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老兵血泪控诉长沙警方
掩盖肖某路非正常死亡案真相的恶劣行径
文/中国刑案辩护专家:吴之成律师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肖某佐,系死者肖某路的父亲,青藏武警退伍军人。电话:13973929220。现因长沙警方意图掩盖我女儿肖某路非正常死亡案的真相,特血泪控诉!
2017年9月26日,我年仅21岁的女儿肖某路一身重伤惨死在长沙福元桥下。同年10月30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以“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他杀嫌疑”为由作出岳公(观)不立字【2017】006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对此不服向该局申请复议后,该局又于2018年1月5日以“现有证据排除他杀”为由作出岳公(观)刑复字【2018】0001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决定。2018年1月11日,我再次向长沙市公安局申请复核。2018年3月5日,长沙市公安局以“原肖某路死亡事件”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为由,作出长公刑复核字【2018】002号《刑事复核决定书》,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我真不知道,如果真是所有的证据指向我女儿自杀,那为何不敢让我复印这些证据材料?如果两级公安机关作出如此决定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为何不把调查的事由讲述清楚,而只是给我一个生硬、冷冰冰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如今,历时6个月走访调查的我,终于明白,长沙警方之所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而只有一个干巴巴的结论,是因为我女儿确实是被他人害死的,他们想极力掩盖我女儿肖某路非正常死亡案的真相!
一、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公安分局拒不公开我女儿当晚行进途中的7个监控所拍摄的视频、9月26日出警记录仪视频、法医鉴定报告等,并将其中一个最高的监控予以拆除的事实,足可以说明本案另有隐情
事发当晚我女儿行走的路途中,沿途至少有7个监控,我们要求将这几个监控在这一时间段所拍摄的视频向我们公开,但当事警察不是说人走的盲区、就是说监控没启动、或者说监控坏了、还说交警的监控只有回放功能没有保存功能等理由来忽悠我们;更奇怪的是福元大桥所谓的“高坠点”旁就有一个最高监控正对着警方所说的我女儿跳桥处,在我们将此处监控点告知罗某久警官并请求他去调看监控的第三天,该监控却被离奇地拆掉了!警方如此行径,叫我们这些受害人家属情何以堪?
二、我女儿丢失的内裤、和被凶手撕扯得只剩下一段的残缺的皮带,又表明我女儿被遭受了性侵!
目击者称我女儿在桥下被发现时,她的皮带只剩下残缺的一段了,岳麓公安将我女儿的遗物交给我们时,又不见她的内裤。而更为离奇的是,自2017年11月26日以来,岳麓警方天天对我软硬兼施,胁迫我交出我那惨死的女儿肖某路的遗物、被凶手撕扯得只剩下残缺一段的皮带,以利于他们再次毁灭他杀的证据!达到排除他杀、不予立案的目的!
三、岳麓公安当天下午即草率推定我女儿肖某路为跳桥自杀的事实,我们有理由怀疑警方根本就没有掌握我女儿所谓的“排除他杀”的证据!
2017年9月26日下午14时许,医生宣布我女儿死亡时,岳麓警方当即草率推定我女儿肖某路系跳桥自杀,之后他们也从来不去调查核实相关细节,反而把所有精力放在驳斥我们家属提供的线索上,让真正的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事实,足可以说明,他们所谓的排除他杀的“现有证据”,应当是根本就不存在的,不然,也没有不理由不让我们家属知晓!
四、我们家属所掌握的证据,足可以证明我女儿是被他人谋杀的
(一)我女儿身上的伤情表明,她在生前被人殴打得非常厉害
我女儿肖某路被发现时,她里外上下前后左右都是重伤,肉也被刮掉了几块,又加之她身上到处都是黄泥巴,而桥底下的现场是没有黄泥巴的。这些伤情说明我女儿被凶手残忍殴打后,再将伤体抛弃于大桥底下的。
(二)岳麓警方称所有监控录像都没有看到肖某路人走去福元大桥踪影的事实,又进一步说明,肖某路是被凶手残害了再被扔去福元大桥底下的!
如果肖某路真是步行到桥上然后再从桥上跳下去的,那么桥上至少有两个监控应当拍摄到她上桥的事实,而警方称没有监控拍到肖某路上桥,这充分说明当时肖某路根本就没有上福元大桥。
(三)肖某路在案发当晚被两个骑摩托车的男人尾随的事实,又使得肖某路有可能被他人加害有了怀疑的对象
岳麓公安向我们展示的截取时间段很短(一般不到2分钟)的监控视频,有如下初情:她走出居住楼时立马就有一辆摩托车骑着两个可疑的男人跟着她,且肖某路走出住宿房门的时间是2017年9月25日23时30分,但走出该住宿楼栋时是9月26日1时16分,且在25日24时左右本楼栋13楼住户有人听到外边有女子喊救命的声音。我们怀疑肖某路是被疑似尾随的二骑摩托车人胁迫着外出某地的。岳麓公安给我们看的11个沿途的监控视频里,有4个监控视频里出现同样的摩托车一路跟踪着她;“最后”见到她行走的是位于银盆北路与景观路西南角人行道处的一个监控,在该视频里我们看到有一面包车慢速行驶其后有尾随嫌疑,几分钟后我们发现就在岳华泵站单位大门口,有人撕扯肖某路达2分钟之久(我女儿右手有被外力扎紧而至肿的伤痕、右鞋跟有被凶手撕扯时挣扎而反作用力的磨痕验证了这点),然后被人挟持消失于路边,而不是往前走,而且在有人作案撕扯我女儿时刚好有一辆摩托车放慢速度迎面经过,警方未能提供该人和该车的相关资料,我们有理由认为是作案嫌疑人。在泵站路边草丛中我们发现有疑似性侵做案的塑料胶垫现场,而泵站大门口内有一个监控刚好直照人行道和大马路(无死角),一查监控就可确定这里就是我女儿被人挟持的第一现场,但警方拒不提供该监控视频!
(四)现场血迹分布表明,凶手为了制造跳桥的假象,我女儿被人拖着双脚往外移了数米远
我女儿躺在地上留下的1.5米长的血痕位于桥面内侧1米至2.5米远的地方了,根据物理抛物线原理,坠落地不可能位于桥面内侧,除非是没有重量的飘浮物。而从血痕分布方向来看,1.5米长的血痕,是他人从桥的内侧往外拖行之后遗留的,换句话说,凶手是把我女儿残害后先抛弃于桥底内侧2.5米处了,为了制造跳桥假象、再将她往外拖1.5米。这也就是为何我女儿颈背部有摩擦伤、裤子也被扯至脚踝处的原因。而我女儿系牛仔裤的牛皮带给凶手扯掉一节不见了,系头发的象皮筋也不见了,和我女儿衣服、鞋面上附着物有黄泥巴),但现场没有的事实,又说明这不是凶手作案的第一现场!这些情形均不能排除我女儿遭遇车祸、性侵等伤害后,再被肇事者带到桥上或桥下抛弃的可能。
综上种种迹象表明:我女儿是被具有一定反侦察能力并受到岳麓公安分局保护的凶手害死的,背后蕴藏着一股很可怕的黑势力在操作,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西藏武警退伍老兵恳请省政府、省军区各位领导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之规定,要求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公布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并立案侦查,还原厘清事实,及早消灭这股地方黑势力,确保犯罪分子不逍遥法外!还原一个惨死真相!让逝者瞑目!生者安宁!
此致
血泪控告人:
2018年3月11日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