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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构成放火罪不应决定起诉法律意见书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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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某翠不构成放火罪

不应决定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吴之成律师按: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振兴木材市场自201588日起至2015825 日,内共计发生28起火灾。为了抓住放火犯,木材市场内安装有5个监控摄像头,实施24小时全方面无死角监控。然而,纵火犯却像幽灵一样,不管白天还是黑夜,无论刮风还是下雨,只要找准一丁点儿空隙,一堆堆大火倾刻间就会熊熊燃起。衡阳蒸湘公安分局多次出人出狗赶赴现场侦查此案,却一无所获。不得已,木材市场业主自发地组织起来,成为了抓捕纵火犯的主力。刘某翠与她老公陈某春,却因积极性太高,而成为了纵火犯的眼中钉、肉中刺。于是,一场真假纵火犯的较量在纵火犯的精心布局下,徐徐拉开了帷幕……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春的委托,并征得刘某翠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刘某翠涉嫌放火罪在贵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在会见了刘某翠,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翠即为本案呆鹰岭市场系列放火案的纵火者。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翠没有放火的动机和主观故意

从汤某腊、凌某平、汤某明等木材市场业主和李某华、唐某文等员工反映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刘某翠为人豪爽,正直,没有与任何人结怨,她自己的木材加工厂效益亦可观,不存在将其他竞争对手打压下去而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情形。本辩护人以为,在刘某翠本人精神状况正常的情况之下,她没有理由去放人家的火。

 

二、在火灾现场提取到的烟头检测出有被告人刘某翠DNA基因型的结论,并不能当然得出被告人刘某翠即是该起放火案的纵火者,本案存在嫁祸于人的人

被告人刘某翠在多次供述中讲到,她本人不吸烟,自始至终没有接触过烟,即使给她老公陈某春买烟,也从来没有拆开过烟。按理,火灾现场提取的烟头本应与刘某翠无关。然而,火灾现场提取的烟头却检测到了刘某翠DNA基因型,本辩护人认为,这是别有用心之人故意嫁祸于刘某翠而故意为之。毕竟,寻找被告人刘某翠的分秘物包括唾液、尿液、大便等并沾在烟头上,是一件很轻而易举的事。要证明本案系列纵火案确为刘某翠所为,在被告人刘某翠自始至终否认她是纵火犯的前提之下,除非被检测烟头上提取到刘某翠的指纹、唇痕、或者咬痕等方可。

 

三、案发现场2号、5号监控,已客观真实地再现了2015825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翠没有往陈某展厂棚上抛洒装有已引燃木屑的黑色塑料袋的事实。

经查询,2015825日这一天,最高气温32℃,最低气温24℃,多云,又加之案件发生在1130分至1330分这一时间段,光线充裕,不存在监控拍摄不清晰的问题。因而,在这一时间段,刘某翠倒的到底是何物,是能够清晰辨认出来的。

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公安分局刑侦大队20151110日出具的《825日中午1250分许陈某展厂棚边的木堆发生火灾即刘某翠放火被抓时视频监控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讲到2号摄像头监控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情况如下(注:2号视频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慢约38小时250秒):

64:48:49时,刘某翠双手捧着簸箕站在王某红厂棚门口。

744911,刘某翠开始往陈某展厂棚马路边的木堆走去。

84:49:21时,刘某翠往陈某展厂棚马路边的木堆上倾倒东西,即倾倒放火装置。

94:49:30时,刘某翠右手拿着倾倒完的空簸箕返回到王某红厂棚。(见侦1P61

……

184:53:00时,刘某翠回到王某红厂棚,并在厂棚门口拿了一类似白色编织袋的东西。

194:53:11,刘某翠从王某红厂棚出来。

204:53:18时,刘某翠将类似白色编织袋的东西丢弃在之前倾倒东西的地方,之后沿马路往东边走。(见侦1P62

5号摄像头监控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情况如下:

712:45:51时,刘某翠站在马路对面陈某展厂棚边往木堆中倾倒东西。

812:45:59时,刘某翠手中拿着倾倒完的空簸箕返回厂棚。(见侦1P64

1512:49:46时,刘某翠站在之前倾倒东西的地方又往陈某展厂棚边的木堆上丢了一个东西,之后沿马路往东边走去。(见侦1P64

从《情况说明》可以看出,2号监控拍摄到了刘某翠双手捧着簸箕往陈某展厂棚马路边的木堆上倾倒东西,即倾倒放火装置和丢弃白色编织袋的行踪,5号监控拍摄到了刘某翠拿簸箕往陈某展厂棚马路边的木堆上倾倒东西之后,又往陈某展厂棚边的木堆上丢了一个东西的事实。这一方面说明刘某翠的全部行踪完全暴露在视频监控之下,另一方面亦说明监控拍摄的影像是非常清晰的(区分出了白色编织袋和簸箕),但令本辩护人非常惊诧的是,《情况说明》的出具者,对于刘某翠倾倒的“放火装置”,一直以“东西”这一非特定物品来加以陈述!如果刘某翠真的是丢了“放火装置”——装了引燃木屑的黑色塑料袋,那么,监控中是完全能够体现出来的,《情况说明》的出具者,亦应在陈述这一关键性事实时,采用更精准的文字,把这一问题讲清楚。然而,我们看到的却是模糊不清的用语!

后来,本辩护人在看守所向刘某翠核实这一情况时,她称往废木堆上倒的是用筛子装的辣椒把(筛子已被警方提取),往废木堆上丢的是她随手捡起的没有折叠的空的破编织袋。这也就是为何办案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刘某翠从王某红的厂棚出来在门口马路上往陈民展厂棚边的木堆上“泼”了一个东西的缘由(见侦2P24-25)!

由此可见,刘某翠讲的,与监控所拍摄的,是能够统一起来的,只是由于有了人为因素的参与,本案的法律事实已严重背离了客观事实了。

 

四、本案存在有人放火之后故意陷害被告人刘某翠和他人的情况

本案的诸多细节表明,本案存在有人放火之后故意陷害被告人刘某翠和他人的情况

李某华2015825日讯问笔录记载,李某华从来没有喝过瓶装水,他也从来没捡过或摸过这种瓶装矿泉水。但是公安机关却在放火现场提取到装柴油的矿泉水瓶子中,检测出为李某华本人使用过。(见侦2P39

刘某翠20158242315分至2440分询问笔录(见侦2P84-85)与陈某春20158242236分至2342分询问笔录(见侦2P87-88)、公安现场勘验笔录表明,一个戴荷叶帽的男子在被刘某翠认出是放火贼后将其打伤并在刘某翠上嘴巴上涂有油状物的事实。

汤某明20158251528分至1631分询问笔录讲到,刘某翠朝陈民展家泼的东西,就是一些用柴油拌好的锯木灰,里面还有两个烟头(具体是什么烟不清楚),这些东西都是用买菜的方便袋兜着的(见侦2P43)。但825日警方在陈某展的案发现场并没有提取到两个烟头!

 

五、被告人刘某翠的行为表明她对放火贼深恶痛绝,并一心想要抓获放火贼

被告人刘某翠自己的厂棚起了四次火,她本是这起人为纵火案的受害者,此种情况之下,她作为受害者当中的一员,她积极地投入到救火防患的工作当中去,为此,她还在2015824日遭受放火贼的攻击,她的这一系列举动,得到了汤某明、陈某敏等人的证实。由此可见,她对放火贼是贼深恶痛绝的,并一心想要抓获放火贼。我们没有理由把她当作放火的怀疑对象。

尊敬的大检察官们,被告人刘某翠是否是放火之人,本是一起最容易分辨出真伪的案件。我们只要查到系列纵火案的整个视频监控(监控遍布整个木材市场),就完全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然而,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却是真伪不明的物证鉴定结论【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衡公物鉴(法物〉字〔2015993号《物证鉴定书》没有指明从烟头上提取到了刘某翠的哪一种物质,在被告人刘某翠矢口否认抽烟并接触了香烟的情况之下,使得这一鉴定结论的真假扑朔迷离!】,和对事实遮遮掩掩的《情况说明》!为了查察事实真相,本辩护人恳请各位大检察官认真观看825日的监控视频,重新启动烟头上DNA基因型的鉴定程序,如是,则刘某翠涉嫌放火案的真相势必会大白于天下!为了不让无辜的刘某翠再遭受身心的摧残与折磨,为了不让无罪的刘某翠再为本案而鸣冤叫屈,本辩护人再次恳请各位大检察官依法做出公正的抉择!

以上意见请贵院采纳为感。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151218

 

吴之成律师语录:越单纯的人,越容易受到奸人的陷害。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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