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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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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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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辩护词

吴之成律师按:湖南伊思多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是湖南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周某全作为一名工作人员,亦牵涉其中。本律师为使其无罪辩护成功,独辟蹊径,站在民生的高度,从情理法三方面发表了振聋发聩的辩护词,震惊全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周某全的委托,指派吴之成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某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今天,我作为被告人周某全的辩护人在法庭上为其辩护,感到很矛盾,很焦虑,也很诚惶诚恐。之所以矛盾,是因为我内心确信,我的当事人周某全是无罪的,而我却不得不违心地要他认罪认罚;之所以焦虑,是因为我担心我给周某全做无罪辩护,周某全有可能会因此而被判实刑,这是本辩护人与被告人周某全极不愿意看到的最坏的结果;我很诚惶诚恐,是因为我如果做罪轻辩护,将会有成千上万个周某全式的人物会因为正当合法的工作而遭受刑事责任的追究。思来想去,痛定思痛,为了千万个你我他的工作安全感,本律师决定为周某全做无罪辩护!

 

一、被告人周某全与本案其他被告人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合谋故意,欠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不可能构成本罪

我们都知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首要的一点就是必须要具备共同的犯意联络。本辩护人在昨天的庭审中一一询问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全、侯某菊、刘某魏、赵某峰、赵某军、杨某奇等被告人,他们均不约而同地回答,在本案案发之前,完全没有意识到湖南伊思多乐有限公司的所作所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虽然上述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中,有赵某峰以文化不高为由认罪认罚;有朱某宇痛哭流涕地认罪认罚;有刘某魏强装笑脸地认罪认罚,但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在他们的哭脸和笑脸之下,隐藏着多少无奈,又隐藏着多少苦痛,我们万不可因为他们今天的认罪认罚而推定他们有共同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周某全在湖南伊思多尔有限公司全国运营中心当中所从事的是技术性服务工作,从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考虑,均不应对其科以刑事处罚

周某全本人和赵某军、杨某奇、赵某峰等人均详细讲了周某全的工作职责和所做的事,这四人所涉及到的均是周某全处理客服部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技术性的问题,和在财务方面负责对账、催款等,其既没有人事任免、处分权,也没有财务审批权。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赵某军2018630日讯问笔录记载:周某全主要负责的是客服部,还负责各部门的对接,解决加盟商提出的一些问题,还有就是帮杨某奇计算整个运营中心的奖励的多少,并和总部的财务部进行对接。(见赵某军笔录卷P6

杨某奇2018824日讯问笔录显示:周某全在湖南伊思多尔是负责客服部的工作,是客服部经理,他的工作职责是:主要是处理下面的加盟商、办事处所反映的一些问题,他们在收集问题进行整理之后再往上报,另外我有些时候要他清理一下运营中心的账目和公司的财务对一下账,同时对运营中心的财务也进行监督,另外运营中心的一些开支我也是将钱转到他的账上要他去负责处理。(见杨某奇笔录卷P86

赵某锋2018830日讯问笔录:周某全是运营中心客服部的经理,负责整个客服部的工作),对客服部人事工作情况进行管理,下面客服专员解决不了的问题,客服就告诉周某全,周某全就与总公司的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另外运营中心的收益的核对,也是周某全和总部的曾桂林核对,每次都是曾桂林将收益表发给周某全,周某全核对无误后,总公司再支付运营中心的打包收益的。(见赵晓锋笔录卷P42

周某全201893日讯问笔录:我是作为伊思多尔全国运营中心的客服主管,在日常工作中我的工作是参加运营中心各部门负责人会议,然后就是将客服部收集的不能当场解决的突出问题由我与其它的部门负责人衔接处理;运营中心的员工的投单奖励是由我计算,我还要负责运营中心的各项开支的支付(包括员工的绩效奖励、运管中心的办公用品采购、出差报销、培训费用等),还有就是与公司的财务对接每个月的账目,在公司财务没有及时将运营中心的款打到位的情况下由我去找曾桂林对接催款……(见赵晓锋笔录卷P85

我只是按财务那边做的表来支付运营中心要支付的钱,这些要开支的钱是杨某奇根据我打请款报告的情况转到我账上的。(见赵晓锋笔录卷P87

以上证据表明,被告人周某全的所作所为,从法律因素上看,其在本案当中主要是协助其前姐夫杨某奇做了全国运营中心客服部和财务部的一些工作,这些工作,包括客服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各部门的对接,解决加盟商提出的一些问题,还有就是帮杨某奇计算整个运营中心的奖励的多少,并和总部的财务部进行对接等等,都是一些技术性和劳务性的工作,也是我们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事。又加之他所就职的公司湖南伊思多尔有限公司,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合法成立的公司,换句话说,被告人周某全是在合法的公司从事合法的工作,我们又怎能将其行为作为犯罪惩处!

从社会因素上看,对本案如何判处,将直接关系到本案各被告人和我们在座的各位乃至成千上万的老百姓自此之后的就业安全感、工作安全感、创业安全感和恋爱安全感的有无问题。

关于就业安全感,本案被告人朱某宇通过朋友的介绍到湖南伊思多尔有限公司上班,自以为找到了一个很棒的工作,她在财务岗位上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工作,终于坐上财务总监的高位,未曾想,如今却坐到了审判的被告席上!

关于工作安全感,被告人周某全是一个性格内向的技术男,工作上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如今也坐到了审判的被告席!

关于创业创新安全感,被告人刘某超从一个濒临破产的公司老总,通过创业创新机制而坐拥数十亿资产的土豪,而今,却成了本案的第一被告人!

关于恋爱安全感,被告人侯某菊从万花丛中脱颖而出,成为了亿万富豪刘某超的女朋友,只因为帮刘做了一些财务方面的事情,亦成为了本案的被告人!

以上这几个安全感都与民生息息相关,稍有不慎,将极大地影响民心向背。考虑到人民法院的判决既有惩治犯罪的功能,又有指引老百姓何去何从的功能,为使我们的老百姓能撸起袖子放心大胆地加油干合法的事情,本辩护人恳请法庭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去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从而对我的被告人周某全作出无罪判决。

 

三、按照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亦应对被告人周某全作出无罪判决

所谓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之规定,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本案与客服部同一级别的市场部主管黄某明、培训部主管陈某超、房产部主管罗某成等,他们的作用和地位跟被告人周某全是相当的,但他们均没有被提起公诉。依法依理,被告人周某全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全按除去开支后的8%的比例分红是错误的

起诉书提出如此指控,是基于两个事实:其一是被告人杨某奇于201829日以“分红”的名义给周某全银行转账了40万元钱;其二是杨某奇等被告人的口供。但本辩护人经研究本案全部证据后,发现这一指控完全站不住脚:

 

(一)伊思多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财务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周某全的银行流水表明,周某全参与全国运营中心分红的事实完全不存在

湖南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到信专审字【2019】第918号《对湖南伊思多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财务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提到:依据伊思多尔公司在201749日至201858日期间的会计凭证中记录,将与“刘某超”……“周某全”名下的资金除去公司经营项目及费用开支的款项确认为关联人往来净流出,其中“周某全”名下的资金流入金额是348092.60元,流出金额是1673652元,净流出资金高达1325559.40元,这一证据表明被告人周某全不可能获利。

周某全名下专用于全国运营中心开支的招商银行卡上银行流水表明,被告人周某全不可能有按除去开支后的8%的比例分红。

从该卡的总银行流水来看,自20177月(全国运营中心此时成立)至20185月(周某全被抓),此卡流入资金为5657450.74元,流出资金(用于运营中心的各项开支)为5641384.39元,两者只相差16066.35元。换句话说,周某全即使有分红的事实,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也只有16000余元,这与杨某奇供述的他获得了分红高达240余万元相比,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了。

从这40万元的“分红”款的去向来看,杨某奇201829日以“分红”的名义给周某全银行转账了40万元,同年214日,周某全从柜台取现30万元,225日,周某全从他别的银行卡转存7万元到这张卡上用于开支的事实,亦可否认这笔款系“周某全”分红款的事实。毕竟,如果此笔款真是他个人的分红款,他没有理由也不会拿来用于运营中心开支。

 

(二)从杨某奇等人的讯问笔录中,得不出周某全按除去开支后8%的比例分红的结论

 

1、杨某奇讲参与全国运营中心分红的人只有他和赵某锋、赵某军三人,剩下的21%是用来作为运营中心的开支

杨某奇2018625日讯问笔录在问及运营中心财务分配情况时他讲到: 2017年运营中心正式成立后,因运营中心的运营财务情况,他们三个人的股份进行了调整。他占32%,赵某锋占21%,赵某军占23%,剩下的21%是运营中心的运营开支,剩下有结余的就存放在他个人工商银行账户上(见杨某奇笔录卷P70-71)。2018824日,杨某奇进一步指出,周某全在运营中心没有股份,运营中心的收益是由他、赵某锋和赵某军三个人分别按32%24%23%进行分配,另外的21%是用来作为运营中心的开支,他打到周某全的账上由周某全负责处理日常的开支,但是也不是固定按21%来转账,基本上是要用多少钱他就打多少钱给周某全(见杨某奇笔录卷P86)。

 

2、赵某军称被告人周某全在运营中心奖金分成中占了21%比例的说法,没有得到周某全本人及杨某奇、赵某峰等三人的印证

赵某军2018630日讯问笔录讲到,被告人周某全在运营中心奖金分成中占了21%的比例(见赵某军笔录卷P7)。但赵某军、杨某奇、赵某峰、周某全这四人中,有且只有赵某军这么讲。

 

3、赵某锋的讯问笔录表明他对于剩下的21%的比例是怎么处置的,他没去探究,也无需探究。

赵某锋2018620日讯问笔录显示:运营中心除了工资是有报酬的……我们三个人按照杨某奇32%、我24%、赵某军23%的额度分了这笔报酬……剩下的21%的报酬杨某奇说要给他的舅子周某全和运营中心的员工。(见赵晓锋笔录卷P16

赵某锋2018830日又讲到,运营中心的收益我们是按照杨某奇32%、赵某军23%、我24%的比例分享的收益,剩下的21%的收益杨某奇说转给他小舅子周某全,这21%的收益主要奖励运营中心的优秀主管等员工和一部分开支的,我和赵某军都知道奖励的资金肯定不会达到21%,剩下的资金肯定是在周某全的口袋中了,因为杨某奇的关系,我和赵某军都不好提出什么异议,只要我们的收益到位,我也不会讲什么。(见赵晓锋笔录卷P42

 

4、周某全虽说他获得了3050万元的奖励,但这是他在取保候审期间,为了确保他不致再被羁押到看守所去而违心地讲的,毕竟,这一讲法与其银行流水不搭边

周某全2018824日讯问笔录记载:运营中心的收益分配的情况,我不是作为运营中心的股东,股东利益的分配是杨某奇、赵某锋和赵某军三个人,他们的分配比例是按32%24%23%分配的,除下的21%是作为运营中心的费用由杨某奇打到我的账上由我来负责运营中心的开支,但是在我负责的这段时间杨某奇还是给了我一些奖励的费用,就是我上次所讲的大约是三十到五十万,具体数额我记不清楚了,是通过转账的方式给我的(见赵晓锋笔录卷P83)。

周某全201895日讯问笔录进一步指出:他们三个人分红的情况我不清楚,21%他们是讲做运营中心的开支,我也不知道这个21%是具体多少钱,反正杨某奇没有按分红的21%的金额一次性打过钱给我,每次都是我根据实际需要打请款报告然后杨某奇再打钱到我的账上,每次基本上也都是几万元(见赵晓锋笔录卷P90)。周某全2018912日讯问笔录也有类似的记录(见赵晓锋笔录卷P97-98)。

 

五、被告人周某全被扣押的沃尔沃汽车,和其老婆游某伟被冻结的307502.5元,均是他们夫妻俩的合法财产,不应被认定为赃物和赃款

(一)被告人周某全被扣押的沃尔沃汽车,不应认定为赃车

周某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记录表明,201825日,被告人周某全采取银行按揭的方式从邮储银行按揭贷款548000元购买了被扣押的沃尔沃汽车,其后每个月的20日,周某全每个月均还款16714.71元,直到2019220日,之后因为无力还款而只好作罢。这一事实表明,被扣汽车是周某全合法购买的汽车。

由于这一辆汽车是周某全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买的,如果被扣车辆被定性为赃车的话,现在周某全面临一个两临境地:一方面,被告人周旺没必要支付后续的银行按揭贷款了,但银行仍会找他偿还这笔银行贷款;如果周某全继续支付按揭款的话,他后续支付这辆“赃车”的钱又都是他个人的合法财产,这笔钱也会因此而被动地转为“赃款”。从这一角度来讲,被扣车辆也不宜认定为赃车。

 

(二)周某全老婆游某伟被冻结的307502.5,也不应认定为赃款

201882122号,公安机关将游某伟工商银行尾号为4131的卡上307502.5元予以冻结。本辩护人认为,这一账上资金是周某全夫妇的合法财产,不应予以冻结。其理由如下:

12018114日,该卡开户时游某伟从他行分四次转账汇款共计131030.95元,没有证据显示这一笔款系赃款。

2、杨某奇201844日分三次汇入该卡的150万元,和周某全分两次汇入该卡的27万元,在2018410日、11日被周某全分两次从银行分别取现100万元和90万元交给杨某奇的事实,得到被告人周某全、杨某奇的证实,也与游某伟本人所讲的一致,换句话说,此卡已没有本案涉案资金了,剩余资金均是周某全夫妇俩的合法财产。也正因为如此,公安机关将其冻结是错误的,该款不属于赃款,依法应予解冻,归还给周某全夫妇。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采纳为感。

谢谢。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19721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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