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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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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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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然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龚某然之母何某群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龚某然的同意,指派我担任龚某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龚某然,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后,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情况,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龚某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当刑事责任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满足五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龚某然的行为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

(一)本案本可自始至终与谭某鲲等人无任何纠葛,但谭某鲲、李某翼等人召集多人先后五次找龚某然的麻烦并最终实施了攻击行为,谭某鲲、李某翼等人的行为具有不法侵害性

本案的起因系2012220日课间休息时,任佳强在与同学吵闹的过程中不慎撞到被告人龚某然的身上,龚某然顺势用手推了任佳强,当时连任佳强本人都没把这当一回事,但谭某鲲等人在自己没有看到真实情况,只是听同学讲起的情形之下,即召集多人去责问龚某然,龚某然对此行为加以充分的解释,强调只是推了任佳强一下,但谭某鲲等人却认为这是被告人龚某然有意在打任佳强,从而有了谭某鲲等人召集多人先后五次找龚某然的麻烦并最终实施攻击行为的结局。

1、先后五次找被告人龚某然的麻烦

12012220日龚某然推了任佳强走了后第一次找龚某然

2012220下午1555分左右此,龚某然顺手将任佳强推了一下走到实验楼走廊中间的时候,有七、八个同学来到龚某然面前,就龚某然的行为是“推”还是“打”展开争执。这一事实从龚某然的讯问笔录,以及谭某鲲、李某翼、吴某潇等多人的询问笔录中得到证实。

22012220日下午放学后第二次找龚某然

吴某潇、高二(99)班的班长张阳讲到,2012220日下午放学后,谭某鲲等十多人来到龚某然的教室找龚,但此时他已放学回家了,没有找到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吴某潇20122231430分至1520分询问笔录:当天(指2011220日)下午放学后,李某翼、谭某鲲、陈沐知、任佳强、黄掀揭、王帅波、余长治还有我自己共有十多个左右来到高二(99)班教室去找龚某然,但此时他已经放学了,没有找到人,我们便离开了。

张阳20122291458分至1530分询问笔录:2012220日下午下课后,那群初中同学来找过他,但是没找到。

32012221日第一节课下课后第三次找龚某然

2012221第一节课下课后,谭某鲲、陈沐知、吴某潇等八九人又相约去龚某然,这一事实从龚某然的供述、吴某潇等多人的询问笔录中得到证实。

42012221日第三节课下课第四次找龚某然

2012221第三节课下课后,又有七八去找龚某然,只是当时龚某然和他的班主任正在谈事,除了一个同学故意撞了龚某然肩膀以外,没发生其他的争执。这一事实从龚某然的供述、朱某皓、任佳强的陈述中得到证实。

龚某然2012224140分至1530分讯问笔录:第三节课下课的时候,当时我的老师在走廊上和我说话,我看见对方七八个人又过来了,可能因为老师在,他们没有讲什么,但有一个人走路过来故意在我肩上撞了……

朱某皓20122212000分至?时35分询问笔录;第三节课下课后,初二的那几个同学又来了,在我们教室门口转了转,当时我班的班主任正找龚某然谈话,他们转几下就走了……

任佳强20122231441分至1520分询问笔录:2012221上午下了第三节课以后,当时我去了厕所,回到教室的时候,发现谭某鲲他们几个不在教室,我马上跑到高99班走廊那边,刚好看见谭某鲲、余长治几个人从那边回来,我就问他们干什么事,余长治就说:“快上课了,下了第四节课再跟你说。”

52012221日中午第四课下课后第五次找龚某然

2012221中午第四课下课后,谭某鲲等人继续去找龚某然,并发生伤害事故,这一次众所周知,不再重述。

2、对方找龚某然,并不只是为了一个说法或是为了一声道歉,而是为了实实在在的攻击

1)每次去找龚某然的至少有五六人,有时多达10余人

2)对方去找龚某然时,没有哪一次表达了要龚某然道歉的意愿

3)对攻击场所有精心安排

龚某然在供述中讲到对方要他去厕所或者地下跑道,并听到对方有人询问地下跑道有无监控,龚某然的这一说法得到谭某鲲的证实。这说明对方对攻击龚某然的地方有了比较周密的考虑和安排

以上事实请参阅如下证据:

龚某然2012224140分至1530分讯问笔录:我又说,时间、地点由你们说,其中有一个个子较高的人说,那你现在跟我去厕所,我说,我不去,我不想在学校里惹事记过,他们其中有人又说,就你怕惹事记过,老子也要记过,我硬时想记过背一下看看,当时我没有说话,那个内穿花格子衬衣的男的回头问他们,地下跑道有监控没有,他们有人回答,没有,那个穿花格子衬衣的男的对我讲,那就到地下跑道去…

谭某鲲201236955分至1129分询问笔录:吴子萧和陈沐知说要么去厕所,要么去地下跑道……

(二)被告人龚某然没有主动加害谭某鲲等人的主观故意,亦不存在防卫挑拨行为

1、被告人龚某然自始至终没有主动去找过谭某鲲等人一次,也没有纠集他人攻击谭某鲲等人的想法和行为

本案卷宗中没有任何人讲到龚某然为了这事主动去找过谭某鲲等人,也没有任何人讲到龚某然为了这事而联系他寻求帮助。特别强调一点的是:朱某皓在接受调查时讲到,龚某然上午和他讲过,他认为和初二的同学打丢人……这就是龚某然当时心态最真实的流露!

2、被告人携带水果刀的行为亦不表明其有主动加害谭某鲲等人的主观故意

1)被告人龚某然没有讲要用刀子搞人的话。

2)被告人把水果刀带在身上,是因为其有带水果刀的习惯。

3)被告人龚某然并不是一遇到对方的围攻就立马用刀子捅人。

3、龚某然内心一直把与任佳强的“推”、“打”纠纷当做一件小事来处理,没怎么把它放在心上

龚某然在接受讯问时对如何处理与任佳强的“推”、“打”纠纷时,多次讲到“不怎么样,这件事就算了”;“也不是什么大事,算了”;“被我推的那个人又没过来,这件事和你们也没有什么关系,何必呢?”;“有人说,这件事怎么解决,我说算了,”这说明这一件事在龚某然的心目中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而且一直在劝对方“算了”,既然如此,也就谈不上龚某然有主动加害对方的行为。

4、被告人龚某然更没有防卫挑拨行为

所谓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具体到本案,龚某然有无防卫挑拨的行为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1)龚某然在与任佳强的“推”或“打”纠纷中,有没有挑衅的言语,因没有录音录像,且双方又各执一词,我们无从知晓其中真相。

2)龚某然没有挑衅对方的实力

对方人多势众,动辄七八人,上十人,而龚某然自始至终只有他一人,力量对方悬殊,他完全没有挑衅对方的实力。

3)龚某然没有挑衅对方的行为

4)龚某然对正当防卫缺乏基本的法律认知,不可能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现加害对方的意图

龚某然作为一个高二的在校学生,没有社会阅历,又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因而,对正当防卫缺乏基本的法律判断,这也就是为何龚某然在数次供述中没有提到正当防卫的原因。

(三)被告人龚某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其行为具有紧迫性和适时性

1、谭某鲲等人事先在龚某然放学后的必经之路三楼楼梯拐角口处等他,龚某然对此没有任何的心里防范和准备

2、谭某鲲等人一见龚某然出来后,即立马围了上来,虽然为了人为躲避公众视线范围对攻击地点有所顾忌而与龚某然争执了两三分钟,但当龚某然巧妙地予以回避而无法实现其目的时,他们即动手实施了攻击行为

3、龚某然对其不法侵害行为并没有立马实施还击,而是在向后退了数步,退无可退的情况下掏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其行为具有及时性和紧迫性

4、谭某鲲等人停止攻击后,龚某然并没有继续攻坚他们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谭某鲲201236955分至1129分询问笔录:2012221日中午放学以后,我们几个人又想去找那个人理论……当时我们怕吃亏,还叫了几个人一起去,我们就在3楼拐角处等着那个人。那个人来了以后,我们找他理论,我说:“你这是欺负我们啦。”那个人说:“要不就约在星期六下午在学校外面。”我们就说没时间,他就说:“那就星期五下午。”我们说:“你要是这样搞,那么我们就现在来。”吴子萧和陈沐知说要么去厕所,要么去地下跑道。李某翼就上去踹了他一脚,我看见那个人朝李某翼肚子上打了一下,我以为李某翼被他打了一拳,结果,李某翼就捂住肚子蹲在地上,我就看见他手上拿着黑色的东西,好像是刀,我就冲上去想踢开他手上东西,结果那个人冲上来就来捅我脖子,然后就朝我肚子上捅了一刀…

吴某潇20122231430分至1520分询问笔录:2012221日中午第四节课下课之后,李某翼在教室外面叫我们一起去找高二99班的龚某然,当时去的人有李某翼、陈沐知、谭某鲲、周航安、周铭锐,在隔壁的男厕所旁,看见龚某然出来了,李某翼便喊“帅哥,等一下。”我们几个人便围了上去,李某翼、谭某鲲和龚某然吵了起来,突然,李某翼用脚踢了龚某然的肚子,双方就打了起来,李某翼、陈沐知、谭某鲲三个围着龚某然打,龚某然从上衣口袋内拿了一把黑色的刀朝他们三个人身上捅,他们三个人马上就散开了……

周珉锐20122212025分至2120分询问笔录:陈沐知要找高二99班的一个男同学有点事,要我们在教学楼三楼楼梯间拐角处等他(现场有我,陈沐知、李某翼、谭某鲲、周航安共五人)……刚开始比较平和,后来他们就争执起来,我看见李某翼用脚踹了一下那个高二学生的腹部,那人往后一退,他们三人就围着那个高二的学生打,那个高二的学生从身上拿出一把刀捅了李某翼的腹部,后用刀捅了陈述知的大腿一下,接着用刀去捅谭某鲲……

黄掀揭20122231350分至1430分询问笔录:中午放学的时候,我和谭某鲲从教室里出来,看见余长治在我们班门口,谭某鲲便提出再去找一下那个人,我们便一起去了,在经过141班的时候,141班的几个玩得好的也跟了来了,由于高99班未下课,我们便在高99班旁的拐角处等着,我们当时有十来个人,大家商量这件事怎么弄,后来余长治讲他怕出事,于是先走了,我想了想,也怕出事,于是我也跟着走了……

(四)被告人龚某然只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

当天参与围攻的人数达7~8人,而受伤的谭某鲲、李某翼、陈沐知三人均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主要人员

(五)被告人龚某然针对不法侵害的强度实施相应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1、对方人数众多,身高体重占优,特别是龚某然自始至终均只有他一人,双方力量对比不在一个级别之上,相差甚远

第五次参与围攻龚某然的至少有五、六人,而长沙市南雅中学医务室2012522日摘录的20119月份长沙南雅中学体检信息表显示:谭某鲲、陈沐知等人的身高均达到了178cm,体重分别有65Kg60kg;吴某潇的身高虽然只有167 cm,但其体重达到了72 kg;而龚某然虽然身高有179.5cm,但其体重只有55 kg。很显然,双方力量对比不在一个级别之上,相差悬殊!

2、任佳强、余长治、黄掀揭等三人已感觉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他们担心怕出事,就提前离开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任佳强20122231441分至1520分询问笔录:等到第四节课下课,我们几个人又聚在一起,余长治就说:“算了,等下出事了不好。”我也说:“算了,被打一下无所谓。”然后,我、余长治、罗晓龙、黄掀揭、余柏浩五人就去吃饭……

黄掀揭20122231350分至1430分询问笔录:中午放学的时候,我和谭某鲲从教室里出来,看见余长治在我们班门口,谭某鲲便提出再去找一下那个人,我们便一起去了,在经过141班的时候,141班的几个玩得好的也跟了来了,由于高99班未下课,我们便在高99班旁的拐角处等着,我们当时有十来个人,大家商量这件事怎么弄,后来余长治讲他怕出事,于是先走了,我想了想,也怕出事,于是我也跟着走了……

3、龚某然争取时间和空间躲避对方攻击的想法破产后,在遭到对方多人围攻的情况下,其没有其他的防卫手段可以选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周珉锐20122212025分至2120分询问笔录:陈沐知要找高二99班的一个男同学有点事,要我们在教学楼三楼楼梯间拐角处等他(现场有我,陈沐知、李某翼、谭某鲲、周航安共五人)……刚开始比较平和,后来他们就争执起来,我看见李某翼用脚踹了一下那个高二学生的腹部,那人往后一退,他们三人就围着那个高二的学生打,那个高二的学生从身上拿出一把刀捅了李某翼的腹部,后用刀捅了陈述知的大腿一下,接着用刀去捅谭某鲲……

王帅博20122211730分至1803分询问笔录:到了第四节课下课后,陈沐知、吴某潇、李某翼、谭某鲲四个人都聚在一起,说要去找龚某然解决这个事,任佳强和余长治都说不去了,于是他们四个人就去高99班教室门口找到龚某然,我和周航安、周珉锐几个人在后面看,他们四个人在99班教室门口找上龚某然走到三楼楼梯口处,他们四个人围住龚某然谈,讲着讲着双方语气都重了,大约谈了两三分钟后,李某翼冲上去对着龚某然踢了一脚,其他三个人也帮忙去打龚某然,这时龚某然不然从哪里抽出了一把刀,对着李某翼肚子上捅了一刀,然后又捅了谭某鲲肚子上、下巴各一刀,陈沐知大腿也被他捅了一刀……

4、对方拳打脚踢龚某然的头部、胸部和腹部等,所攻击的都是人体的要害部位,严重的亦可致人于死地,这也就是为何古有鲁提辖三拳打死郑关西的故事,今有云南一中学五学生打一个致其死亡的惨案的原因。

 

二、被告人龚某然的家属从治病救人的原则出发,不仅积极救治伤者谭某鲲、李某翼和陈沐知,而且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受伤补偿一事多次与谭某鲲、李某翼的家属协商,取得了良好效果。

经过法庭、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及南雅中学的多方努力,现在龚某然家属已与李某翼、陈沐知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与谭某鲲家属的调解工作也正在进行之中,请求法庭注意这一点。

三、被告人龚某然不仅在事发后主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又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陈述案情,体现了龚某然认真负责的态度

被告人龚某然伤及谭某鲲等三人之后,立马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又在其父亲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主动接受调查,这都说明了龚某然对这一事情勇于担当、认真负责的态度。

综上所述,基于本案属于在校学生之间的纠纷,建议法庭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角度出发,采取从宽不宜紧的原则处理本案,如此,方能做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谢谢!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吴之成律师<, /B>

201276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坚持下去,定有收获!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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