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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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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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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吴之成律师按:孙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是我经办的第一起全国性网络贩毒案件。当我听说孙某贩毒全部通过转账交易毒品、用快递邮寄毒品时,说实话,我在签订合同之时我真没想出好的辩护法子,这就是为何我在刚代理此案时,出台《涉嫌贩卖冰毒1100克,该怎么辩?》一文的缘由。而当我一研究完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本案的整个辩护思路豁然开朗!我真没想到,控方的证据如此缺失!还是那句话,千万不要想当然,路,是走出来的。

 

孙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提纲及目录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从杜某伟处多次购买毒品冰毒共计超1000克,支付毒资人民币16.86万元的事实,欠缺相应的证据支持,依法不应予以定

(一)杜某伟的讯问笔录与孙某的讯问笔录就两者间的毒品交易次数、毒品交易价格、毒品交易数量等存在重大差异,没有做到完全吻合

(二)孙某从杜某伟处多次购买毒品冰毒的量共计超1000克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

1、孙某从杜某伟处到底购买了多少次毒品,欠缺相应的证据支持

1)孙某供述中所汇毒资的次数与毒品交易的次数没法做到一一对应关系

2)考量杜某伟的口供,我们也没法得出孙某汇毒资的次数与毒品交易的次数存在一一对应关系,而且该口供对买毒与汇款之间关系的描述前后矛盾

3)孙某、杜某伟与案外人龚某霞均没有对登记在龚某霞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上的每一笔汇款的性质加以确认,在孙某当庭供述她与杜某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之下,我们又怎能得出孙某向龚某霞卡上所汇的每一笔款均为其向杜某伟购买毒品的毒资呢?

2、孙某多次前往江西新干杜某伟处拿毒品的事实,欠缺相应的证据支持

3、孙某从江西杜某伟处拿的毒品是否全为冰毒,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4、孙某每一次从杜某伟处购买的毒品量,以及每一次毒品的交易价格,欠缺相应的证据支持

(三)被告人孙某与杜某伟的聊天记录,无法确定孙某向杜某伟购买了多少毒品

(四)杜某伟的讯问笔录中所涉及到的事实,既与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相冲突,亦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且没有杜某伟案的庭审质证笔录证实该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情况之下,依法不应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贩卖了1110克甲基苯丙胺是错误的

(一)被告人孙某吸毒的事实客观存在

(二)控方证据最多只能证明被告人孙某贩卖了21.5克冰毒

(三)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以贩养吸的,以查实的贩毒量来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

 

三、起诉书指控孙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冰毒,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

(一)被告人孙某没有利用未成年人贩毒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刘某瑶的身高与其所就读的学校,无法让人将其与未成年人联系起来

(三)控方以被告人刘某瑶系未成年人的客观事实,即得出被告人孙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冰毒的结论,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

 

四、被告人孙某系初犯,涉世不深,在社会上沾染上了不良习气之后,才做出了如此愚蠢之举,请求法庭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角度出发,给被告人孙某一个改过从新的机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孙耀元的委托,并征得孙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孙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孙某,以及参加了法庭组织的庭审后,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从杜某伟处多次购买毒品冰毒共计超1000克,支付毒资人民币16.86万元的事实,欠缺相应的证据支持,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一)杜某伟的讯问笔录与孙某的讯问笔录就两者间的毒品交易次数、毒品交易价格、毒品交易数量等存在重大差异,没有做到完全吻合;

关于毒品交易的次数,杜某伟称多达10余次,而孙某的讯问笔录中有1次、2次直至3次之说,孙某在开庭时称与杜某伟交易了3次。

杜某伟201441日讯问笔录记载:

20139月,杜某伟叫了一个朋友带了100克给孙某和喜鹊;

201310月底,孙某花了1万元从杜某伟处买了100克;

后来杜某伟去长沙送了3次毒品,孙某去江西新干拿了10余次。

孙某2014317日讯问笔录表明,孙某只在去年年底从青蛙手中购买了一次重量80克的冰毒。

孙某2014313日、2014314日讯问笔录记载:她从青蛙处购买了两次冰毒:一次是帮喜鹊从青蛙处购买了100克冰毒;一次是去年年底,她在青蛙手中购买了80克冰毒。

孙某201448日讯问笔录表明,她从青蛙处购买了三次冰毒,一次是她帮喜鹊从青蛙处购买了100克冰毒;两次到江西新干青蛙处拿冰毒,一次拿了80克冰毒;一次200克冰毒。

关于毒品交易价格,杜某伟称“价格是100元至120元每克,中间也有200元至300元每克”。而孙某则称“青蛙给我的价格不一定,有时120/克,有时200多”。

关于毒品的交易数量,杜某伟称他总共贩卖给孙某的毒品冰毒约1500克,而孙某则有80克、180克、380克、320克(庭审供述)直至超1000克之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杜某伟2014411510分至1647分讯问笔录

2013910日试制毒品成功过了一个星期后,孙某说她和喜鹊要买100克冰毒,120/克,我叫了一个朋友带了100克到了广夏新村,但没有给钱。后来孙某给我工商银行卡(户主是龚某霞)打了几次账,两次1000元的,两次3000元的,还差一部分钱没给我。10月底,我又做了一部分冰毒,之后孙某给我打了1万元,是分2次打的,我给了她100克冰毒,后来我去长沙送毒品3次,每次送毒品100克至200克冰毒,她到新干来拿了10余次,她总计给我卡打了18万余元,价格是100元至120元每克,中间也有200元至300元每克,我总共贩卖给孙某毒品冰毒约1500克。

孙某201311月与12月分别给我打了3534,是因为孙某要购买冰毒,我说要给她到广东去拿,要她先给我钱,其实是我要到福建去购买制造冰毒的原料麻黄素等,后来我制出冰毒后,我就将相应的钱的冰毒给了孙某。

孙某2014313190分至2230分讯问笔录

我帮喜鹊从青蛙处购买了100克冰毒,但喜鹊没给钱。

去年年底,我在青蛙手中购买了80克冰毒,130/克,打了10400元给青蛙。

孙某20143141027分至1220分讯问笔录

我在青蛙手上拿过180克冰毒,第一次是20139月,我和喜鹊两人在青蛙手上拿了100克冰毒,120/克,第二次是201311月,我通过转账在青蛙手上拿了80克冰毒,130/克,我转了10400元给青蛙叫转的一个叫毛丽艳的账户。

孙某20143171600分至1650分讯问笔录

我在去年年底从青蛙手中购买了80克冰毒,130/克,今年我贩卖的都是在郴州黄某手上购买的……

孙某2014481500分至1750分讯问笔录

我帮喜鹊从青蛙处购买了100克冰毒,但喜鹊没给钱……我帮喜鹊分四次还了8000元。还钱之后过了个多月,我一个朋友开车到了南昌,再搭一台出租车去了新干县,青蛙拿了80多克冰毒给我,价格120/克,回长沙后,我给他的户名叫龚某霞的工商银行卡上打了两个5000元。过了几天,20131116日,我通过工商银行转账35给青蛙,在他手上购买了200克冰毒,是我到江西去拿的毒品。青蛙给我的价格不一定,有时120/克,有时200多,我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龚某霞和建行转账给毛丽艳,总共打了18万到20万左右的购毒款给青蛙,总共在青蛙手中购买了1公斤多冰毒。

孙某20146111620分至1835分讯问笔录

我从青蛙手中购买毒品,他贩卖给我的价格是120元至140元每克……

(二)孙某从杜某伟处多次购买毒品冰毒的量共计超1000克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

1、孙某从杜某伟处到底购买了多少次毒品,欠缺相应的证据支持

孙某从杜某伟处多次购买毒品冰毒的量共计超1000克的事实,除了孙某2014481500分至1750分的讯问笔录和杜某伟2014411510分至1647分的讯问笔录提到了之外,不再有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也许公诉人以为孙某向杜某伟指定的龚某霞的卡号上汇款的次数,即可证明孙某从杜某伟处购买冰毒的次数。但我们从现有的证据没法得出这一结论。

1)孙某供述中所汇毒资的次数与毒品交易的次数没法做到一一对应关系。

在孙某的诸多口供中,涉及在青蛙杜某伟处购买毒品的供述有7次。在这7次供述中,孙某提到过用银行卡转账给杜某伟买毒的事实,但自始至终都没有讲到这些汇款是在杜某伟处拿毒品之前先行汇款,还是拿了毒品之时立马汇款,或是卖完之后才汇款;亦没有讲到是拿了毒品全部卖完之后才汇毒资,还是分次卖毒,分次支付。换句话说,孙某所汇毒资的次数与毒品交易的次数没法做到一一对应关系。

2)考量杜某伟的口供,我们也没法得出孙某汇毒资的次数与毒品交易的次数存在一一对应关系,而且该口供对买毒与汇款之间关系的描述前后矛盾

杜某伟2014411510分至1647分讯问笔录讲到:“我将毒品冰毒先交给孙某,她将毒品冰毒卖完后再将钱打给我。”但其后又以客观事实否认了这一说话。杜某伟说,孙某201311月与12月分别给他打了3534,是因为孙某要购买冰毒,他说要给她到广东去拿,要她先给他钱,其实是他要到福建去购买制造冰毒的原料麻黄素等,后来他制出冰毒后,他就将相应的钱的冰毒给了孙某。

由此可见,孙某汇毒资的次数与毒品交易的次数完全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3)孙某、杜某伟与案外人龚某霞均没有对登记在“龚某霞”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上的每一笔汇款的性质加以确认,在孙某当庭供述她与杜某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之下,我们又怎能得出孙某向龚某霞卡上所汇的每一笔款均为其向杜某伟购买毒品的毒资呢?

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卷中虽有龚某霞工商银行卡的银行交易记录,但该银行交易记录载明的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并没有得到孙某、杜某伟与案外人龚某霞的一一确认。在办案人员能找到孙某、杜某伟与案外人龚某霞一一求证的情况下,在现行法律法规对中国公民个人之间关于人民币的汇入(出)没有特殊限制的情况之下,我们是没法得出孙某所汇的款全部是毒资的结论的。

 

 

2、孙某多次前往江西新干杜某伟处拿毒品的事实,欠缺相应的证据支持

孙某每一次到江西去拿毒品,需要以下证据证实:

1)高速公路出入口监控拍摄的孙某所乘坐车辆进出的监控视频;

2)孙某在江西住宿的地址、住宿登记信息、出入住所的监控视频;

3)孙某与杜某伟对此的供述;

4)孙某与杜某伟对毒品交易地点的辨认笔录;

然而,控方证据除了第(3)项证据之外,不再有其他证据佐证。在第(3)项证据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之下,我们又怎能以此得出孙某多次前往江西杜某伟处拿毒品呢?

3、孙某从江西杜某伟处拿的毒品是否全为冰毒,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孙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卷宗中,长沙公安是没有从孙某身上或者住处扣押到毒品冰毒的。长沙公安从江西省新干县公安局复制过来的卷宗,虽有杜某伟制造毒品所含毒品成份的鉴定结论,但考虑到孙某从2014年起即没有到杜某伟处购买毒品的事实,那么,该鉴定结论用以检验的毒品与孙某从杜某伟处购买的毒品是否系同一毒品,因时空已发生变化,我们不得而知。

4、孙某每一次从杜某伟处购买的毒品量,以及每一次毒品的交易价格,欠缺相应的证据支持

这一问题在前面已充分阐述,不再重复。

(三)被告人孙某与杜某伟的聊天记录,无法确定孙某向杜某伟购买了多少毒品。

侦查证据卷第二卷只有第103页、104页、114页系孙某与青蛙杜某伟网上交流的截屏,这三页截屏只能反映孙某与杜某伟之间有过毒品交易,除此之外,不能再证明其他。

(四)杜某伟的讯问笔录中所涉及到的事实,既与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相冲突,亦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且没有杜某伟案的庭审质证笔录证实该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情况之下,依法不应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

杜某伟是孙某网络贩毒的上线,本与孙某系同案犯,考虑到杜某伟亦具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对杜某伟的讯问笔录,很有可能是在杜某伟处于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形成的,在公诉人没有提交杜某伟案的庭审质证笔录以证实该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情况之下,依法不应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贩卖了1110克甲基苯丙胺是错误的

起诉书以被告人孙某购买了所谓的余1110克毒品冰毒而指控其贩卖了1110克甲基苯丙胺是极其错误的。

(一)被告人孙某吸毒的事实客观存在

被告人孙某吸毒的事实,既有孙某本人与同案犯刘某瑶的供述证实,亦有齐励成、李某豪等证人证言证实,还有QQ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证据佐证。

被告人孙某在201436日、313日这两次讯问笔录中均讲到自己吸毒的事实。

被告人刘某瑶在2014313日、314日这两次讯问笔录中均讲到她与孙某一起吸毒的事实。

证人齐某成2014313日笔录讲到,他和孙某不仅在房里吸食冰毒;后来他还有两三次在凌晨上网的时候,看见孙某她们在网上开视频吸食毒品。

证人李某豪2014313日笔录讲到,他在孙某家里看见孙某吸毒,她还要他吸食几口,被他拒绝了。他说他认识孙某的时候(20133月份左右),她就开始吸毒了,那个时候她就把她吸毒的照片发到QQ空间里。

侦查证据卷第二卷第105页视频聊天截图证实,孙某边吸毒边与他人聊天,吸的是冰毒。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孙某2014361655分至2152分讯问笔录

2010年开始吸食冰毒,20139月份又重新开始。

孙某2014313190分至2230分讯问笔录

20139月左右,与喜鹊在他住的长沙市广厦新村一起吸食过几次冰毒。

刘某瑶20143131030分至1130分讯问笔录

孙某不将毒品卖给汉阳,孙某怕将毒品贩卖给汉阳之后,汉阳在长沙贩毒,会牵连到她。2月中旬我看见汉阳在孙某家里吸食过两次冰毒。

今年2月底,在孙某租住的公园西郡2109房间,我在孙某的劝说下吸食了冰毒,最后一次是35日,我和孙某在公园西郡2109房间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刘某瑶20143141305分至1341分讯问笔录

今年2月底和3月初,我与孙某在她现在住的房间里吸食。

齐某成20143131905分至2025分讯问笔录

我和孙某在房里吸食冰毒。

后来我还有两三次在凌晨上网的时候,看见孙某她们在网上开视频吸食毒品。

李某豪20143131220分至145分讯问笔录

1、在孙某家里看见孙某吸毒,她还要我吸食几口,被我拒绝了。

2、我认识孙某的时候(20133月份左右)她就开始吸毒了,那个时候她就把她吸毒的照片发到QQ空间里。

侦查证据卷第二卷第105页视频聊天截图

(二)控方证据最多只能证明被告人孙某贩卖了21.5克冰毒

控方证据涉及被告人孙某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证据有:

1、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音频设备、玩具兔子等物证;

2、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快递单、快递明细清单、电话通话记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柳某坚、汤晨梦、刘良杰、齐励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刘某瑶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从扣押的电脑和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中,证据1、证据2、证据3中齐励成的证言、证据4中刘某瑶的供述与辩解、证据5、证据6等证据,只能证明孙某有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3中柳某坚、汤晨梦的证言,与证据4中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相结合,最多只能证明孙某向柳某坚贩卖了21克冰毒,向汤晨梦贩卖了0.5克冰毒,毕竟,是哪些人向孙某购买了冰毒,购买了多少克冰毒,通过何种方式支付的毒资、支付了多少毒资、在孙某的银行交易记录中与之相对应的又是哪一笔或哪几笔、是何时购买的毒品、通过哪种方式交易的毒品等事实,均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我们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刑事诉讼更是如此。在控方证据如此严重缺失的情况之下,我们又如何去判断、认定孙某到底贩了多少毒品呢?

(三)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以贩养吸的,以查实的贩毒量来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12-1)第一条对毒品的数量认定问题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该条讲到,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由此可见,以贩养吸的,毒品的贩卖量是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来认定的。

综上所述,起诉书不顾孙某吸食毒品的客观情况,以被告人孙某购买了所谓的余1110克毒品冰毒而指控其贩卖了1110克甲基苯丙胺是严重违背上述法律精神的。

三、起诉书指控孙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冰毒,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

(一)被告人孙某没有利用未成年人贩毒的主观故意

从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以及孙某的言行来看,孙某是一个无知无畏的人,她可以用自己的身份证去开设银行账号,然后把这一账号堂而皇之地发给买毒的人;她可以为了买毒而毫无掩饰地前往江西、郴州;她可以为了卖毒而亲自邮寄玩具兔子、亲自网上视频聊天,可以这么说,在她的内心世界,买卖毒品就是一桩普通的生意,一手拿钱,一手寄货,与其他商品交易,并无实质性的区别。正因为在如此心态的驱使下,她不可能有利用未成年人的无知而刻意去找寻未成年人来协助其卖毒的主观故意,在她的眼里,要刘某瑶去邮寄几个玩具兔子这等举手之劳的事情,是再平常不过的了,她哪会将此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刻意去利用未成年人呢?

(二)被告人刘某瑶的身高与其所就读的学校,无法让人将其与未成年人联系起来

刘某瑶身高有170cm以上,身体发育状况与普通成年女子无异,又就读于长沙市岳麓区五星小区摩登形象设计学院,如果不问其年龄,是不会把她看作是未成年人的。

(三)控方以被告人刘某瑶系未成年人的客观事实,即得出被告人孙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冰毒的结论,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

本辩护人在第(一)项讲到,被告人孙某根本就没有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控方单凭被告人刘某瑶的实际年龄,即得出如此结论,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

 

四、被告人孙某系初犯,涉世不深,在社会上沾染上了不良习气之后,才做出了如此愚蠢之举,请求法庭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角度出发,给被告人孙某一个改过从新的机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以前从来没有犯过违法乱纪的事,而今,被告人孙某走上违法的道路,与其自身修养、家庭教育、社会风气等诸多因素有着莫大的关系。考虑到被告人孙某年纪尚轻、又是孙家的独女,恳请法庭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角度出发,给被告人孙某一个改过从新的机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为感!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15326

 

吴之成律师语录:路,是走出来的。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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