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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法律意见书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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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应以合同诈骗罪对王腾云、王乐贤等人

立案侦查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腾云、王乐贤、陈向前、肖杨的委托,各自指派本所杨金柱、周后有律师担任王腾云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指派周立新、夏亚平律师担任王乐贤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指派吴之成、王海军律师担任陈向前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指派刘期湘、杨名跨律师担任肖扬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各辩护人经审查王腾云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就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对王腾云、王乐贤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提出如下综合法律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6年,王腾云先后投资近千万元收购威宁县盐仓镇义祥等六个小煤矿,在贵州省整顿小煤窑的政策背景下,整合六个小煤矿并经贵州省煤炭局、发改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安监局、环保局等部门的批复同意设立了拖猫山煤矿。

2007年,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受拖猫山煤矿的委托编制了《拖猫山煤矿地质普查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毕节地区地方煤炭勘测设计队编制了《开发方案设计说明书》。

20078月该矿经专家评审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核发了《采矿许可证》。

为恢复煤矿的经营生产,王腾云投资近1000万元购买设备、聘请技术人员等进行前期煤矿技术改造,并于200811日开工建设新井。

20083月,拖猫山煤矿矿主王腾云因车祸导致骨盆、左大腿及左小腿多处骨折,住院治疗6个多月,没有合适人员有效管理煤矿,遂欲转让拖猫山煤矿。

贵州佳顺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顺公司”)经实地考察、井下查勘、查验了权证资料后有意购买该矿。2008818日佳顺公司与拖猫山煤矿签订了《煤矿股份转让议书》,佳顺公司支付了3500万元(合同总体转让价为3928万元)受让款,拖猫山煤矿方移交了技术资料、权证和机械设备。

2009114日,佳顺公司向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举报王腾云、王乐贤利用转让拖猫山煤矿合同诈骗。

 

二、受托律师综合法律意见

 

(一)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对王腾云、王乐贤转让拖猫山煤矿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之时,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发现”或者“认为有犯罪事实”,该局从一开始就不应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六盘水市公安局接受佳顺公司的报案并对报案进行初查后并没有发现王腾云等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事实,该局对王腾云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立案,是完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关于立案规定的

1、刑诉法规定,刑事立案须“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方可,不然,人人随时都有遭受刑事追诉的风险。

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充分说明,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只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即时发现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也就是所谓的现行犯;其二、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很显然,这需要必要的证据证明,不然,人人随时都有遭受刑事追诉的风险。

2、六盘水市公安局要对王腾云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之时,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发现”或者“认为”有犯罪事实

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2009526日向湖南省涟源市人大常委会出具的《关于王腾云涉嫌特大合同诈骗犯罪的情况报告》讲到该局接受佳顺公司的报案时只收到了市招商引资局、市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关于转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招商项目遭受巨款诈骗行为的函》以及佳顺公司递交的关于王腾云、王乐贤等人转让威宁县拖猫山煤矿合同诈骗的举报材料,材料称……王腾云……骗取佳顺公司资金4000余万元,但没有提及有王腾云等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材料,这说明佳顺公司提交的举报材料纯属主观推断性犯罪报案材料。该局经初查后也没有发现王腾云等人有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证据。而该局之所以立案的依据,也是仅凭佳顺公司有汇款3550万元给王腾云的事实,即武断推出王腾云有非法占有该笔巨款的结论。由此可见,六盘水市公安局对王腾云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之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其“认为”有犯罪事实。另一方面,王腾云转让拖猫山煤矿全部股权,早在2008年即已完成,也不可能即时发现犯罪事实。由此可见,六盘水市公安局本不应对本案立案侦查。

 

(二)从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原支队长张压西因收受佳顺公司董事长何东良55万元而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1年有期徒刑的情况来看,不排除六盘水市公安局成立“114”专案组侦办王腾云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系利益驱动使然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压西(原六盘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在担任2009年“114”专案组组长期间,被骗方贵州佳顺矿业公司负责人何东良以办案经费的名义分四次送张压西共计人民币55万元。而这里所讲的 “114”,其实就是六盘水市公安局侦讯的所谓的王腾云等人涉嫌诈骗佳顺公司4000余万的事。现在,虽然我们没法从这一份判决书全面了解张压西等办案人员是基于何种原因收受何东良的巨额贿赂,也没法知道六盘水市公安局到底有多少人收受了佳顺公司的巨额贿赂,更无法知道张压西在收受巨额贿赂后到底干了哪些违法的事,但我们由此可知六盘水市公安局为何要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为犯罪行为”而对本案违法立案侦查的缘由了。

 

(三)王腾云等人没有骗取佳顺公司财物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亦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

1、六小煤矿2003年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决定了王腾云等人客观上不需要也不能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

王腾云的拖猫山煤矿系2005-2006年收购威宁县盐仓镇六小煤矿而成立的,而这六小煤矿早在20031118日即由威宁县国土资源局分别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详见威宁县盐仓镇石板沟安全煤采矿许可证、威宁县盐仓镇成德煤矿采矿许可证、威宁县盐仓镇炳国煤矿采矿许可证、  威宁县盐仓镇廷东煤矿采矿许可证、威宁县盐仓镇义祥煤矿采矿许可证、威宁县盐仓镇广财煤矿采矿许可证),这说明拖猫山煤矿有煤的事实早在王腾云介入之前的2003年即已得到威宁县国土资源局的确认。这在客观上决定了王腾云不能隐瞒事实真相,另一方面,王腾云也不需要隐瞒事实真相。

2、王腾云陈述的因车祸受伤无法正常经营煤矿才不得已对外转让的说法是可信的

从王腾云提供的他在20083月在医院就诊的系列病历资料来看,王腾云当时遭受了较为严重的车祸。而其大儿子王乐贤在湖南有自己的事业,又没有煤矿经营管理的经验,其小儿子刚步入社会,王腾云不可能将这副重担交给他去管理,正因为如此,王腾云才在煤炭行情最好的时候将煤矿转让。这从一个侧面亦说明王腾云转让之时的非积极主动性。

3、六盘水市公安局认为《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拖猫山煤矿地质普查报告》(以下简称普查报告)是假报告的说法不能成立

1)普查报告编制程序合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的《<贵州省威宁县拖猫山煤矿普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委托方拖猫山煤矿为查明矿界内矿产资源,以满足办证及下一步矿山建设之用,委托贵州省煤炭设计研究院对矿界范围内进行煤矿普查工作。贵州省煤炭设计研究院接受委托后,于20067月委派工程师肖扬开展该工作,进入拖猫山煤矿矿区进行实地调查、收集资料,进行资料的综合整理、分析研究和图件绘制、文本编写工作,20068月底完成报告编制工作。其编制程序合法。

2)普查报告通过了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组织的专家评审,贵州省国土厅通过合规性检查后,亦准予备案。

2006915以省地质矿产局和省国土厅的专家库成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普查报告进行评审并获通过,20061120贵州省国土厅勘测规划院下文“黔国土规划院储审字【2006166号” 《<贵州省威宁县拖猫山煤矿普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评审通过。20061227日,贵州省国土厅通过合规性检查后,准予备案。

3)普查报告编制内容符合国家行业规范的要求

普查报告的普查区为拖猫山煤矿井田范围,普查报告根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的要求对勘查区的地层层序、含煤地层、沉积环境、和聚煤特征进行了研究确定,对要求初步查明、初步评价、大致了解、大致确定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论述,估算了可采煤层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并对工作区煤炭资源的经济意义和开发建设可能性作出了初步评价。由此可见,普查报告编制的内容完全符合《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对普查及普查工作程度的要求。

4)普查报告仅对普查矿区进行了“初步查明”、“大致了解”、“初步评价”、“初步确定”的工作,估算资源量的类别仅仅是推断的、预测的,没有肯定性的、唯一确定的结论,不存在“假报告”一说。

4、王腾云将依法收购并经批复同意整合后成立的拖猫山煤矿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佳顺公司,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转让股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的正当的、合法的民商事法律行为,在没有证明证明王腾云等人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之下,其行为具有正当、合法性,国家公权力不应妄加干预,否则,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四)佳顺公司在收购拖猫山煤矿的过程中不可能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定

1、佳顺公司在购买拖猫山煤矿前积极主动地向威宁县煤炭局寻求该矿资料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威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 20087月份,贵州省六枝佳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在威宁县购买煤矿,向时任威宁县煤炭局总工程师的被告人张发林了解威宁县煤矿的相关情况,该公司董事长何东良为得到威宁县煤炭局相关人员的关照,邀请被告人张发林等人在威宁县黑颈鹤大酒店吃饭,当晚,张发林收受何东良10000元现金。同年8月份,该公司在张发林的促合下,与威宁县拖猫山煤矿业主王腾云达成购买煤矿协议,何东良为将来能得到煤炭局张发林等人的关照。再次邀请张发林等人在威宁县黑颈鹤大酒店吃饭,饭后,张发林再次收受何东良30000现金。这一事实说明,佳顺公司在买拖猫山煤矿之前,主动寻求煤矿资料的搜集,在得到了威宁县煤炭局的权威资料后,才最终决定购买拖猫山煤矿。由此可见,佳顺公司在购买拖猫山煤矿时参考了多方意见。

2、佳顺公司作为专业的矿业投资公司,不可能不明白普查报告的性质

普查报告不是精查报告,普查报告本身亦不会让使用该材料的人产生错误的认识。普查报告明确载明仅对矿区进行了“初步查明”、“大致了解”、“初步评价”、“初步确定”,并指出“本次普查工作程度低”,估算的资源量的类别又是推断的、预测的、没有肯定性的结论。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的《<贵州省威宁县拖猫山煤矿普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的“评审结论”也明确指出“普查地质工作初步达到普查阶段的要求”、“仅能作为下步地质工作的依据”。该“普查报告”“仅能满足相关办证要求,不能指导设计生产”,既然连设计生产都不能起指导作用,那么,就更谈不上能够作为交易双方转让的主要依据。

佳顺公司作为专业矿业投资企业,有自己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且充分知悉普查报告的内容,并深入进行了实地查勘和了解,不可能也不应该对上述普查报告载明的内容产生错误认识。

 

(五)刘其茂、肖扬、陈向前等人的陈(供)述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刘其茂、肖扬和陈向前等三人在被解除强制措施后都否认自己曾经协助王腾云、王乐贤实施了所谓的欺骗行为并控告六盘水市公安局违法办案(参见刘其茂的《申诉》、肖扬的《关于要求六盘水市公安局对我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并追查六盘水市公安局越权办案、滥用权力等的报告》、陈向前的《关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我进行非法刑拘、限制自由的控告》)。在没有任何书证证明王腾云、王乐贤等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在本案原专案组组长张压西收受佳顺公司董事长何东良巨额贿赂被依法判处11年有期徒刑的事实来看,难以排除公安机关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进行刑讯诱供的嫌疑,从而可以推断出肖扬、刘其茂和陈前等三人的口供难以成为认定“王腾云、王乐贤实施了欺骗行为”的证据。

 

(六)佳顺公司毁约并反诬王腾云等人犯合同诈骗罪的深层次原因,一方面系其想利用刑事干预的手段赖掉400余万元的合同后续履行款;另一方面,亦是其想转嫁因经济危机导致其合同目的落空的经济风险

2007年起,国际国内煤炭价格逐月抬升,至20088月主焦煤价格近1800/吨,比200712月升高了106.34%,佳顺公司是在煤矿价格最高的时候,向王腾云购买的拖猫山煤矿。但众所周知,在2008年年底发生了世界性的经济、金融危机。从当年9月起,煤炭市场价格开始大幅下跌,严重滞销。佳顺公司眼见购买煤矿不但无利可图,还将陷入巨额亏损之中,遂产生了举报王腾云诈骗罪的动机。佳顺公司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利用刑事干预的手段赖掉400余万元的合同后续履行款;另一方面,亦可以转嫁因经济危机导致其合同目的落空的经济风险。这一点务必请领导们重视。

 

(七)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王腾云等人合同诈骗罪成立。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区分本案是合同诈骗罪还是民事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王腾云、王乐贤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佳顺公司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从现有材料来看,王腾云、王乐贤既没有对佳顺公司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使佳顺公司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因而,王腾云等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其立案侦查。

综上,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六盘水市公安局对本案违法立案,非法干预民间经济纠纷。本案各辩护人强烈建议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立即撤销对王腾云等人的立案侦查。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528

 

附:本案证据材料一套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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