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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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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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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旺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龙某慧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吴某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吴某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吴某旺,参加了法庭组织的庭审后,依据本案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与发展有着重大的过错

被告人吴某旺为了解决与龙某柱、龙某父子西瓜薄膜欠款一事,特把建武二、召召、张老二、伍发详、田茂林都叫过来,坐在一起,把帐算一下,这表明吴某旺处理在处理事情方面是极度理智与冷静的。然而,本案被害人龙某和其父亲龙某柱对本案的起因与发展有着诸多不是:其一、龙某柱父子答应还吴某旺3000元钱但一直不肯还;其二、龙某柱父子不仅不肯还,反而心生怨恨,出言不逊;其三、当龙某口出赃话,引发事端之时,龙某柱这个做父亲的,不仅不加制止,反而持板凳去砸被告人吴某旺;其四、当龙某柱攻击被告人吴某旺时,龙某不仅不加以劝阻,反而从楼上冲下来,立马掐住吴某旺的脖子,导致冲突进一步升级,直至自己被重伤。所有这一切,均因龙某柱父子而引起。这说明龙某柱父子对本案的起因与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过错。

 

二、被告人吴某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

被告人吴某旺是在持续遭受龙某柱、龙某父子俩的不当攻击之后,顺手拿起在桶子里面的铲子扫到龙某头上去的,其打击的时间、打击的对象、打击的正当性均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性质,只是打击的力度偏大,因而以防卫过当认定其行为性质为宜。在此,关于防卫的正当性与及时性的问题,本辩护人特别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龙某询问笔录中讲到的吴某旺在打斗停止之后再用铲子击打龙某脑袋的表述,既与客观事实不符,亦不符合逻辑。龙某201411151111分至1230分讯问笔录中讲到:“我就从楼上跑了下来,吴某旺见我从楼上跑下来了就顺手拿了一把铁铲拿在手里,面对面的过来袭击我,我躲开了,没有打到我,然后吴某旺就被旁边的人拦开并叫我走开,我就走开了,吴某旺说,看热闹的没事,过来帮忙的我就骂他娘,旁边就放手了,吴某旺就拿着铁铲朝我过来,直接打在我右脑上,我就昏倒在地上了。”这一陈述表明,一方面,龙某在遭受攻击时,具有躲避的意识和躲避的行为能力,毕竟,他讲到吴某旺第一次持铲攻击他时,他躲开了;另一方面,表明龙某讲的完全是假话。如前所述,龙某有躲的意识和行为能力,那么,当吴某旺非常明确地挑明要加大对龙某的攻击力度之时,当吴某旺拿着铁铲朝龙某走过来时,此时的龙某对此却没有任何躲避、防范的行为,因而,脑袋上挨了一铲。很显然,这是完全讲不通。唯一能解释得通的是,吴某旺持铲攻击龙某之时,龙某完全没有察觉,因而,才会出现没有躲避或者防范的情形,此种情形,在没有第三种力量介入的情况之下,只会出现在吴某旺与龙某均处于近距离搏击之下,龙某的注意力被分散,没有注意到吴某旺手持铁铲打过来,从而,不知不觉中挨了一铲。这一逻辑推理,既否认了龙某的表述不客观真实性,又进一步确认了吴某旺当时攻击龙某的适时性与正当性。

 

三、被告人吴某旺在龙某受伤之后,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主动前往医院送医疗费用,这说明被告人吴某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吴某旺在龙某受伤之后前往医院送钱的事,既有吴某旺、龙某慧等人的陈述,亦有收据在案佐证,足以证明。这一事实表明,吴某旺虽然大字不识几个,但其内心纯真本善,抛开对错,伤者为大,治病第一。这一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人吴某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被告人吴某旺系初犯、偶犯,本身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平时诚实守信,与邻里关系相处和睦,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某旺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旺以前从来没有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此次案发,如果不是龙某柱父子一错再错,他也不会踏入铁窗。基于吴某旺对事实真相的执着与追求,基于吴某旺有着诚实本真的一面,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加强判决说理的同时,减轻对被告人吴某旺的处罚。如是,既能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与惩戒功能,亦能充分发挥判决书的指引作用,引导纯真的人们,正确处理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采纳为感。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1525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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