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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制造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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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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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德涉嫌制造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受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并征得被告人王某德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王某德涉嫌制造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会见了被告人王某德,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后,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王某德依法不构成非法制造毒品罪

(一)王某德只有与周某合伙制造麻黄素拿去卖的主观故意

从本案侦查卷所反映的事实来看,掌握制毒技术的周某跟王某德谈的是合作生产麻黄素去卖;王某德的主观目的也是生产出麻黄素后由周某拿到网上去卖;房东易福生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亦讲到了他听周某讲的是生产麻黄素。同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德与周某在被抓之前有过反侦查的预谋。

(二)麻黄素属于易制毒化学品,而非毒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规定,麻黄素属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这说明麻黄素不是毒品。

(三)理化鉴定结论中检测出了麻黄碱

(四)王某德不应对检测出的甲基苯丙胺负责

1、王某德的主观故意是与周某合作生产出麻黄素后由周某拿到网上去卖,而不是合作生产甲基苯丙胺

2、王某德对周某一手生产出的制品到底是麻黄素还是甲基苯丙胺,没法预知和控制

王某德不懂制造麻黄素和甲基苯丙胺的工艺和技术,王某德做的与周某合作的事项也是出资和根据周某的指示跑腿购买周某所需要的材料,他对周某所要制造的到底是麻黄素还是甲基苯丙胺,根本没法预知和控制。

3、生产出的甲基苯丙胺超出了王某德的主观故意,王某德对此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王某德只应对其主观上存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周某在生产麻黄素的过程中生产出了甲基苯丙胺,已超出了王某德的主观故意,王某德因此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不应因为检测出了甲基苯丙胺而认定王某德有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观故意

本案周某与王某德的主观故意有可能不一致的,其原因是周某是制毒技术的掌握者和制毒行为的实施者,周某对生产的到底是麻黄素还是甲基苯丙胺应当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知和判断,但王某德有可能不知道,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王某德并不知悉麻黄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工艺技术。从刑法因果关系来说,在无法得出必然的唯一的结论时,不应认定王某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周某的目的是制造甲基苯丙胺。

 

二、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王某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本案王某德即是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因而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三、王某德在周某制造“麻黄素”的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起着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没有周某,则没有本案,没有王某德,则仍会有本案,只是与周某合作的是另一个人而已

(一)周某掌握制毒技术后制造毒品势在必行

从周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在201234月份制造“麻黄素”失败后,又反复研究、请教,终于研制成功,而他研制成功的目的,就是生产出更多的“麻黄素”,赚取更多的非法利润,因而,如果王某德没有同意与周某合作制造“麻黄素”的条件,他势必会寻求下一个合作者。

(二)周某是合作制造“麻黄素”的提议者

(三)没有周某,王某德制不出麻黄素

制造麻黄素的核心在于制造麻黄素技术的掌握和应用,没有掌握制造技术,制造无从谈起。正因为如此,没有周某,王某德制不出麻黄素。

(四)王某德干的就是一些辅助性质的活

也许有人会说,王某德的钱也很重要,没有王某德的出资,周某没钱买原材料,也就不可能有周某制造“麻黄素”的行为。此言差矣。从王某德购买康泰克等的花费来看,金钱并不多,只有区区15000元,在这个世上,面对暴利,要找15000元的买主,多矣!换句话说,王某德的钱并不是不可或缺的。另外,王某德按照周某指示帮助周某购买所需的材料,亦可看出王某德干的是一些辅助性质的活。

 

四、不应对王某德同时适用一般累犯和再犯

王某德在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释放之后的2012年,又犯涉嫌制造毒品罪,其行为同时符合一般累犯和再犯的构成要件,但基于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评价的理念,对王某德只应适用再犯条款,对其加重处罚。

 

五、本案相关制品尚未流入社会,还未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本案相关制品尚在制造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收缴,还没有流入社会,没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六、王某德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王某德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13123

 

吴之成律师语录:一个人一生可以没有钱,但不能没有朋友。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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