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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尸体检验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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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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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尸体检验鉴定申请书 

/中国刑案辩护专家:吴之成律师 

申请人:吴之成,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安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二审辩护人。 

申请事项

请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死者温迟禾的尸体重新检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731日,宁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 ()()()字【2016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以下简称7号鉴定),其鉴定意见为:温迟禾符合受到车辆碾压胸腹部导致胸腹部大量内出血死亡的。本辩护人认为,温迟禾的尸体体表特征、尸表特征和体内损伤特征等诸多方面均不符合高速行驶车辆碾压致死伤。由于这一鉴定结论不仅关系到本案被告人黄安胜行为的认定问题,更是关系到本案证人证言是否如实客观真实地反映案情的问题,再考虑到温迟禾的死亡有可能是多因造成的,其死因有重新鉴定之必要。

 

一、现有尸体检验情况不支持车辆碾压结论

 

(一)温迟禾衣服上没有车轮碾压痕迹,即可排除车子碾压

从温迟禾的衣着检验来看,她的身上没有车轮碾压痕迹。按理,案发现场是一未完工工地,如果有碾压行为,那应当有碾压的痕迹。本案手机拍摄的两段视频中,一段是温迟禾意欲前往挖机施工地阻止违法施工,但被乡镇干部多次强行按压到地上从而身上沾满泥土的视频,一段是一辆白色城市SUV快速通过工地扬起漫天尘土的视频。这两段视频足可以得出有碾压行为,即有碾压痕迹的结论。

 

(二)尸表伤情与体内损伤没有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从尸表特征来看,头面部伤体现在:左侧额部有一处范围为6.0cm×2.0cm的皮肤擦伤。左侧颧部有一处大小为5.5cm×2.5cm的皮肤擦伤。额顶部有一处大小为1.5cm×1.0cm的头皮擦伤。

躯干伤体现在:胸部胸骨处有一处大小为7.0cm×5.0cm的暗红色皮下出血。左侧腰部有一处大小为1.5cm×1.5cm的皮肤擦伤。左侧腹部外侧有一处长2.3cm的细条状皮肤擦伤。左侧臀部上方有一处3.0cm×2.5cm的皮肤擦伤。右侧髂部有一处大小为2.5cm×2.0cm的皮肤擦伤。

四肢伤体现在:左侧上臂下段内后侧有一处大小为6.0cm×3.5cm的暗红色皮下出血。左小腿上段前内侧有一处4.5cm×1.5cm的暗红色皮下出血。

如果以上体表伤是由碾压造成,那与之对应的骨骼处,或多或少会有骨折或者骨裂的症状。但我们看到的体内伤情却是:头面部中,双侧颞肌未见出血,顶部头皮可见头皮下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硬膜外、硬膜下未见血肿。大小脑未见明显损伤。颅底未见骨折。左侧上臂下段、左小腿上段均没有任何骨折或者骨裂症状。

 

()温迟禾外轻内重的伤情特征,表明她受撞击而不是被碾压的可能性更大

7号鉴定反映出温迟禾的体内伤情是:胸骨骨折。胸腔纵膈有大小为10.0cm×8.0cm的血肿。左侧第1234567891011肋骨骨折;右侧第12345671011肋骨骨折。心包膜破裂,左心室有一处大小为2.5cmx1.0cm的破裂口,右心室有一处大小为1.0cm×1.0cm的破裂口。肝脏呈贫血貌,肝脏右叶有一处大小为4.5cm×1.5cm的挫裂伤。脾脏呈失血皱褶,脾脏有一处大小为2.5cm×1.5cm的挫裂伤。盆腔有一处大小为6.5cm×5.0cm的血肿,清理血肿后见右侧髂骨骨折。

以上伤情有如下特征:

1、虽有肋骨几乎全部骨折和胸骨骨折及右侧髂骨骨折的情状,但从其损伤特征来看,一是没有肋骨断裂成几截的;二是右侧肋骨还有两根没有断裂;三是完全没有粉碎性骨折现象;

2、没有骨头插入肌肉或者重力挤压导致肌肉或者软组织损伤的症状;

这些表明温迟禾的伤情外轻内重,撞击与碾压相比,前者的可能性远大于后者。

 

二、7号鉴定与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对温迟禾脏器损伤的描述不一致

7号鉴定表明,温迟禾左右心室均有破裂口,肝脏和脾脏均有挫裂伤,肺部没有损伤。但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223日出具的(赣医)司鉴中心【2017】病检字第1号《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的检验结果却是,心脏挫裂,肺动脉根部断裂,肺挫伤,部分器官自溶。其检查时并没有检出肝脏和脾脏有损伤痕迹。由此可见,这两者对肺部、肝脏和脾脏有无损伤存在截然不同的结论。本申请人认为,两者均作为专业的检测机构,却对同一检测对象得出两种完全不同的结论,是不可思议的。

 

三、对温迟禾有抢救、诊断失误及本身身体原因而导致死亡的可能

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赣市)()()字【20176号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只针对胃进行了药物检验,没有对血液等其他身体部位及器官进行检验,而根据死者家属反映的现场情况,在抢救现场,医生对温迟禾注射了药物,死者家属要求查看注射的药物瓶子时,医生称在车上还未扔掉,死者家属叫了两个人过去看时,医生却野蛮开车离去,不肯给看了。由于没有对血液等其他身体部位及器官进行检验,故枪救时注射的药物对死因是否有影响尚不明确。

死者家属反映,在抢救现场,医务人员对死者温迟禾采取了胸腔按压的方法进行抢救,该抢救方法是否适当,对死者胸腹部肋骨的损伤是否有影响也尚不明确。

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赣医司鉴中心【2017】病检字第1号法医病理报告书有提到死者肺部器官萎缩的情况,但萎缩幅度及原因未知,申请人认为该肺部器官的萎缩对死因是否有影响尚不明确,故而不能排除死者是死于病理性死亡的可能性。

以上诉求,恳请批准为感。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之成律师

2018417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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