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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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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文/湖南刑辩律师:吴之成

      申请人:吴之成,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杨某标涉嫌贩卖毒品案的二审辩护人。

    长沙刑事律师吴之成,湖南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专家

      请求事项:
      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安机关向杨某标所做的2016年9月24日13时21分至17时30分、2016年9月24日18时53分至19时10分、2016年9月26日、 2016年10月1日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事实与理由
      本申请人经会见被告人杨某标、和研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后,发现警方对被告人杨某标所做的四次讯问笔录,均系非法取得而来,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标向不同的办案人员讲到了他遭受严重的刑讯逼供的事实
      现有材料表明,被告人杨某标分别向检察官、辩护人和法官讲了他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
      被告人杨某标2017年3月9日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到的刑讯事实:公安机关把他的手反拷后用挂在悬梁上的绳子往上拉,双脚离地,吊了一个多小时,然后用手肘撞他的腰,他都昏过去了,双手手腕也肿了,手铐都戴不进了,还给管教干部看了他的双手。(见检察卷P21)
      被告人杨某标的一审辩护人张雄林2017年8月15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讲到:杨某标被抓后是关在地下室,被手铐拷着反吊起来,还有殴打的情节。(见一审卷)
      被告人杨某标2019年1月16日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讲到,他是在汕头市被抓到的,24日早上3点到了醴陵市公安局,然后把他吊起来打。(见一审卷开庭笔录)
      被告人杨某标向本申请人陈述的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是:
      2016年9月23日中午11日点左右,杨某标在汕头被警方抓获。被押解至醴陵市公安局后,警方给他带上脚镣,把手反拷与脚拷在一起,还有一个干警一个保安用脚踢我胸部。9月24日早上8点多,警方又把他双手反拷,用绳子把他吊起来,双脚离地,后面他就昏过去了,不知吊了多久。与此同时,三个警察还用手肘击打他左右两边的腰部,把他的嘴巴带上口罩,当时他的嘴巴出血了,鲜血浸红了口罩,之后他们就没打他了。
      二、本案贺某刚、刘某伟、付某炳等人也分别讲了他们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事实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贺某刚2017年3月9日讯问笔录记载:公安机关把我拖到三楼的一个房间吊在楼梯上,用启子在我胸前划圈,逼着让我承认。(见检察卷P17-18)
      刘某伟2017年3月8日讯问笔录显示:我在公安机关的交代不属实。公安机关对我进行了刑讯逼供,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中断了几次,期间就是让辅警对我进行刑讯。9月11日我在看守所他们对我提审时我否认罪事实、9月26日公安机关就将我提外审,上午九点多钟把我提出去到醴陵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的一个地下室,到下午四点多钟一直在打我,将我双手垫上湿毛巾后向后反拷然后用绳子挂在横梁上将我吊起来,导致我双手手腕已经肿了,连手都拷不进去了,第二天检察院审查速捕的检察官来的时候我还给他们看过我的手。对我刑讯逼供的有三个人,一个是大队长,一个民警还有一个辅警。(见检察卷P29-30)
      醴陵市公安局禁毒大队2019年1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写到:对涉案成员付某炳刑拘入所之前民警带其去醴陵市中医院进行全面体检,体检结论为消化道有异物,并无其他异常情况。本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除付某炳外并未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提出我队有刑讯逼供行为。(见补侦3卷P12)
      三、同步录音录像及提讯证的缺失,表明被告人杨某标有遭受严重刑讯逼供的可能
      从醴陵市公安局禁毒大队2018年11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警方在看守所提讯杨某标时,是没有形成两录资料的(警方在醴陵市公安局提审杨某标时,是否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尚不得而知)。(见一审诉讼卷)
      而纵观全案,涉及被告人杨某标的提讯提解证,有且只有黄亮、张聪2016年9月26日8时48分这一次提讯有记录。(见诉讼5卷P127)
      公安机关的上述行为,很明显是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121条之规定的(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杨某标不识字,因而,唯有同步录音录像方能探明他有无刑讯逼供的事实。然而,令人吊诡的是,唯独警方在看守所里2次提审杨某标时,看守所的视频会及时地坏掉!再加上提讯证的缺失,我们又怎能相信他没有刑讯逼供呢?
      为了维护上诉人杨某标的合法权益,让其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本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杨某标的上述四份讯问笔录进行合法性审查。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9年8月27日

      附:本案杨某标可能遭受刑讯逼供的线索
      1、醴陵县公安局禁毒大队2016年9月24日、9月26日、10月1日审讯杨某标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2、杨某标2016年9月24日被羁押到醴陵县看守所时向其管教民警讲述了他遭受刑讯逼供的过程;
      3、《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有嫌疑人签名),此表存在押人员个人档案,恳请调取。(见补侦3卷P14)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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