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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法律意见书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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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袁某光涉嫌违法发放

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袁某光的委托,就贵院立案侦查的袁某光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一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希贵院采纳:洞口县林业局资源管理股股长袁某光在发放2009年宝瑶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事上没有任何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袁某光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许可证案。

 

一、2009年宝瑶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案简要案情

2009年,森海公司的区域经理蒋旭天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森海公司所有的林木200m3出售给罗溪乡宝瑶村支书舒炉宝、肖和生,舒安平三人。舒炉宝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到采伐指标后,即以宝瑶村的名义向罗溪乡林业站申请林木采伐,罗溪乡林业站站长廖民欢派伐区设计人员龙运春等人进行伐区设计,然后在采伐申请表上签署了“同意办证”的意见,舒炉宝凭此申请表到洞口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石小英处领取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完成了林木采伐。20124月,贵院渎侦局以袁某光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许可证罪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二、袁某光并无违法渎职行为

(一)袁某光不需要在2009年宝瑶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审批单上签字

为了不影响林农的采伐需求,避免出现乱砍滥伐事件,洞口县林业局遵循《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要求前提下,就森林资源管理出台了操作性文件,做法与全市乃至全省其他县市做法基本一致,并得到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认可。资源股工作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过程中依规操作,没有渎职行为,其理由如下:

1、林业局有关文件、主管局长对林业站的工作安排,均明确规定由林业站相关人员核查山林权属和生态公益林档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者,应对采伐林木权属的真实性负责,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因此,需要林业局机关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林业局机关工作人员只负责依据《湖南省林木采伐作业技术规定》的要求,审查伐区设计技术资料,不负责权属资料审查;林业局组织的采伐检查,只负责检查伐区设计质量(图纸调绘、测树、计算等)和采伐作业质量,不涉及权属情况检查。

3、本案所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系商品林采伐证,依据便民原则,商品林采伐办证,只需要林业站资管员和林业站站长审核签字,县资源管理机构不必签署意见,局办证人员就可直接办理,不需其他人员审核。资源股人员也没有在申请表上签署任何意见。

(二)袁某光对2009年宝瑶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不知情,也没有施加任何影响

根据洞口县林业局的工作安排,发证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当审查:(1)采伐申请审批表上,是否有林业站长签名同意;(2)申办人所属乡镇是否有其申请采伐类型的采伐指标;(3)林业费用是否交足;(4)如果涉及到林地占用以及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发证人员才会报资源股股长袁某光和局领导批准。本案发证人员在发放宝瑶村的采伐许可证时,并不需要审查申请采伐人是否有林权证(是否有林权证由林业站审核),也不需要经森林资源管理股股长袁某光签字同意。经洞口县林业局的调查,袁某光没有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上签字,也没有对此施加任何影响,因而,袁某光也谈不上有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三、袁某光依法不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本案袁某光的行为不符合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罪的构成要件。

(一)2009年宝瑶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没有超过采伐限额

本案舒炉宝以宝瑶村的名义申请到的采伐指标,系其所在的乡人民政府从预留的指标中解决的,本身没有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

(二)袁某光没有利用职权影响林业站审批发放采伐许可证的事,亦没有作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意见

舒炉宝申请到采伐指标后,是向罗溪乡林业站申请的林木采伐,亦是该站搞的伐区设计,和在采伐申请表上签署了“同意办证”的意见,在这一系列过程中,舒炉保包括罗溪乡林业站并没有找过或者请示过森林资源管理股股长袁某光,袁某光亦没有主动插手、干预这一件事,谈不上袁某光利用职权影响林业站审批发放采伐许可证的事。特别是根据洞口县林业局内部的工作安排,这一采伐许可证并不需要经过袁某光的审批同意,这也就是在涉案的采伐许可证上没有袁某光和主管局领导签名的原因所在。正因为如此,也就不存在袁某光滥发采伐许可证的问题。

(三)洞口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森林被滥伐或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舒炉宝按照采伐证规定的地点、四至、树种、面积、数量及采伐方式采伐购买的林木,罗溪乡林业站对此亦实施了有效监管,并没有造成林木被滥伐、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

(四)森海公司的财产损失与洞口县林业局的发证行为无因果关系,特别是森海公司的损失亦已全部追回

森海公司蒋旭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出卖林木的款项非法占为已有,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结果,完全是蒋旭天的行为所致,与林业局的发证行为无因果关系。林业局并不负有对该公司财物的管理职责,因此对公司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特别是,本案森海公司的损失已全部追回,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综上所述,袁某光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以上意见,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谢谢!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吴之成律师

2012518

 

吴之成律师语录:人都有软肋,利害就是软肋。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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