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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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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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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洲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吴之成律师按: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却有着超高的智商,他不仅能够自制5连发左轮手枪、子弹,而且能够自制定时爆炸物。但在高智商的背后,却是低得可怜的情商。为了报复一个将他胸部踢成骨折的超市老板,他骑摩托车跟踪了他数月之久,后又觉得骑摩托车跟踪很容易暴露在天网的监控之下,遂萌生了去抢一台车继续跟踪报复的想法。20141226日,震惊长沙朝野的持枪抢劫宝马案在洋湖湿地公园东门发生了。两天以后,他被警方抓获。两个月以后,他的母亲聘请本律师担任他的案件在三个阶段的辩护人。三个月后,他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以涉嫌抢劫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故意伤害罪等三个罪名移送审查起诉。四个月后,长沙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今,本辩护人以他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符合劫持汽车罪(未遂)的构成要件为主辩点,为他进行辩护。致此,一个看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却经历了从多个罪名到一个罪名、此罪到彼罪的演变。本律师由衷感叹:博弈,在分寸间,唯有深入研究,方能正本清源。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洲的母亲崔某安的委托,并征得陈某洲的同意,指派我担任陈某洲涉嫌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洲、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后,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洲涉嫌抢劫罪是错误的,被告人陈某洲行为符合劫持汽车罪(未遂)的犯罪构成要件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劫持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劫持汽车罪的意图是控制汽车按自己的意图行驶,既可以是自己亲自控制、操纵汽车,也可以是听凭其指挥,一旦达到目的,往往会弃车而去,或者将所劫持的汽车予以毁坏。而抢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陈某洲的行为完全符合劫持汽车罪的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陈某洲没有非法占有汽车而只有控制他人汽车按自己意图行驶的主观目的

被告人陈某洲为了抢辆汽车去报复那个超市老板,先对宝马车主刘某阳下手,刘某阳奋力挣脱后,陈某洲在车上鼓捣了许久,但一直没法启动宝马车;他下车之后想继续抢台汽车逃跑,他先后用枪去逼迫三辆小车停车,未能成功;后面有辆电动车的车主因怯场而逃离电动车后,他驾驶这电动车逃离了现场。这一系列作案过程说明,被告人陈某洲自始至终没有将他人汽车或者电动车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

 

1、被告人陈某洲抢劫宝马车的意图是“借用”宝马车去报复超市老板,报复完后再让车主将车开走

 

1)被告人陈某洲提及他抢车的目的时,均讲到他想抢台女司机开的车作为工具去报复那个超市老板

陈某洲20141230日讯问笔录记载:我想到长沙抢台车,然后开到湘潭他住的小区守候,寻找时机报复他。(见侦2P14

陈某洲20141231日讯问笔录记载:我来长沙作案,之前就想好要抢台车,而且开车的要是女的。(见侦2P22

2)被告人陈某洲抢车的方案和为此而准备的工具表明他没有占有汽车的目的

被告人陈某洲预设的抢车方案是:他的左手先戴上涂有二氯甲烷的白色手套,女司机一上车坐上驾驶室位置时,他就尾随上去用涂有二氯甲烷的左手去捂女司机的嘴,等她失去反抗后,再将溶有安眠药的旺仔牛奶喂给女司机喝,等她昏迷后再将她抱到车的后备厢关起,之后将车开到湘潭去报复那个超市老板后,再把车开到他能脱身的地方让女司机把车开回去。为此,他准备了一个用小玻璃瓶装的二氯甲烷、一只白色粗纱手套、一罐放有安眠药的旺仔牛奶等工具。陈某洲的这些行为均表明他没有占有汽车的主观目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陈某洲20141230日讯问笔录记载:

我准备了一把我自己做的长约十二、三公分、银白色口径9mm5连发左轮手枪,以及自制子弹、一个黑色的口罩、一只黑色防滑运动手套、一个黑色的棒球帽,一个用小玻璃瓶装的二氯甲烷、一把一字起、一把十字起、一把绿柄的鲤鱼钳、一些印有湘C的车牌封固盖、以及一瓶奶茶、一个大概40*35cm的黑色的nike的运动背包,包内装有另外我还带了自己的白色联想S720的手机,以及一件带帽子的蓝色带花的外套。(见侦2P14

(我的)左手的手套上涂了事先准备的二氯甲烷,当时捂住她嘴是想弄晕她,然后再将她丢到车的后备厢,再开着车逃跑,但是还没给她弄晕,她就跑了。(见侦2P15

陈某洲20141231日讯问笔录记载:

我来长沙作案,之前就想好要抢台车,而且开车的要是女的。我计划把司机迷昏后放在车上,并用布绳子将她的手脚控制好,给他吃装有安眠药的旺仔牛奶,我开抢来的车到达湘潭,报复完那个超市老板后,再将车带那女司机遗弃在我能安全脱身的地方……(见侦2P22

 

3)被告人陈某洲的供述和被害人刘某阳的证词均证实被告人陈某洲在按既定的抢车方案在实施抢车,而且刘某阳的证词进一步证明陈某洲并不是以劫财为目的

陈某洲20141230日讯问笔录记载:

(女宝马车司机走进洋湖湿地公园之后他做的准备工作)一是将我事先准备的装有一瓶奶茶、两把起子,一把钳子、四个以上的车牌盖子的黑色塑料袋放在离车不远的草地上;二是将事先放在右边衣服口袋用小玻璃瓶装的二氯甲烷涂在我戴有白色手套的左手上,右手戴了黑鱼的运边防滑手套……(见侦2P14

大概过了几十分钟,女宝马车司机一个人丛洋湖湿地公园里出来准备上车,我觉得时机到了!就尾随她,当她刚坐到驾驶位置的时候我就冲到驾驶位用左手捂住她的嘴,右手抓住她头,她就往副驾驶位躲……(见侦2P15

牛奶底部我用注射器钻了个洞,将两粒安眠药溶解后注射进牛奶里,这些东西都是我准备给开宝马车的女司机用的,我准备用布条和束手带捆住女司机的双手,然后将牛奶给女司机喝控制住她,再将车抢走……(见侦2P17

陈某洲20141231日讯问笔录记载:

我当时在摩托车座位底箱内放了一件蓝色带花的带帽的单外套,一顶黑色棒球帽、一个黑色口罩,一个黑色的耐克单肩挎包,包内装有几根花布条、几根束手带和一瓶旺仔牛奶,牛奶底部我用注射器钻了个洞,将两粒安眠药溶解后注射时牛奶里面,还有两瓶装了二氯甲烷的玻璃瓶子,二氯甲烷是化工原料,是我在湘潭的一个化工店买的,这种液体挥发性很强,可以对人体产生眩晕和昏迷的效果……(见侦2P20

我见那个开宝马车的妇女从公园门口出来了,我知道她可能要开车走了,于是我就将外套口袋内的二氯甲烷取出一瓶将瓶内的液体倒在我左手的白色粗纱手套上,看了女司机开门上了车,于是我跟上去,在她将要关门的时候上去将车门别住,然后用手套上蘸了二氯甲烷的左手去捂她的口,右手去按她的头,想将她捂晕,这名女司机就拼命反抗,人就往副驾驶室座位上移,并大声喊救命……(见侦2P20

刘某阳20141226日询问笔录记载:当我走到车边打开驾驶室门后上车刚坐到驾驶室位置上,我用左手去关车门时,这时就从车尾后面冲过来一个男子……这名男子把驾驶室车门打开,他人就到了车门子里面,他用戴着手套(手套是白色的纱布手套,带有一点酒精味)的手使劲捂住我的嘴巴,我就说你要钱不,他没有做声,我把手机给他,他也没做声,手机没要……(见侦2P30

 

2、宝马车主弃车而逃后,陈某洲单独在车上鼓捣想启动汽车将其劫走的行为,亦不能得出此时他想劫走这辆汽车并将其占有的想法。

宝马车主弃车而逃后,陈某洲已没法按原有的劫车方案实施下一步的行为,他在车上启动发动机想把车开走的行为,有两种可能的想法:其一是想继续借用这台车去报复,至于如何归还这台车,他可能当时也没想这么多;其二是抢了这台车去报复完后再把它卖掉。对于第二种想法,因陈某洲根本就没有把车启动劫走,即使他有劫走之后再卖掉的想法,我们也不能对此予以认定,毕竟,一方面陈某洲自始至终没表达过这种意图,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将一种念想当作犯罪行为来惩处。而对于第一种可能的想法,本辩护人以为,从被告人陈某洲的一贯行为表现来看,应当是其真实的想法,毕竟,他原本就不以劫财为目的,包括刘某阳主动给他手机,他没要,后来他骑走了电动车后,也将电动车丢弃在地下通道口。由此可见,此时陈某洲的主观意图依然没有发生变化。

 

3、被告人陈某洲用枪逼停汽车的目的在于劫持一辆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洲劫持宝马车失败后,此时现场的群众越来越多,他面临的危险也越来越大,不得已,他只好开枪吓退围在宝马车周围的群众,下车去逼停汽车,然后劫持一辆汽车逃走。此时他绝不会有独自一人将汽车抢走的想法,正如他自己讲的,他不会开自动档汽车,只能逼迫被劫持的小车司机按自己的意愿驾驶,而这,正是劫持汽车罪的行为特征。

 

(二)被告人陈某洲没有将他人电动车骑走后非法占为己有,他骑走他人电动车同样是为了逃离现场,这一行为依据罪行法定原则,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

被告人陈某洲骑走他人电动车逃离现场后,将电动车丢弃在地下通道的斜坡上,这一方面说明他没有占有或者处置这台电动车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也说明他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骑着电动车逃离现场。这一主观目的,决定了陈某洲的这一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同时,也没有劫持电动车罪,依据罪行法定原则,这一行为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

 

(三)被告人陈某洲的行为也不属于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而劫取机动车辆的情形,不应以抢劫罪和其他罪数罪并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六条之规定,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陈某洲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情形。

其一、被告人陈某洲在抢车之前本就没有一个完整的报复超市老板的方案,这一点在陈某洲20141231日的讯问笔录中得到充分体现:

问:如果26日晚你作案得手,你打算如何报复这个超市老板?

答:我不确定要怎么报复,他如果他客气肯赔钱给我可能会算哒,如果他不客气我不确定会怎么搞他,也许是动枪打他也许是用刀捅,这些我都不确定,要真的得手后我才会考虑下一步怎么做。(见侦2P22

按照这一供述,一方面,所谓的报复,还有和平解决的可能;另一方面,即使对方不客气,他也不确定会怎么搞对方,不管是动枪还是用刀,他都没有讲要把对方搞成什么样。换句话说,由于陈某洲意图的不明确,我们没法判明陈某洲有无犯罪的主观故意。既然如此,我们得不出陈某洲劫持汽车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的结论。

其二、被告人陈某洲劫取汽车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陈某洲的下一步如何进行我们已不得而知。

综上所述,陈某洲的行为完全不符合为了其他犯罪而劫持汽车的情形。

 

二、被告人陈某洲在案发之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一)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洲实施危害行为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了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依法不应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关于陈某洲实施危害行为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虽然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529日作出的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精鉴字第5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510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陈某洲目前诊断为抑郁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本辩护人认为,该鉴定意见没有客观真实地鉴定出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从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意见。其理由如下:

 

1、被告人陈某洲在作案之前,天天想着其想要报复把他打成左胸骨骨折的人而整晚整晚地睡不着,该鉴定意见书没有考虑这一情节导致其没有全面客观地评定被鉴定人作案之时的精神状态

2011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公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第3.4 条讲到,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首先应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根据CCMD-3ICD-10进行医学诊断,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再考察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程度,根据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损害程度评定责任能力等级。具体到本案,陈某洲因去拧那辆RAV4轿车的气门嘴盖被那个车主打成左胸骨骨折,导致他在家吃药休息了二十天,自此之后,他满脑子全是那人打他的场景,他一直想着报复他,完全停不下来。这一情节说明陈某洲在案发之前的精神状态非常不好。但这一情节在陈某洲的五次讯问笔录中均没有涉及,510号鉴定意见书亦没有涉及这一情节。这说明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此作出鉴定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本辩护人不禁要问,该鉴定机构连被鉴定人在案发之时的精神状态都没有搞清楚,它又怎么能根据CCMD-3ICD-10进行客观、科学的医学诊断?你都没有作出客观、科学的医学诊断,又怎么能进一步考察被鉴定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程度?

 

2510号鉴定意见书没有考虑陈某洲在案发之前需要靠注射大剂量的盐酸氯丙嗪方能强制性入睡这一关键性情节

关于被告人陈某洲搞来盐酸氯丙嗪注射液进行注射的事实,除了陈某洲本人在法庭上当庭供述以外,本案侦查人员对陈某洲的五次讯问笔录中均没有涉及,510号鉴定意见书亦没有涉及这一情节,但公安卷第2卷第73页《搜查笔录》以及其后的长沙市岳麓区“2014.12.26”刘某阳被抢劫案搜查照片中均反映出陈某洲家中有“盐酸氯丙嗪一盒(内有注射液7支),注射器三支”的事实,又真切地反映了陈某洲当庭供述的真实性。

具有一定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盐酸氯丙嗪主要用于抗精神病、加强催眠剂、麻醉剂、镇痛剂及抗惊厥剂的作用。510号鉴定意见书没有将这一至关重要的情节考虑进去,又怎么能全面客观地考察、评定被鉴定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没有减弱呢?

 

3、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没有依规定通知被鉴定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鉴定程序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之所以如此规定,就在于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比较了解被鉴定人案发前后的精神状况,这有助于鉴定人员全面了解,从而作出更全面、更客观、更科学的鉴定结论。这一规定对于鉴定机构通知的对象均采用“应当通知”,表明鉴定机构在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之时,无论是委托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鉴定机构均有义务去通知其到场,考虑到实践当中有可能通知不到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因而,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一定要委托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均应到场才能做鉴定。本次鉴定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没有通知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而本次鉴定的委托人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押解被鉴定人陈某洲前往鉴定地点的是否为本案的承办民警我们不得而知,如果不是承办民警,那法医是没法从委托人处了解有关被鉴定人陈某洲的精神状况的。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被鉴定人陈某洲靠注射盐酸氯丙嗪才能强制入睡的情节,在本次鉴定中都没有考虑进去的重大疏漏!

 

(二)现有事实表明被告人陈某洲在作案之时其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力减弱,依法应当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案能充分体现被告人陈某洲在作案之时其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力减弱的情节有:

 

1、他发现骑摩托车跟踪很容易被遍地安装的摄像头拍到,为了躲避监控,他决意抢台车继续跟踪报复超市老板。他没想到,只要他一实施抢车行为,他就处于警方的追捕之中,另外,以被抢车辆去跟踪报复,目标更大,更容易被发现,但他不以为然。

 

2、他担心抢车被发现,为此把自己伪装得严严实实,但他根本就没想到,自他一身恐怖分子打扮招摇过市时,他的一举一动已暴露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眼皮底下,人人都会特别留意、关注他的行踪。

 

3、他自以为戴上涂有二氯甲烷的手套去捂被抢对象的嘴巴,人家即会昏迷过去。他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要捂多久,人体吸入多大的二氯甲烷剂量才会昏迷过去。

 

4、他把两片安眠药溶入旺仔牛奶中,他想将其灌入被抢司机的肚子里让她昏睡不醒,但他没想到他能不能灌得进去,灌进去的量能不能致人昏迷不醒,致人昏迷不醒后所持续的时间够不够他报复完超市老板。

 

5、他想到了女人容易控制,但他没想到也有控制不了的女人。

 

6、他想把一个昏迷不醒的女人放到车的后备厢,但他根本就没想到,在洋湖湿地公园东门且是在公交车站附近,把一个已经昏迷不醒的女人放到车后备厢,人家看到了不报警才怪!

 

7、他下这么大的决心去抢车,但在他的脑海中,即使他把车抢到手了,他竟然没有具体而又切实可行的报复方案!

以上不解之谜充分说明被告人陈某洲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依法应当认定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从而减轻对他的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洲劫持汽车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陈某洲开枪损坏的玻璃损失共计2240元,在三个受伤人员中,也只有欧阳某伟是轻伤,其余两个均是轻微伤。在现行法律对何为“严重后果”没有出台量化规定的情况之下,陈某洲所为以不认定为“严重后果”为宜。

 

四、被告人陈某洲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了仨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洲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洲的母亲崔某安,本是一个靠着亡夫遗留的400元津贴和领取低保度日的老人,如今,为了替儿赎罪,为了尽可能地从心灵上慰藉那些无辜受到伤害的人们,她东挪西借,好不容易凑足了24000元。各受害人有感于母爱无疆,均纷纷降低赔偿要求,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与伟大的崔母一起,共同来挽救这个一时糊涂犯下大错的儿子。人同此心。为了伟大的母亲,本辩护人恳请法庭适度放宽酌情从轻处罚的幅度。

 

五、本案被告人陈某洲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洲在案发之前,表现良好,以前没有过违法犯罪的记录。这次案发,也因其精神抑郁,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才干出如此荒唐之举。为了增加伟大的、体弱多病的母亲能在有生之年见到她那朝思暮想的儿子的可能性,本辩护人恳请各位大法官看在被告人陈某洲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的份上,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减轻对被告人陈某洲的处罚。如是,则是被告人陈某洲之幸!陈母之幸!中国法治之幸!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采纳为感。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吴之成

                        20151218

 

 吴之成律师语录:路,是走出来的,不走,不可能有路。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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