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受贿案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郭××,男,1954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市,汉族,大学文化,原湖南省××站副站长、华森大厦工程副指挥长,住湖南省××局宿舍14栋201房。
申诉人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7)天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根据事实和法律予以改判。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郭××涉嫌受贿罪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业已作出(2007)天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判决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申诉人认为,该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之处: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郭××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错误的
(一)湖南省××站与湖南华森置业有限公司系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二)《合作开发合同》签订后未完全按合同履行系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而对原有合同条款的变更
(1)诸多客观情况导致了建筑工期的延后
①建设用地上一座输电高压塔的搬迁手续复杂,超出了预期,致使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延后了开工时间。
②邻界建筑施工场地面积不够,要占用相邻单位的土地搭建脚手架,必须征得相邻单位的同意,而协商经过了较长时间。
③华森大厦的报建手续复杂,花费时间超出预期,开工之日就已超出原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经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并分析了双方合作及投入产出的实际情况,站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继续与华森公司合作,双方协商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继续与华森大厦的建设。
④长沙市政府对南片规划进行了调整,华森大厦的建设用地面积由原
⑤根据长沙市政府规划的调整,为保证双方利益,将原华森大厦商住楼变更为公寓式酒店,提高了华森大厦的经济价值,但也增加了投入和建设工期。
(2)当时之所以没追究华森公司的违约责任,是因为追究其责任虽有胜算但可能会导致停工,延长建设工期,另找合作伙伴可能会使时间拖得更长,给予融通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建设不会停下来,银行资金到位后问题就解决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站与华森公司作为华森大厦共同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有权亦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的建设作出相应的调整,任何僵化的、教条式的做法都会导致这一项目成为烂尾工程,从而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省××站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不存在谁为谁谋取利益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省××站不追究华森公司的违约责任、违规同意华森公司抵押贷款和整体出售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结果的观点是站不脚的。
二、原审判决认定省××站未经公开招投标即与华森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有违法之嫌的观点是错误的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森大厦的建设不需要经过公开招投标的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省农机站以自有的土地与他人合作建房,很显然不需要招标,省农机站有充分的自主权。
(二)省××站在确定合作对象之前做了周到细致的准备工作
(1)省××站与华森公司达成了初步意向并制定了书面规划方案;
(2)选择华森公司经过了全站职工开会确定;
(3)选择华森公司有主管局发文批复;
(4)认真比对、筛选了开发商的开发方案。
三、原判决没有充分考虑华森公司整体出售的成因
2005年12月华森大厦封顶,主体建筑增加了两层,二楼以上又向东南方向挑出了
郭在华森大厦建设过程中亦是尽职尽责的,对华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以及建设资金保障等一直是按规程和合同严格要求华森公司的,没有为华森公司谋取利益。
四、原审判决认定郭向王焕坤借款35000元为索贿行为是错误的
(一)郭在2006年10月、11月、12月分三次明确表示向王焕坤提出借款35000元;
(二)将其认定为索贿,从情理上讲不过去。因为此时华森大厦已被整体出售,钱已到手,王焕坤的目的已经达到,没有再求于郭帮助的地方,其不可能再为郭的“索贿行为”买单。
(三)郭在一审庭审时已明确表示有心还钱。
(四)借钱的时间不长,第一笔借款距案发时也不到半年。
(五)不打借条并不是索贿行为的表现形式。民间借贷不打借条的比比皆是,关键是借钱人与被借人之间是否存在良好的信任关系。
(六)郭一直在想方设法还钱,包括向其师父借钱,以及将家里的房产证拿到办公室,准备放到王焕坤手上用作借款的抵押物,只是由于郭在
(七)如果郭真有索贿的想法,他完全可以在借钱之前全部收了艾方成送给他的10万元,但他只收了两万,不存在给他钱不要,反而去索要的情况。
因此,上述35000元实乃郭向王的个人借款。
综上所述,申诉人特请求法院查察事实真相,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诉人:
吴之成律师语录:钱永远是我们做事的工具,而不应是我们生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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