么发育,只有鸭蛋(直径4cm左右)大小的样子,我也只当她的身体还没发育,没考虑她的年龄状况了。

“洁洁”身高在155cm左右,比较瘦,她的胸部只有鸭蛋大小的样子,才刚刚发育凸起,从我跟她的交流聊天情况来看,她说话还比较幼稚,总体给我的感觉“洁洁”就是年龄在15岁左右的仔仔妹子。(见侦查2P68

根据我的社会经历,和我对“洁洁”的言行举止及对她身体发育状况的观察,我推测判断“洁洁”的年龄在134岁的阶段。这也和“洁洁”的年龄在12岁的情况相符合。(见侦查2P69

 

2)同一监室的人李军所讲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李军与被告人刘志均是祁东县看守所16监区的在押人员,他向警方讲述了他在监室内听到刘志所讲的他奸淫周洁的过程,但他所讲的真实性存疑:

其一、被告人刘志早在2019108日即已被送进了看守所,他在时隔两个多月后再次讲述他奸淫过程的可能性不大;

其二、与被告人刘志同一监室的人有十几个人,但警方只调查了李军一人,在被告人刘志当庭供述其没有讲过此话的情况之下,李军所讲系一面之辞;

其三、警方找李军调查的时机太过于巧合,事出反常必有妖

警方提审李军的时间是20191215日,李军转述刘志在看守所里讲这个事的时间是20191213日下午1630分左右,警方迟不去早不去,恰好这一次去提审李军一人就有如此收获,让人不得不怀疑这是警方提前布局所致。

其四、李军所讲细节与被告人刘志的不一样,也与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生肖彬所亲眼目睹的不一样

刘志的笔录中确实记录了他当时用阴茎插这个妹子的阴道插了几次才插进去,但他并没有讲插不进去的原因。李军所讲的“那个妹几开始的时候腿是闭着的,我的阴茎没有插进去”的细节,既没有从刘志先前所讲得到印证,也是实际做爱时不可能发生的事,毕竟,如果女方的腿是闭着的话,作为男方,首要的是把两腿分开,而不是用JJ去插并拢的双腿!而李军讲刘志跟他说那个妹几的阴毛只有一小坨,大概一小坨只有蛋黄大小,阴毛长度1cm的样子(见侦查2P91)的细节,亦与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生肖彬所亲眼目睹的不一样。肖彬20191123日询问笔录显示:我当时看见周洁的阴部阴毛长的不是很浓密,也不是很长,应该不是成年人。(见侦查2P140

 

3)肖彬对周洁作出的年龄判断,虽然比较客观,但不应作为认定被告人刘志“应当明知”的依据

肖彬是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生,周洁被性侵之后,是她对周洁做的妇科检查。她说周洁的阴部发育符合123岁年龄段的发育。而她做出这一判断的前提是,其一是她对周洁进行身份检查之前,她已知道了周洁“挂号时登记的年龄是12岁”,这一点对于她后面根据周洁的阴部发育情况作出的年龄判断至关重要!其二是“周洁当时来检查时,穿着情况也符合123岁小孩穿着,学生打扮”(见侦查2P141)。但被告人刘志与同案人王广跟周洁相处是在KTV里边,当时的周洁浓妆艳抹,脚穿高跟鞋,而且向王广谎报年龄是一名快满18周岁的少女了,此时的刘志与王广,不可能把周洁当作一枚不满14周岁的幼女来看待!毕竟,此时的周洁,已不是肖彬所见的那个学生妹打扮的模样了!也正因为如此,秉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我们万不可将肖彬对周洁作出的年龄判断,作为认定被告人刘志“应当明知”的依据。

 

4)周洁的同班同学胡惠与其老师朱汇、高珍所讲,亦不应作为认定被告人刘志“应当明知”的依据

胡惠20191124日讲到,周洁身高大约一米五五左右的样子,体型较瘦,头发是短发,周洁的具体年龄多大她不清楚,看她样子我估计是13岁左右的样子。(见侦查2P146

朱慧(周洁的初中班主任)说周洁身高有160厘米左右,比较瘦,她的身体发育情况在她们班中算中下的样子……从她的身体发育、言行举止方面观察,她就是一个年龄在123岁左右的小孩子。(见侦查2P149

高珍(周洁的初中数学老师)说周洁跟她班上其他同龄(123岁)的学生都差不多,没有明显的区别。(见侦查2P153

这三人的话之所以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除了她们与周洁所处环境不同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她们在作出判断时,均有各自的参照物:胡习惠是将周洁与她自己及其他同班女同学进行比对,而作为老师的朱慧及高珍,则是将周洁与她班上的其他女学生进行比对。此种情况之下,她们判断周洁的年龄在123岁左右也就顺理成章了。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志虽与周洁有过一次性行为,但不是强行奸淫她,案发之时刘志也不明知或应当明知周洁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因而,依法被告人刘志不构成强奸罪,恳请法庭宣告被告人刘志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采纳为感!

谢谢!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20427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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