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按:唐某忠案,一开始检方以唐某忠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后又追加起诉强奸案。客观地讲,唐某忠确有猥亵儿童、寻求快感的主观故意,但绝无强奸小女孩的故意,本辩护人亦为其强奸案做无罪辩护。之所以事态愈演愈烈,除了警方偏听偏听、先入为主、带着目的去办案,检方受到受害人家属的吵闹后,充当墙头草,没能坚持依法办案以外,我想,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出在唐某忠那,如果唐某忠讲好了每一句话,签好了每一个名字,又何至于此?但愿本律师的辩护能够力挽狂澜,助其脱离冤屈之旅。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唐某的委托,并征得唐某忠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唐某忠涉嫌猥亵儿童、强奸案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唐某忠、并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后,依照本案的事实和与之对应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唐某忠多次猥亵儿童,但又没有指出唐某忠每一次猥亵儿童的情况,显属指控不明。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江华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以下简称169号起诉书)非常笼统地讲到了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份,被告人唐某忠多次猥亵唐某玉的事实,但其并没有分次列明。对此,我们没法判断被告人猥亵唐某玉的次数是三次、四次还是更多,我们也没法对被告人唐某忠每一次猥亵唐某玉的事实逐一考量。而这,是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的。该条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的首要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而所谓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作案的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均已核查清楚。由此可见,本案起诉的事实尚不具体、明确,显属指控不明。
二、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同一行为进行双重指控,违背了一事不二罚之原则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169号起诉书中讲到,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份,被告人唐某忠……在其住所及校办公室多次对……唐某玉采取用手抚摸唐某玉私处、用生殖器顶触唐某玉的阴部和要求唐某玉用手摸、嘴舔自己生殖器的方式进行猥亵。在此,该院对唐某忠用生殖器顶触唐某玉的阴部的行为以猥亵儿童罪进行指控。2015年7月10日,该院又作出江华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将唐某忠用生殖器顶触唐某玉的阴部的行为以强奸罪进行指控。很显然,该院的指控违背了一事不二罚之原则。
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忠多次猥亵唐某玉的证据不足。
起诉书用来指控唐某忠多次猥亵唐某玉的证据有:书证诊断证明、唐某琴、唐某依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唐某玉的陈述、被告人唐某忠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但这些证据不能做到待证事实的唯一性与确定性。
(一)诊断证明书来源不合法,其描述的内容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因而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该份诊断证明书系被害人唐某玉的奶奶黄某英带着唐某玉前往江华县人民医院做了检查后,再交给桥头铺镇派出所民警伍伟的,该证据来源不合法。又加之该诊断证明书医生署名栏没法判明是哪个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也没有附相关医师的执业资格证,那么,该诊断证明书是否出自医师之手,加盖的是否为江华县人民医院的真实印章,我们均无法确认,我们对其真实性存疑。另外,该诊断证明书记载,小阴唇内侧明显充血,右侧小阴唇内侧擦痕,处女膜未见明显裂痕。如果这一情节属实,那说明被害人唐某玉已遭受了比较严重的性侵。但被害人唐某玉在接受警察调查时并没有讲到其所遭受的痛苦,被告人唐某忠的讯问笔录中记载的也是他“没有搞进去”。由此可见,这一诊断证明书不仅来源不合法,真实性存疑,而且其描述的内容也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因而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不应采信。
(二)唐某琴、唐某依等人的证言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唐某忠有多次猥亵唐某玉的行为
1、唐某琴的证词表明被告人唐某忠猥亵唐某玉最多有两次。
唐某琴2015年5月25日询问笔录记载:1、我总共看到唐某玉到唐老师那里耍了四次,有三次在唐老师家里,还有一次在唐老师学校的住房里看到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反正是这个学期开学以后发生的(见侦查卷P49)。2、有两次是在唐老师家的窗户里看到唐某玉找唐老师要吃东西、要拿钱之类的话。还有一次是看到唐某玉和唐老师二人在房间里,唐老师坐在床边,将唐某玉抱起坐在唐老师的大腿上,之后唐老师又将唐某玉抱起放在床上,我是从门鏠里看到的(见侦查卷P50)。3、在学校住房里看到的情况是,离现在大约有两个星期左右,那天是午休时间,唐某玉从前后教室门口喊唐某玉给她糖吃,之后唐某玉就到了教室隔壁老师的房间,我和几个同学就随后跟去偷看,看见门没关死,我看到房里没有人,只有卫生间的门是关起的,里面还有响声,我就知道唐某玉和唐老师在里面了(见侦查卷P50)。
唐某琴的证词表明,她所讲的“耍”,有玩耍之意,她有两次在唐老师家的窗户里看到唐某玉找唐老师要吃东西、要拿钱之类的话即是此意。也有所谓的“耍流氓”的味道,她所讲的后两次即有此意,但后两次是否称得上刑法意义上的“猥亵”,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评定。无论如何,唐某琴的证词表明被告人唐某忠最多有两次猥亵唐某玉的行为。
2、唐某依的证词表明她并非现场目击证人,她所陈述的事实全部来源于唐某琴与唐某玉的述说。但唐某依陈述的事实跟唐某琴与唐某玉向警察陈述的事实又有出入。
唐某依陈述唐某琴对她讲唐某玉被老师耍了七次流氓,但唐某琴跟警察讲的是,唐某忠最多有两次对唐某玉耍流氓。
唐某依陈述唐某玉对她讲唐某玉被老师耍了几(后“几”字改为“七”字,且没有唐某依的签名捺印)次流氓,但唐某玉跟警察讲的是有六次。
以上事实表明,唐某依、唐某琴、唐某玉作为六、七岁的小孩儿,尚不能正确表达其所见所闻,因而,其证言的效力必须要有其他的证据进一步佐证方可。
(三)被害人唐某玉受他人意志的干扰,带着情绪在接受调查,且其陈述与其他人的证言前后不一,其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低
1、唐某玉在接受办案人员调查时,带有非常强的厌恶情绪,直接说唐某忠是个大坏蛋,但唐某琴、唐某芳的证词反映的却是唐某忠对唐某玉很好,事实上唐某玉以前也经常找唐某忠要钱、要吃的,这表明唐某忠不可能是唐某玉眼中的大坏蛋。之所以会出现唐某玉说唐某忠坏话的情形,本辩护人以为,对一个只有不到7岁的小女孩来说,她的意志已经受到了大人意志的干扰,而这,势必影响她对案情的陈述。
2、被害人唐某玉对于其所遭受的一切,跟办案人员、唐某依、黄某英等均讲过,但唐某玉跟办案人员讲的,与唐某依、黄某英转述的情况完全不一。
(1)“耍流氓”的次数不一。
唐某玉跟办案人员讲,她被唐某忠耍了 6次“流氓”。
唐某依说她向唐某玉核实情况时,唐某玉说她被唐某忠耍了7次“流氓”。
唐某玉的奶奶黄某英问唐某玉时,她说唐某忠老师带她去屋里耍了3次“流氓”。
(2)“耍流氓”的方式不一。
唐某玉跟办案人员讲的唐某忠“耍流氓”的方式比较多,有要唐某玉用手摸他的“鸟鸟”、用嘴舔他的“鸟鸟”,还有唐某忠摸她的阴部、“奶奶”等等。
唐某依听唐某玉讲的唐某忠老师对唐某玉耍流氓的方式是,喊唐某玉用手摸、用嘴舔、唐某忠老师的生殖器。(见侦查卷P45)
黄某英说唐某玉跟她的讲的唐某忠老师对其耍流氓的方式是,脱下唐某玉的裤子,用手摸她的阴部。(见侦查卷P41)
以上事实表明,被害人唐某玉的陈述这一证据的证明力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不可全信。
(四)被告人唐某忠自主陈述和当庭辩解与先前供述不一,在唐某忠身患冠心病、高血压等多种心脑血管疾病以及其声称警察歪曲其讲话并逼迫其签字的情况下,应当以被告人唐某忠的自主陈述和当庭辩解为准。
蒋苏湘副校长2015年5月25日出具的《学生家长举报唐某忠老师违反师德问题的调查情况》显示:唐某忠向蒋苏湘等三人讲他有过一两次猥亵女生的行为。
被告人唐某忠当庭供述,他只猥亵了小女孩两次,一次是在他家里,一次是在厕所里。
但唐某忠的三次讯问笔录却显示,他猥亵了唐某玉四次!
之所以出现完全不一样的言词,一方面说明唐某忠是忠厚老实之人,如果他厚着脸皮不承认,任何人拿他都没办法,毕竟,空口无凭;另一方面,亦可断定被告人唐某忠当庭供述的遭遇的客观真实性。
其一、唐某忠身患多种疾病,为此还在看守所晕倒过,亦去医院看过病,至今仍在服药。他当庭供述的公安审讯他时脑袋胀痛、晕晕糊糊,没法认真看笔录的情形有客观存在的可能性;
其二、被告人唐某忠当庭供述,他向办案人员说只有两次猥亵小女孩的行为,但警察讲小女孩说他还有其他行为,他们逼他承认,最后逼他签字。本辩护人认为唐某忠供述的这一情节亦应当客观存在。我们可从唐某玉向警察讲的和向其他人讲的不同而得出这一结论。前面本辩护人已经分析过,唐某玉向她的奶奶黄某英与她的同学唐某依讲的情节,与唐某玉向警察讲的情节有很多完全不一样,而唐某玉向警察讲的情节,在唐某忠的讯问笔录中大部分都得到了印证。从这可以看出,警察是以唐某玉的询问笔录为蓝本来制作唐某忠的讯问笔录的。换句话说,唐某忠的讯问笔录怎么记,不在于唐某忠怎么说,而在于唐某玉怎么说。唐某忠只是警察手中的一个提线木偶,他的签字监督权已被警方架空。
其三、被告人唐某忠的同步录音录像印证了唐某忠的当庭供述是客观真实的。
第一、警方在审讯唐某忠时,唐某忠的身体非常不适,时不时摸、压自己的脑袋,表情很痛苦。
第二、唐某忠所供述的事实,警方老是以小女孩如何如何讲为由训斥他,笔录中亦没有将唐某忠的话如实记录,而是以小女孩的陈述为蓝本另搞一套。
第三、唐某忠只是粗粗翻了一下笔录后即在警方的催促下签字了事。
综上所述,唐某忠的讯问笔录并没有真实地记录唐某忠的供述,如以唐的讯问笔录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势必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中所谓的“现场”,在没有被告人唐某忠的现场指认笔录和现场指认相片的情况下,又怎能认定为被告人唐某忠的猥亵现场?
本案公诉人当庭提交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是没有被告人唐某忠的现场指认笔录和现场指认相片的,其所谓的见证人“唐某响”,经唐某响本人当庭辨认,并非其本人签名。由此可见,多张相片下面标注的“唐某玉被猥亵处”,其实是警方臆想而来,我们不应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忠2015年上学期有强奸唐某玉的行为是错误的,唐某忠不构成强奸罪。
(一)被告人唐某忠没有强奸唐某玉的主观故意
唐某忠第一次讯问笔录记载:“我只是一时思想出了问题,没想去搞(性交)唐某玉,就是想抱下,耍下,找下快感。”这是唐某忠在警方问他“你是否还有什么要补充的”这一问题时回答的,这亦是警方自如至终都没有问他有关强奸问题的情况下唐某忠回答的,这充分说明这是唐某忠当时的真实心态。
(二)控方亦没有证据证明唐某忠实施了强奸行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忠2015年上学期有强奸唐某玉的行为,出自被告人唐某忠的三次讯问笔录,除此之外,不再有其他的证据。特别是,即使是唐某忠的供述,也严重背离客观实际。
唐某忠第一次讯问笔录记载的是今年(指2015年)上学期开学没有多久的一天,他见唐某玉过来,穿了一条裙子和一条短裤,他就叫唐某玉过来帮他摸生殖器,并把双方的裤子脱了,用他的生殖器去顶唐某玉,但没有搞进去。在这里,本辩护人注意到一个细节,今年上学期开学没有多久的一天,应当在三月前后,此时的永州江华,尚不是穿裙子加短裤的时候,讯问笔录如此记载,要么是警察添油加醋搞的,要么就是被告人唐某忠慌不择言,随便乱说的。
唐某玉的询问笔录有类似的记载,但其所指的时间发生在2014年国庆节后不久,与唐某忠讯问笔录中的时间也相差太远了。特别是,唐某玉向其奶奶黄某英、向其同学唐某依均没有讲到有此情节。唐某依听唐某玉讲的唐某忠老师对唐某玉耍流氓的方式是,喊唐某玉用手摸、用嘴舔唐某忠老师的生殖器。黄某英说唐某玉跟她的讲的唐某忠老师对其耍流氓的方式是,脱下唐某玉的裤子,用手摸她的阴部。出现如此情形,我想很难用常理来解释得通,毕竟,所有的信息来源,均来自于唐某玉一人,陈述这一信息的人,既有幼儿,也有成年人,而陈述的信息却相去甚远。相对于唐某玉及其奶奶居于受害人的身份,唐某依的证言更具有可信度。然而,唐某依所讲的“耍流氓”情节,只有唐某玉用手摸、用嘴舔唐某忠老师的生殖器,而没有唐某忠用JJ去顶唐某玉的情节。由此可见,唐某玉的陈述、黄某英与唐某依的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唐某忠对唐某玉实施了奸淫的行为。
唐某琴的证词中虽然讲到她看到唐某玉和唐老师二人在房间里,唐老师坐在床边,将唐某玉抱起坐在唐老师的大腿上,之后唐老师又将唐某玉抱起放在床上的情节,但唐某琴并没有看到唐某忠与唐某玉两人赤身裸体在一起,也没有看到唐某忠压在唐某玉身上,用JJ去顶唐某玉的阴部。
至于检方又用江华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来证明唐某忠有奸淫的行为,因本辩护人在第三点辩护意见已有详细阐述,在此不再重复。
五、被告人唐某忠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唐某忠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唐某忠向中心校领导承认猥亵小女孩一两次的事实,并请求组织处分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认定条件
蒋苏湘副校长2015年5月25日出具的《学生家长举报唐某忠老师违反师德问题的调查情况》显示:唐某忠说自己有过一两次(猥亵女生的行为),表示十分悔恨,自请组织处分,并请求我们帮助与家长沟通协商,愿意赔偿。随后,他又到桥头铺镇政府门口准备坐车到位于沱江镇的江华县公安局自首时,被桥头铺镇派出所抓获归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唐某忠的行为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二)被告人唐某忠自始至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唐某忠自其接受蒋苏湘等人的调查之时起,到被获后接受办案人员的审讯,至今天在法庭上的供述,其口供均保持一致性,这充分说明了被告人唐某忠自始至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由此可见,被告人唐某忠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本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唐某忠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唐某忠系初犯、偶犯,又加之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请求法庭酌情对唐某忠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忠在教师岗位上呆了四十余年,以前一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而今一时糊涂,触犯了刑律,其罪当罚。考虑到被告人唐某忠系初犯、偶犯,又加之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家中又有八十高龄的老母亲需要他赡养,本辩护人恳请法庭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角度出发,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对唐某忠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予采纳为感。
此致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15年8月7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佛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我不是佛,但得有佛的情怀,行佛的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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